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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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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造或散布谣言,制造校园或社会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不利于安全稳定和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组织非法集会、、示威、罢课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门处罚的,学院根据国家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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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贩毒、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气体,蓄意伤害他人、毁坏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违反恋爱、婚姻、家庭道德和性道德,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有色情性质服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无合法婚姻证明男女同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骗取对方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举止不文明、行为不检点、伤风败俗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后坚持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侮辱妇女或其它流氓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侮辱、恐吓、诽谤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阅看淫秽书刊、录像、影碟、软件、扑克、画册和计算机网络上的淫秽资料、图像,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和危害的非法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资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损毁公共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的,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涉案价值不足元,给予警告处分; (二)涉案价值在元(含元)以上,不足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涉案价值在元(含元)以上,不足元,给予记过处分; (四)涉案价值在元(含元)以上,不足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涉案价值在元(含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帮助销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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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挑起、参与寻衅滋事,策划打架,作伪证,隐瞒事实,提供、使用或隐藏凶器导致人身伤害的,作如下处分:

(一)虽未打架,但使用各种言行寻衅滋事: 、因滋事而致使事态扩大,给予警告处分; 、导致打架而未伤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导致打架致人轻微伤,给予记过处分;

、导致打架致人轻伤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导致打架致人重伤,触犯刑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打架:

、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纠集校外人员进入学院打架斗殴,从重处罚,造成人身伤害,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策划且参与打架的,加重一级处分。 (三)打架:

、互殴,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打架双方记过以上处分。 、致人受伤而未达到轻微伤程度,给予记过处分。 、致人轻微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致人轻伤或重伤,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先动手打人,无论原因、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理。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给予记过处分,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持械打人,加重一级处分。 (四)作伪证、隐瞒事实:

、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隐瞒事实的,给予记过处分;

、因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提供凶器和其它打架器械:

、未造成伤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伤害但未达到轻微,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轻微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轻伤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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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人有两款以上行为,在确定最终的处分等级时,不作简单的叠加,而应先分别裁决,然后依据“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其处分等级。

(七)打架致人伤害,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要赔偿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打架致使公私财物受损的,要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参与,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行为轻微,未造成恶劣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行为恶劣、影响极坏或有两次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提供场所、赌具,给予记过处分;多次为提供场所,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各处室(系)办公用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和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公共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和制造病毒干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经教育仍不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公共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通讯秘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通过计算机网络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通过计算机网络煽动,破坏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资料,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通过计算机网络散布危害社会安定和谣言,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晚上作息时间,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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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不归宿次以下,给予通报批评;夜不归宿次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深夜爬围墙进入学生宿舍区,予以警告处分; (三)砸学生宿舍区大门锁头或无理取闹辱骂值班人员,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值班人员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后果,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教学区或校内公共场所起哄、酗酒、猜码、摔砸酒瓶等物品,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使用煤气炉、乱拉乱接电源人为损坏电表、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生火燃烧物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墙壁、桌椅等公物上人为制造污迹,破坏公共环境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参加大型集会、报告会喝倒彩、起哄、吹口哨的、或打赤膊、穿拖鞋进入教学办公场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藏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窃听他人电话通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在学院内摆摊设点进行盈利性活动,经教育不改,没收其商品和用具,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不准在学生宿舍和学院生活区饲养宠物,不听劝告,给予警告处分。如宠物致伤他人,给予饲养人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承担受害人的损失。

第十 将学生证、出入证、借书证等证件借给他人使用,或有冒用他人证件等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伪造印章、证件、证书、证明材料等,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旷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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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迟到、早退次按旷课学时计。

第二十条 学生外出实习,违反学院实习纪律或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规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中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或夹带及使用有储存、记载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产品或其他物品进行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三) 有二次作弊行为或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违纪行为作伪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如继续违纪,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延后解除察看的,学院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 违纪后有立功表现或及时、主动、如实地向组织承认错误,避免事态发生、扩大的;

(三) 由于受他人教唆、威逼或诱骗的;

(四) 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的。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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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胁迫、唆使他人违反校纪; (二) 对检举人、知情人打击报复; (三) 制造假象或诬陷他人; (四) 知错不改,继续违纪;

(五) 违纪后不报告,反而想方设法掩盖的。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屡次违纪,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受通报批评两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三次受到记过处分或两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给予学生处分时,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要送达违纪学生本人。

第二十 本规定对纪律所规定的“以上”,是指纪律处分由轻往重方向递升,包含本级别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与《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施行,凡本规定未列举的其它违公德、伦理道德的行为,学院可依其社会影响及性质、情节轻重,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及申诉规定,按《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原《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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