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案例分析-38
(总分360, 做题时间90分钟) 试题一
1.
某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确定了如下工作计划: (1)7月2日发布招标公告,7月10日至7月13日发售招标文件;
(2)7月14日组织投标预备会,现场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通知所有到场参加会议的投标人;
(3)7月16日9:30和7月17日9:30组织丽次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可根据情况选择参加;
(4)7月22日9:30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EI期; (5)7月22日14:00开标;
(6)7月22日15:00至7月24日15:00,评标; (7)7月25日,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8)7月26日至7月31日,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价格;中标人与招标人指定的分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
(9)9月1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价下调2%的合同。
SSS_TEXT_QUSTI 分值: 20 答案:
该工作计划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理由:招标文件从开始发售到停止发售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不妥。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仅现场通知到场参加会议的投标人不妥。理由: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目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招标人组织两次现场踏勘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5)开标时间不妥。理由: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6)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价格不妥。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招标人要求中标人与其指定的分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8)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不妥。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
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解析]
本案例主要考查该项目中招标计划的不妥之处。(1)招标文件应满足发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所以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目止,不得少于20日,所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不妥。(3)《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目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所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仅现场通知到场参加会议的投标人不妥。(4)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所以招标人组织两次现场踏勘不妥。(5)《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所以开标时间不妥。(6)《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以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价格不妥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也不妥。(7)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所以招标人要求中标人与其指定的分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不妥。 试题二
A地某大型投资建设项目被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预估总造价为30亿元人民币,由于设计工期紧张,方案设计完成后项目法人便展开招标,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等报送计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后与具有施工资质的M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并约定双方产生的争议提交A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原告所在地起诉。合同签订后,该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造价调整为20亿元。批准文件下达后,招标人要求降低包干价,承包人拒绝,招标人遂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SSS_TEXT_QUSTI 1. 项目法人的招标是否存在不妥?
分值: 20 答案: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尚未通过审批即展开招标不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授标办法》,本项目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方可展开招标。
[解析]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招标的不妥之处。《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SSS_TEXT_QUSTI2. 招标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分值: 20 答案:
根据《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本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时尚未取得批准文件,缺乏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故招标人有权解除。
[解析]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欠缺生效条件的情况下或者合同适用法律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时,合同当然不产生效力,且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中(包括订立时)存在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合同存在以上规定内容之一的,则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SSS_TEXT_QUSTI3. 若承包人向A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
分值: 20 答案:
不应当受理,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的,仲裁条款无效。没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仲裁申请。
[解析]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后果产生的各种分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起诉。从争议主体区分,招标投标争议可以分为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和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两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解决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和解和调解的方式
解决,但和解和调解没有法律强制力,不是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与其他民事争议一样,解决招标投标中民事争议的最终方式是仲裁和诉讼。但仲裁和诉讼是平行的解决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方式,在某一个具体的招标投标争议中,只有仲裁或诉讼中的一种,成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SSS_TEXT_QUSTI4. 若承包人决定向起诉,应由何处管辖?
分值: 20 答案:
应由原告即承包人所在地管辖。首先,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存在的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的效力;其次,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的仲裁条款虽然无效,但约定管辖的内容依然生效。根据约定应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解析]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的管辖权。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在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的权限分工。如果招标投标争议发生时,合同已经成立,如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按照合同争议确定地域管辖。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如果招标的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则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招标投标争议发生时,合同尚未成立,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当按照合同争议确定管辖;另一种是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试题三
某办公楼由12层主楼和3层辅楼组成,施工单位(乙方)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承建合同。该办公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41周。合同约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2500元。乙方提交了粗略的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并得到甲方的批准。该网络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在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土层,乙方配合地质复查。根据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乙方增加直接费5万元。因地基复查使基础施工工期延长3天,人工窝工15个工日。
事件2:辅楼施工时,因某处设计尺寸不当,甲方要求拆除已施工部分重新施工。因此造成增加用工30个工日,材料费、机械台班费计2万元,辅楼主体工作拖延1周。
事件3:在主楼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人窝工8个工日,
该工作工期延长3天。
事件4:因乙方购买的室外工程管线材料质量不合格,甲方令乙方重新购买。因此造成该项工作多用人工8个工日,该项工作工期延长4天,材料损失费1万元。
事件5:鉴于工期较紧,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装饰装修时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措施,使得该项工作缩短了1周,该项技术组织措施费0.6万元。 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工期和费用与原计划相符。
SSS_TEXT_QUSTI 1. 该网络计划中哪些工作是主要控制对象(关键工作)?计划工期是多少?
