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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中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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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纠纷中分包⼈或实际施⼯⼈能否享有建设⼯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

长期以来,建设单位、发包⼈拖⽋建筑施⼯企业⼯程款的问题,⼀直都是建设⼯程领域的痼疾,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发的纠纷案类。⼯程纠纷中分包⼈或实际施⼯⼈能否享有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程纠纷中分包⼈或实际施⼯⼈能否享有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程施⼯合同⽆效,但⼯程经竣⼯验收合格的,承包⼈主张⼯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持。分包⼈或实际施⼯⼈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义务且⼯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或⾮法转包⼈怠于主张⼯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程在发包⼈⽋付的⼯程款范围内主张⼯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持。

在审理分包⼈主张⾏使⼯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中,我们建议,⼈民有必要对如下问题进⾏实质审查: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的合同效⼒;

发包⼈是否付清⼯程价款;如未付清总包⽅⼯程款的,则进⼀步查明发包⼈⽋付的⼯程款⾦额及其相应的⼯程范围;

是否存在总承包⼈怠于⾏使优先权,或发包⼈与总承包⼈恶意串通故意减少⼯程价款等损害分包⼈合法利益情形。

在各⽅举证责任⽅⾯,发包⼈及/或总承包⼈负有证明其双⽅之间已付清⼯程价款(包括最终结算价款增减(若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在发包⼈与总承包⼈已经提供表⾯证据证明付清⼯程价款的情况下,若分包⼈仍主张⼯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则分包⼈负有证明存在总承包⼈怠于⾏使优先权或发包⼈与总承包⼈恶意串通故意减少⼯程价款等损害其合法利益情形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与抵押⼈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书⾯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产⽣不利影响。

债务⼈以⾃⼰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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