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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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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程的施⼯⼯⼈被拖⽋⼯程款的,如果被执⾏⼈⽆法清偿时,则其享有拍卖执⾏财产后的优先受偿权利。那么,⼯程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店铺⼩编为你讲解。

《合同法》第286条作出规定,发包⼈未按照约定⽀付价款的,承包⼈可以催告发包⼈在合理的期限内⽀付价款。发包⼈逾期不⽀付的,除按照建设⼯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可以与发包⼈将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民将该⼯程依法拍卖。建设⼯程的价款就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执⾏⼈⾏使建设⼯程款优先受偿权有以下⼏个问题需要注意:⼀是主体⽅⾯

第三⼈是指某建设⼯程的第⼀承包施⼯⼈,不包括总承包项下的分包⼈或转包⼈。⼆是客体⽅⾯

承包⼈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程、发包⼈未⽀付的⼯程价款⾏使优先受偿权,包括承包⼈独⽴完成的、参与完成的建设⼯程,不包括发包⼈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的未付款。另外,按照建设⼯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如所有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建设⼯程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程,均不适⽤⼯程款优先受偿权。

三是受偿范围

⾏使⼯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建筑⼯程价款的全部,仅为承包⼈因承包⼯程⽽实际⽀出的费⽤,包括⼯作⼈员报酬、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对承包⼈垫付的⼯程款(以⼯程垫资为名进⾏资⾦拆借的除外),确已经物化为建设⼯程中部分的,应予⽀持受偿。⾄于发包⼈违约给承包⼈造成的损失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停返⼯损失、材料设备闲置损失、预期可得收益及约定违约⾦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最⾼⼈民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条明确规定“建筑⼯程价款包括承包⼈为建设⼯程应当⽀付的⼯作⼈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出的费⽤,不包括承包⼈因发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是⼯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

(1)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部分款项后,承包⼈就该商品房享有的⼯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这是⽣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原则体现。

最⾼⼈民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部分款项后,承包⼈就该商品房享有的⼯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

(2)数个⼯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彼此。⼀项建设⼯程的施⼯承包合同可能存在基础⼯程施⼯合同、主体⼯程建筑施⼯合同、⼯程安装施⼯合同及⼯程装饰装修合同等。在⼀项⼯程存在数个承包主体的情况下,各承包⼈均依法享有⼯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序、受偿⽐例如何确定,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考虑到建设⼯程的承包主体虽然施⼯⾏为有先后,但其优先权产⽣的基础、指向的对象⼀致,作为⼯程价款的构成成分也完全平等,时间上的先后不影响权利本⾝的效⼒。故同⼀项建设⼯程中,数个承包⼈应平等享有⼯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各承包⼈之间应按所确定的债权⽐例平等受偿。

(3)诉讼保全措施对⼯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民依法处理被保全的建设⼯程时,承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承包⼈能否在保全财产未被处置之前主张提前⾏使⼯程款优先受偿权尚存争议,程序上也存在障碍。

(4)⾏使期限的。最⾼⼈民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程承包⼈⾏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建设⼯程竣⼯之⽇或者建设⼯程合同约定的竣⼯之⽇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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