委托代理招商协议
被代理方:上海乐百新都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代 理 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甲方商场代理商铺招商工作事宜,双方同意订定合约事项如下:
第一条 代理范围
被代理方授权代理方在下列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上海市南京西路1856号之建筑物内甲方合法拥有之租赁范围,内容涉及餐饮、服装、饰品等。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代理期限
自签约起至 止。
第三条 代理方职责
(第一条) 联络拜访目标厂商,进行初步洽商。
(第二条) 为有意愿之厂商带看现场及说明。
(第三条) 设店位置及租赁条件之谈判协商。
(第四条) 协助完成承租意向书之签订。
(第五条) 完成收取租赁承诺,保证支票入甲方帐户。
(第六条) 协助签订正式租赁合约书。
(第七条) 完成收取租赁合约内容之相关租金与费用。
(第八条) 协助联络厂商交付设计图面。
代理人无权自主出租甲方的商铺,在本协议范围内招揽的商户的意向金、租金或保证金必须直接支付于甲方财务部。代理人超越以上代理职权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为了被代理人的权益而实施的行为超过以上权责,需事先经被代理人的书面认可,视为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其它违法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被代理人的实际损失。
第四条 佣金(代理费)结算
(第一条) 当乙方完成甲方指定的代理招商工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佣金(代理费用)计算基准如下: 。
(第二条) 乙方必须向甲方书面确认所招商的品牌,如被招商品牌在招商过程中停止合作,事后再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甲方支付乙方 。
(第三条) 支付时间:以招揽的商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支付铺面首期款后即结。
(第四条) 支付方式:人民币
第五条 保密义务及文件所有权
(第一条) 乙方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有关于本商场招商之所有文件、数据、报告图说明等皆属甲方所有。
(第二条) 乙方因本合同关系所得知甲方信息,均视为甲方之营业秘密,乙方(包括其受雇人及使用人)负有保密之义务,此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解除、失效而免除。
(第三条) 若违反本条款,而告成甲方损失者,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条 双方协议终止
(第一条) 双方于本合同期间内,因故欲更改计划得以十五日之事先书面通知向对方终止合同。
(第二条) 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再继续进行招商作业,并就乙方已完成之工作内容支付代理费用。
第七条 协议的修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诚信原则协议后,以书面补充或修改。补充条款可附后。
第八条 违约争议
双方发生违约争议应先进行调解,若提起诉讼,以甲方经营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九条 附件
租金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乙方代表甲方商谈价格以此表为准。
第十条 签订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代理人: 被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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