分值: 20 答案:
该网络计划中,主要控制对象有基础工程、主楼主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计划工期为41周。
[解析]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网络计划图中关键工作和计划工期的确定。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为网络计划中从开工到竣工,所有线路中时间最长的一条线路。关键线路的持续时间就是计划工期。所以该网络计划中,主要控制对象有基础工程、主楼主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计划工期为41周。
SSS_TEXT_QUSTI 2. 针对上述每一事件,分别简述乙方能否向甲方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及其理由。
分值: 20 答案:
事件1:可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因为地质条件勘察是甲方应承担的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施工期延误都可以提出索赔。
事件2:可提出费用索赔。因为乙方费用的增加是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可提出费用索赔;而该项工作的工期延误不会影响到整个工期,不必提出工期索赔。
事件3:不应提出索赔。因乙方的窝工费及关键工作工期的延误是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事件4:不应提出索赔。因为室外工程管线材料质量不合格是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由此产生费用和工期延误应由自己承担。
事件5:不应提出索赔。因乙方采取的加快施工的技术措施是为了赶工期做出的决策.属于自身原因。 [解析]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工期和费用索赔的相关知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可知,事件1中,地质条件变化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都可以提出索赔。事件2中乙方费用的增加是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可提出费用索赔;而该项关键工作的工期延误不会影响到整个工期,不必提出工期索赔。事件3中,因乙方的窝工费及关键工作工期的延误是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所以不应提出工期和费用赔偿。事件4中,因为室外工程管线材料质量不合格是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由此产生费用和工期延误应由自己承担。事件5中因乙方采取的加快施工的技术措施是为了赶工期做出的决策,属于自身原因,所以不应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SSS_TEXT_QUSTI3. 该工程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罚)款是多少?
分值: 20 答案:
该工程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3天.关键工作中,基础工程工期的延误已获得工期索赔,主楼主体工程工期延长3天,而装饰装修工程工期缩短了周,其余非关键工作的工期延误对总工期无影响,总工期缩短了4天,故工期奖励对应的天数为4天,工期奖励款为4×2500=10000(元)。
[解析]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工期补偿和工期奖(罚)款计算。该工程由于事件1中地质条件的变化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3天。关键工作中,基础工程工期的延误是已获得工期索赔,主楼主体工程工期延长3天,而装饰装修工程工期缩短了1周,其余非关键工作的工期延误对总工期无影响,总工期缩短了4天,故工期奖励对应的天数为4天,工期奖励款为4×2500=10000(元)。
SSS_TEXT_QUSTI 4. 合同约定人工费标准是30元/工日,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是18元/工日,该项工程相关直接费、间接费等综合取费率为30%,在工程结算时,乙方应得到的索赔款是多少? 分值: 20 答案:
乙方应得到的索赔额:(15×18+30×30+50000+20000)×(1+30%)=92521(元)。
[解析]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赔偿款的计算。案例中,事件1因为地质条件变化,人工窝工15个工日和乙方增加直接费5万元等费用及事件2由甲方原因造成增加用工30个工日,材料费、机械台班费计2万元费用的增加,可提出费用索赔。合同约定人工费标准时30元/工日,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时18元/工
日,该项工程相关直接费、间接费等综合取费率为30%,所以在工程清算时,乙方应得到的索赔额为(15×18+30×30+50000+20000)×(1+30%)=92521(元)。 试题四
受采购人委托,A市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对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10年10月30日,开始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10年1月8日至11月15日,投标截止时间为同年11月30日。12月1日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12月4日开标。最终共有5个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时,发现投标人B的报价远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遂决定废标,并通知了所有投标人,并建议采购中心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人B认为采购程序违法,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SSS_TEXT_QUSTI 1. 采购的范围及该范围的含义是什么?
