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保修期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化拓教育网
商品房保修期的规定有哪些
商品房的保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时,应当向购买⼈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维修,致使房屋原使⽤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后,购买⼈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有权退房;给购买⼈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正常使⽤下,房屋建筑⼯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程,为设计⽂件规定的该⼯程的合理使⽤年限;2、屋⾯防⽔⼯程、有防⽔要求的卫⽣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系统、给排⽔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程为2年。
其他项⽬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单位约定。房屋建筑⼯程保修期从⼯程竣⼯验收合格之⽇起计算。
施⼯单位不按⼯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费⽤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使⽤⼈或者第三⽅⼈⾝、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使⽤⼈或者第三⽅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程质量缺陷的责任⽅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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