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明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为: ,因本人不慎将准考证遗失。 特此 证明
襄阳市教育考试院自考科 2013年4月10日 (备注:照片以本人为准,照片彩色打印)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