分值: 20 答案:
采购的范围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解析]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采购的范围。《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SSS_TEXT_QUSTI 2. 指出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逐一说明理由。
分值: 20 答案:
本案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开标时间不妥。理由: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中开标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
(2)评标委员会组成时间不妥。理由: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而本案中评标委员会组成时间早于开标时间3天。
(3)因投标人B的报价远超出采购预算即作出废标决定不妥。理由: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需超出采购预算,如果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方可废标。 (4)投标人B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妥。
理由:未经质疑不能直接投诉。应依法先行质疑,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其代理机构逾期未作答复的,才能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解析]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1)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应具体确定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几时几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杜绝招标人和个别投标人非法串通,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修改个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而损害国家和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况。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按时开标,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后开标,更不能不开标就进行评标。(2)《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21条规定: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3)《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4)质疑人如果对质疑答复没有不同意见,则本次争议处理完毕。《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SSS_TEXT_QUSTI3. 投标人依法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投标人可如何救济?
分值: 20 答案:
投标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投诉处理。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是终局的,因此,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试题五
某办公楼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在确定施工招标的中标人时,发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某子目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他投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交书面文件对该子目价格进行了澄清和说明。随后,招标人要求其对该子目价格进行调整,达到所有投标人平均水平。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赢得中标.按照招标人要求对该子目价格进行了调整,招标人随后向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在接下来两个月时间里,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合同细节进行了谈判。谈判过程中,投标人提出要求工期延长30天,并将相应内容写入签订的合同。合同签订后30日后,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SSS_TEXT_QUSTI1. 指出上述确定中标人及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逐一说明理由。
分值: 20 答案:
案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招标人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对明显高于其他投标人的子目价格进行澄清、说明,并要求进行调整不妥。理由:澄清和说明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完成,更不得修改实质性内容。
(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时间不妥。理由:应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30日内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谈判两个月才签订书面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
(3)按照延长30天工期的要求签订施工合同不妥。理由: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4)签订合同30日后,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妥。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解析]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确定中标人和合同签订合同的中不妥之处。(1)《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以招标人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对明显高于其他投标人的子目价格进行澄清、说明,并要求其进行调整不妥。(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谈判两个月后才签订书面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3)《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
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所以签订合同30天后,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妥。
SSS_TEXT_QUSTI 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哪些?
分值: 20 答案: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解析]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试题六
某县办公楼工程,建设面积4824m[2],项目投资额800万元人民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工程结构为框架结构,地上4层,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招标人组织该项目施工招标,委托某咨询公司编制了两个标底,按规定发布了招标公告,同时向A、B、C 3家自己熟悉的公司发出了邀请,共有A、B、C、D、E 5家公司参加投标。
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将一个标底透露给了A、B、C 3家公司,A、B、C 3家又自行商定由B公司中标;然后将全部工程一分为二以分包名义交由A、C公司施工。开标过程中,B公司投标文件未密封,当即被宣布为废标。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D公司综合评分最高,A报价最低。招标人确定A公司中标。A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2天与招标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A公司暗地让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承担了主体工程建设任务,而对于其中的防水工程交给C公司施工(C公司只有土建施工资质,无防水资质)。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使用了不合格建筑材料,造成质量不合格,但发包人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修复责任。
