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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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发„2007‟26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的意见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海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预算,合理安排支出
各单位要按照年初部门预算确定的标准和项目,科学合理安排支出。行政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支出),按序时进度分月申报用款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实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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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各类项目支出,按项目实施进度申报用款计划,实行专款专用,严禁用项目经费安排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未安排的支出一律不得支付。
二、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
(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一是加强预算外收入管理。凡有预算外收入任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积极组织收入,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完成预算收入任务。市政府将把单位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同单位年终奖金挂钩。对有预算外收入任务的单位无特殊原因未完成收入任务,市政府将同比例扣减单位年终奖金。二是加强预算外资金收缴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单一账户管理,严禁单位自设账户。单位的所有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收取必须开具财政专用票据,并按照《海门市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实施办法》(海财发[2003]18号),实行“单位通知、银行开票、财政管理”的办法,采取直接缴存的方式将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解缴市财政专户。对少数不适宜直接缴存的收费项目,如流动性强、地处偏僻和一次收费不足20元的收费及其他不便于缴款人直接去银行缴款的收费项目,由单位向市财政局申领财政专用票据,开票收款后集中解缴市财政专户。行政事业单位如有特殊原因需创办公司等经营实体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公司的财务收支统一纳入财政管理。三是加强征收经费支出管理。按照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和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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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征收经费的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1、执收业务费。根据单位预算外收入任务,按3%的比例计提(执收单位的政府统筹,不再安排手续费);2、超收分成。对超额完成预算外收入任务的单位,按照《海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海政发[2003]40号)给予超收分成;3、执罚补助。根据单位执罚收入完成情况,按规定比例给予执罚补助。上述征收经费,行政单位可在征收经费的60%以内作为政府批准奖金的资金来源,其余用于弥补单位办公和办案经费不足;事业单位征收经费可根据实际用于弥补单位办公、办案费用和奖金等其他支出。四是加强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各单位的年度结余资金和历年结存资金的使用,实行“先预算,后使用”的管理办法,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管理。一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日常支出的管理。各单位的支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否则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拒绝支付。二是加强奖金福利支出管理。市直行政机关奖金福利实行“统一标准,规范发放”办法。市直行政机关在编在职人员奖金发放标准由市委、市政府根据各单位工作目标考核情况批准确定;奖金发放的内容包括单位发放给个人的考勤奖、加班值班费(市批准的除外)、福利费、过节费、其他奖金、实物等所有现金和物品;奖金发放计算时间为当年3月份至次年2月份;单位奖金的资金来源,先在单位征收经费和结余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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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助。除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奖金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发放奖金福利和实物,不得在下属单位领取奖金福利。行政机关平时需发放奖金福利可在市委、市政府上年批准的奖金额度内预发。行政机关的其他人员(包括借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奖金发放,由单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核定人数,单位在不超过行政机关奖金标准范围内确定奖金标准,发放奖金所需资金由单位在结余资金中解决,发放时,各单位应制定奖金发放方案,并上报财政等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奖金福利的发放参照行政机关发放办法。三是加强接待费用支出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海委发[2005]19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若干规定》的接待标准和报销办法,做到当月支出,当月结清。市内公务接待费用一般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四是加强加班值班费支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支付加班值班工资,如有特殊岗位、特殊情况确需支付加班值班工资的单位,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才可支付。五是加强临时工的支出管理。各单位临时工的人数和工资标准,由市人事编制部门核定,单位按人事编制部门核定数按月发放。除此之外发生的临时劳务开支,需取得税务部门的劳务发票。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一是各单位将需要实施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项目规模、投资标准测算设立专项资金,明确专项资金使用的对象、范围和标准。二是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资金及有关规定,编制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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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三是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对符合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进行采购,不得自行购臵或擅自改变采购项目,提高采购标准。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序时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核拨到项目实施单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支付。
(四)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加强资金管理。一是加强专户管理。基本建设资金要求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二是加强收入管理。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按项目进度直接拨付到基本建设专户,单位自筹资金和借贷资金须先进入单位行政经费户,再按项目进度从单位行政经费帐拨付到基本建设专户。三是加强支出管理。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超投资规模建设。如确因需要新增项目或超投资规模的,应提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须经市审计部门审计确定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单位行政性基本支出(如加班值班费、招待费、奖金福利等)一律不得在基本建设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加强举债管理,化解债务风险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循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发生新的举债行为。对以前年度单位债务,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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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每年年底上报市财政局,同时要制定好还款计划,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化解债务。
四、加强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一)严肃财经纪律。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范行政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凡未经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使用非法票据或未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规定收取资金、单位收入未入财政收入专户、坐收坐支的,一律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收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究有关领导及经办人员责任。对到下属单位领取奖金福利的,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及实物的,均属严重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严格财务制度。一是加强支出票据管理。各单位除向个人购买非工业生产的零星办公用品(50元以下)可用普通收据外,其他支出票据一律使用正式发票。同时要求发票内容真实合法,填写完整。接待和联系业务等费用原则上使用正式支出发票,确实无法取得的应使用《海门市市级预算单位费用报销凭证》。二是加强支出审批。各单位所有的支出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的要求,对各单位所有支出发票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予以退回,对授权支付每笔超过1万元的、直接支付每笔超过2万元的以及使用《海门市市级预算单位费用报销凭证》的支出,须经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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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三是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单位所有的支出尽可能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减少财政授权支付,并逐步推行公务卡消费。
(三)加强财务监督。各单位应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将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除将违规金额收缴财政外,并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其他与本文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文为准。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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