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住建厅关于加强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豫建建〔2010〕100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近期在我省部分工程现场抽查时发现钢筋加工成型后其直径、实际重量不符合要求,部分钢筋已经丧失屈服强度,给工程带来极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为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和提高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以下简称加工钢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把钢筋进场关。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依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和验收。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钢筋。 2.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进场加工钢筋的质量验收,在监理见证下对加工钢筋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试。钢筋调直后应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进行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复试,检验批次和检验项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3.成型钢筋需进行外形尺寸、受力钢筋弯起外形尺寸、弯起钢筋终点锚固长度验收,质量应符合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2008)要求,对不同直径的成型钢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的检测。
4.在施工现场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优先安排自行调直盘卷钢筋,宜采用无延伸设备的机械进行调直,加强对调直钢筋过程的质量管理。
5.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的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按标准见证取样复试,发现复试不合格的应责成施工单位全数退货,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近期对此类钢筋开展一次全面排查。严防不合格钢筋进入施工现场,如有发现此类违法现象,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1日印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