SSS_TEXT_QUSTI1. 指出本工程在招标公告发布至竣工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逐一说明理由。
分值: 20 答案:
招标至竣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招标人编制了两个标底不妥。理由: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2)向A、B、C三家公司发投标邀请书不妥。理由:公开招标应面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
(3)招标人向A、B、C三家公司透露标底不妥。理由:①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②违法泄露了应保密的信息。
(4)A、B、C三家公司商量由B公司中标不妥。理由:属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5)A、B、C三家公司商定由B中标再一分为二以分包名义交由A、C公司施工不妥。理由:构成转包,违背现行法规禁止性规定。
(6)B公司投标文件未密封进入开标不妥。理由: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7)招标人确定A公司中标不妥。理由:因为经过评审,D公司的综合评分最高,排名第一,招标人应当确定D公司中标。
(8)A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2天签订合同不妥。理由: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9)A公司将主体工程让B公司施工不妥。理由:中标人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施工。
(10)A公司将防水工程分包给C公司不妥。理由:属于违法分包,C公司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解析]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工程在招标公告发布至竣工过程中的不妥之处。(1)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主要用于评标时分析投标价格合理性、平衡性、偏离性,分析各投标报价差异情况,作为防止投标人恶意投标的参考性依据,所以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而投标人编制了两个标底的做法是不妥的。(2)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所以招标人向A、B、C 3家公司发投标邀请书不妥。(3)招标人向A、B、C 3家公司透露标底不妥,因为这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且违法泄露了应保密的信息。(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所以A、B、C 3家公司商量由B公司中标不妥。(5)《建筑法》第2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所以A、B、C 3家公司商定由B中标再一分为二以分包名义交由A、C公司施工不妥。(6)《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的规定主要有: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规定的其他内容;未按规定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所以B公司投标文件未密封进入开标不妥。(7)由于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D公司的综合评分最高,排名第一,招标人应当确定D公司中标,所以招标人确定A公司中标不妥。(8)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以A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2天签订合同不妥。(9)中标人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施工,所以A公司将主体工程让B公司施工不妥。(10)由于C公司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所以A公司将防水工程分包给C公司属于违法分包。
SSS_TEXT_QUSTI 2. 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修复责任?说明理由。
分值: 20 答案:
A公司应该承担责任,理由:A公司与招标人签订了承包合同,须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解析]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判断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修复责任。A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因为A公司与招标人签订了承包合同,须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试题七
某幢高层写字楼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包括施工招标)监理。
该工程邀请甲、乙、丙3家施工企业进行总价投标。评标采用四项指标综合评分法。四项指标及权重分别为:投标单位的业绩与信誉为0.10,施工管理能力为0.15,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性为0.25,投标报价为0.50,各项指标均以100分为满分。
其中,投标报价的评定方法如下: (1)计算投标企业报价的平均值。
(2)计算评标基准价格。
C=0.6C0+0.4C(C0为项目标底价格) (3)计算投标企业报价离差。 X=(投标企业报价-C)/C×100%
(4)确定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得分P。
根据开标结果,该工程标底为5760万元。甲企业投标报价56万元,乙企业投标报价5828万元,丙企业投标报价5709万元。 已知投标企业的其他指标得分见下表。
投标企业的其他指标得分
评标指标 甲投标企业 乙投标企业 丙投标企业 业绩与信誉 92 90 85 施工管理能力 96 90 80 施工组织设计 90 92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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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SSS_TEXT_QUSTI 1. 计算甲、乙两家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得分,并填入表中。
分值: 20 答案:
甲、乙两家投标企业报价的平均值计算如下: (1)投标企业报价的平均值:
C=(56+5828+5709)/3=5742(万元); (2)评价标准价格:
C=0.6×5760+0.4×5742=5752.8(万元); (3)甲、乙两家投标企业报价离差:
X甲=(56-5752.8)/5752.8×100%=-1.11% X乙=(5828-5752.8)/5752.8×100%=1.31% (4)报价得分
P甲=100-100×|-1.11%|=98.(分); P乙=100-300×|1.31%|=96.08(分)。 [解析]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甲、乙两家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根据本案例中规定的投标报价的评定方法,依次计算投标企业报价的平均值、计算评标基准价格、计算投标企业报价离差、确定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得分P,可分别按照上述四个公式计算得出各企业的投标报价。
SSS_TEXT_QUSTI 2. 计算各投标企业的综合评分,并确定第一中标企业。
分值: 20 答案:
各投标企业的综合评分如下:
甲企业:0.10×92+0.15×96+0.25×90+0.5×98.=95.55(分); 乙企业:0.10×90+0.15×90+0.25×92+0.5×96.08=93.54(分); 丙企业:0.10×85+0.15×80+0.25×78+0.5×99.24=.62(分); 所以,第一中标企业为甲投标企业。
[解析]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各投标企业的综合评分及如何确定第一中标企业。本案例指出评标采用四项指标综合评分法。四项指标及权重分别为:投标单位的业绩与信誉为0.10,施工管理能力为0.15,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性为0.25,投标报价为0.50,各项指标均以100分为满分。由此可以计算出各投标企业的综合评分,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企业。故第一中标企业为甲投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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