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老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通知
西交房〔2010〕2号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西交房〔2009〕2号,附件1)和《西安交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申领办法》(西交房〔2009〕6号,附件2)的有关规定,现将我校老教职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办法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次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我校无公有住房或者其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以最新确定的标准核定,具体控制标准详见附件3)的老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以及2000年1月1日(含)至2006年8月31日(含)期间进校的且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以下均简称为老教职工)。
二、发放办法
本次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发放办法为,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以下简称为住房处)统一计算,各院、处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为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相关老教职工本人核对确认(可采取委托方式进行),财务处统一将补贴发放至个人账户。
三、发放步骤及有关要求
1.住房处于2010年5月11日前,将我校符合发放条件的老教职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清册(以下简称为发放清册)分别下发至各单位;
2.各单位应认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以发放清册中所列出的名单为准)进行核对及确认签字,若本人不能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对的,可委托他人或者由本单位负责人代为核对及确认签字;
3.对于首次领取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老教职工中的单职工,在核对及确认签字时,还须填写《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申领住房补贴建档审核表》(附件4),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2;
4.各单位根据清册组织核对及确认签字时,若发现有遗漏人员,可根据清册列表项目进行添加,并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核对及确认签字(包括填表);
5.各单位目前若仍有愿意退回现有公有住房的老教职工,可直接到住房处领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6.各单位务必在2010年5月17日前,组织完成本单位发放清册的核对及确认签字工作,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尽早报至住房处;
7.住房处应对各单位上报的经核对及确认签字后的发放清册进行审核,并与各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就发放清册核对及确认签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协商研究,于2010年5月24日前完成全部审核工作;
8.财务处依据住房处审定后的发放清册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住房分配货币化补
贴发放至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
四、其他事项
1.本次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由住房处货币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咨询地点:兴庆校区学生区东5舍B座104、106室;电话:82668149,82668432。
2.各单位及发放清册中的有关人员可根据本通知了解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及具体要求,相关内容还可参阅《我校住房分配货币化问答》(附件5)。有关文件及表格可在住房处网页上下载。
本次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发放工作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
附件:1.《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西交房〔2009〕2号)
2.《西安交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申领办法》(西交房〔2009〕6号)
3.《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申请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调整方案备案的函》(西交房〔2010〕1号)
4.《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申领住房补贴建档审核表》
5.《我校住房分配货币化问答》
西安交通大学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