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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化拓教育网
XX街道集体资产股份量化

工作会议

XX街道一体化工作科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XX街道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工作会议

(2011年11月11日) 主持人:XXXXXXX XXX

会议议程:

一、街道一化工作科科长xxx安排部署街道2011年集体资产股量化工作; 二、办事处事副主任xxx就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工作范围、人员锁定、股份设置等提出建议意见(草案);

三、事处主任xx讲话。 西华街办[2011] 号

关于印发《XX街道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社区、相关科室:

按照市农委《XX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工作意见(试行)》成农办发﹝2011﹞65号)和《金牛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工作实施方案》(金牛统筹发﹝2011﹞34号)要求,结合街道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际,现将《西华街道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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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思路

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自由流动、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基础性工作。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的主要任务是在全面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颁发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到股权人予以确认。

二、工作对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的工作对象:一是街道“283”、“117”范围内土地已征收和报征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可结合征地拆迁对集体资产的补偿同步进行;二是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权属明确的集体资产年底前完成股份量化。

三、股份量化范围

股份量化的农村集体资产为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程序清理核实的资产。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未确权到户的土地和房屋等固定资产、集体所有的现金与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集体所有的商标和商誉及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以集体名义投资或合资入股形成的股权及收益、集体所有的债权和债务等。

四、目标任务

2011年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工作。 五、基本原则

1、经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并形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已经分清资产权属的,按要求进行股份量化;未能分清权属的,继续对集体资产进行权属界定清楚后,再进行股份量化。

2、股份按照清产核资清理出的资产总量和资源总量与确定的股份量化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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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综合设置。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只设个人股,不留集体股,每个成员拥有股数原则上应为整数。

3、股份量化人员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认后,原则上要实行固化,不再因人口变动而调整。

4、股份量化实施方案、量化范围和锁定量化人员及股权设置方式等重大决定,由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工作小组提出,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还需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再次审议并形成决议。

六、工作步骤 (一)完善工作机构

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工作仍由清产核资工作机构承担,各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对需要充实调整的工作机构进行调整完善,确保工作全面顺利推进,保质保量完成。

(二)制订工作方案

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要在11月15前制定完善股份量化工作方案。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工作实施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工作程序、参加股份量化人员条件、股份量化资产、股份设置形式、时间安排等内容。

(三)确定股份量化人员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工作小组提出参与股份量化人员名单草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形成决议;对有异议的,需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重新审议,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决议。股份量化人员锁定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形成的决议要严格遵守,不得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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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变动。

(四)实施股份量化

1、股份量化到人。由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提出股份量化到人的草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形成决议;对有异议的,需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重新审议,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决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工作小组结合股份量化资产、股份设置原则及股份量化人员,形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明细表(附件1)。

2、登记颁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到事处办理股权登记,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附件2),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向股权人颁发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

七、工作要求

1、各社区、相关科室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按照市、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股份量化工作的各项规定,确保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股份量化工作。

2、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工作,要严格按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实施股份量化。

3、街道工作指导组要做好指导、协调、服务、督促工作,要设立公开电话,收集广大群众的建议意见,提供咨询,及时协调解决股份量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4、要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工作的宣传,重点要宣传好股份量化的目的和意义,以及股份量化工作程序。

5、强化档案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股份量化会议资料、工作资料等进行组卷归档。

附件:1、XX街道2011年集体资股份量化工作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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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明细表 3、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

4、成都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5、成都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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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明细表

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年 月 日

参与股份 量化人数 持证人 户内 (户主) 人数 集体资产 量化股数 股权人 姓 名 资产股 资源股 量化股数 资产股 资源股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6

附件3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

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年 月 日 参与股份 量化人数 持证人 户内 股权人 (户主) 人数 姓名 集体资产 量化股数 身份证号码 资产股 资源股 家庭住址 量化股数 股权证编号 资产股 资源股 合计 —— —— —— 7

附件4

成都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和

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自由流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关于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颁发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到股权人予以确认。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可以通过转让、抵押和入股等方式交易,也可继承、赠与。

第五条 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登记和交易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承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登记和交易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登记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初始登记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后,向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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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提出。

第 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初始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申请; (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 (三)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决议; (四)股权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规定的资料。

第九条 乡(镇)对初始登记申请资料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拟定登记方案,并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告期间,有提出异议的,应要求申请人及时处置。

第十条 乡(镇)按照公告无异议的登记方案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将初始登记内容记载于登记簿内。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应报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成都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由成都市农业委员会确定统一格式并监制,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乡(镇)具体填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单位及日期、登记机关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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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持证人(户主)姓名及住址; (四)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总股数及本户各股权人量化股数。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应当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股权证登记的股权人为交易主体。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人有转出意愿;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权属明晰,未被冻结、查封; (三)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受让人应为全域成都统一户籍的城乡居民。受让人在主张涉及到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广电等公益事业已使用集体土地的权益时,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原用途。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赠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通过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交易或赠与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变更登记: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被转让、继承、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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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人的姓名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股数增加或减少的; (四)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条 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人员身份证明;

(三)变更涉及的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资料;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初始登记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因转让、继承、赠与等情形全部转移的,应对原股权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应向乡(镇)申请换发、补发。

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条 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负责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责任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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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的;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三)在办理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业务流程和业务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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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成都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样本)

(封底)

(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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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扉页) 按照市关于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 间自由流动的文件规定,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 革,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自由流动,根据乡镇 (事处)审查并登记的集体经济 组织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制发此股权证。 (第1页) 成都市农村集体资产 股 权 证 14

(第2页) 股权证编号: 持证人(户主) 住址 集体经济 组织名称 集体资产 量化股数 实行股份量化时间 股权人 姓名 (第3页) 发证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负责人(鉴章)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资产股 资源股 年 月 日 量化股数 资产股 资源股 身份证号码 15

(第4页) (第5页)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变更登记 时间 年 变更情况 转出方 转入方 经办人 签章 月日 说 明 一、本证股份量化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经过清产核资确认的未确权到户的土地、房屋 及其他集体资产,包括资源类和资产(含资金) 类。 二、本证作为股权人持有股份数量,享受相 应收益分配和承担一定责任的依据,不得退股提 现。股权人在主张涉及到交通、水利、文化、教 育、卫生、广电等公益事业已使用集体土地的权 益时,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原用途。 三、股权人将所持股权进行转让、继承、赠 与等,必须严格遵守发证单位章程和农村产权交 易规则。 四、本证损坏、遗失应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 补办新证。本证所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 理变更登记。 五、本证有关事宜解释权归发证单位。 16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集体资产 股份 量化 方案 XX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1年11月10日印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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