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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化拓教育网
浙江建筑,第26卷,第6期,2009年6月ZhejiangConstruction,Vol.26,No.6,Jun.2009

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DiscussionsontheContractorsPriorityforConstructionFund

王振法

WANGZhen2fa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绍兴31200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这一规定,在法学界、建筑业界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在此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707(2009)06-0075-02

  建设工程标的物价值巨大,又是露天生产的期货商品,生产的流动性和产品的固定性以及人工费、材料费的滞后结算(拖欠)都决定了其隐含着极大的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对于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环境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是否均可依据《合同法》第286条享有优先权是否均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呢?笔者认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是该权利的主体。这是因为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履行合同享有对发包人价款的债权性质和内容与其它合同当事人债权无实质性区别,只属一般债权,无需法律特别保护。而施工合同承包人享有的价款债权,往往是自己垫付的费用和工人的劳动报酬,因此需法律特别保护,赋予特种债权性质;其次,《合同法》第286条所保护的债权为工程价款,而勘察、设计承包人对发包人价款的债权在《合同法》条文表述上称为费用,不称工程价款,只有施工合同价款才称为工程价款;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是,承包人优先权的标的物为建设工程而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拒付合同价款时,建设工程尚不存在,不具体行使优先权客体对象。在施工合同承包人价款未获履行时,建设工程则已经具有形象进度或竣工完成。此时,才有对工程折价、拍卖优先受偿的可能。因此,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只是一般债权,不属《合同法》286条保护范围,行使承包人优先权的主体只限于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1 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

目前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此权利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留置权,不同于《担保法》规定的物权留置;另一种认为,从该项权利的不需要占有、控制标的物的角度,认定其为抵押权。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通过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在肯定了《合同法》的规定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承包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工程价款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对建筑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 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条件

2.1 主体条件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那么,勘察、设计合同的承

收稿日期:2008-11-03

作者简介:王振宏(1965—),男,吉林市人,教授,从事建筑工程管理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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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内容条件(2)抵押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发包人为筹集建

行使承包人优先权的积极条件: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承包人应就拖欠的工程款发催告义务。行使承包人优先权的消极条件:(1)承包人的债权不明确、有争议的;(2)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

(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权的;(4)承包人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的。

设资金,往往以其开发建设工程为标的物设定抵押贷款。此时,当承包人依法行使优先权时,即出现同一个建设工程存在两个以上权利,在这两个权利发生竟合时,其优先受偿顺序如何确定,法律未作规定。

(3)商品房预售购买人请求权的清偿顺序。开发商依法(五证齐全)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对外预售(登记备案)。预售房屋一经登记备案,商品房的购买人对开发商请求权即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实际上是借用物权公示手段运用于债权上请示权,使这种请示权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从而确保购买人债权实现。最高的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公平原则,照顾弱小群体的利益,符合我国的国情。

3 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方式和清偿顺序

3.1 优先受偿权的方式

(1)协议。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的,如无约定或法定优先权行使情形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以建设工程折价。(2)申请人民拍卖。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就工程折价不能达成协议时,依据《合同法》第286条应由承包人申请人民依法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变现,申请人既不能直接将工程拍卖,也不可自己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否则,由此造成损害应负民事赔偿责任。3.2 优先受偿权清偿顺序

(1)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承包人的价款系债权,但因法律赋予其优先权;因此,当发包人存在若干优先权人时,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拍卖优先其它债权受偿。(上接第71页)

4 结 语

总之,承包人享有对工程价款的优先权,是由《合同法》第286条直接规定的,其权利的成立和行使既不需登记公示,也缺乏必要约束和。因此,随着承包人对该项权利行使,在保护了承包人工程价款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威胁到其它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导致优先权的滥用。有必要在将来的立法和实际执法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管理思路。好的管理可以更科学合理地利用与配置资源,使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益,从而尽可能地减少资源的浪费与内部消耗。本文虽然对施工企业虚拟股份制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仍有诸多方面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

(1)施工企业虚拟股份制管理在我国还是处于初步尝试阶段,相应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2)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有许多与工程项目虚拟股份制管理模式相抵触的地方,这个问题还有待进行深入研究;

(3)在施工项目管理引进的风险、相应项目管理人才的培养、项目管理模式标准的建立等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与研究。

  面对21世纪的挑战,积极推进我国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的创新,努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融合国际管理惯例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经验和新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创新,勇于探索,不断总结,丰富提高,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一定能够创造新的经验,取得新的丰硕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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