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流程
新职工入职流程主要包括了六个步骤:一、入职准备;二、入职报到;三、入职手续;四、入职培训;五、转正评估;六、入职结束。
一、入职准备
1、人力向合格者发送《录用通知书》;
2、确认新职工报到日期,通知新职工在报到之前来公司明确报到需注意事项:所需资料、体检以及其他须知;
3、通知人事助理新职工报到日期,人事助理准备好新职工入职手续办理所需表单并负责依据《新职工入职通知单》内容落实各项工作:
--用人部门负责安排办公位,申领电脑、 ; --负责发放办公用品;
--开通邮箱、帐号、调试电脑设备等。 二、入职报到
1、人力向新职工发放《新职工报到工作单》,并按要求办理入职手续: --职工填写《应聘登记表》,并交验各种证件: 一寸免冠照片1张; 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复印件;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资历或资格证件原件;
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体检合格证明(保留〕;
--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职位说明书; --建立职工档案、考勤卡;
--介绍公司情况,引领新职工参观公司、介绍同事; --将新职工移交给用人部门; --OA网上更新职工通讯录。 2、用人部门负责的工作
--负责安置座位,介绍并帮助熟悉工作环境;
--制定专人作为新职工辅导员〔师父〕,介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1]。 三、入职手续
1、填写《职工履历表》。
2、发放向新职工介绍公司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制度汇编》,使其具备基本公司工作知识,要求其通过公司内部网络了解进一步情况。
3、按照《新职工入职流程》逐项办理入职手续。 4、确认该职工调入人事档案的时间。 5、向新职工介绍管理层。
6、带新职工到部门,介绍给部门经理。
7、将新职工的情况通过E-mail或其它形式向公司公告。
8、更新职工通讯录。 四、入职培训 1、组织新职工培训。 2、相应职能专业技术培训
3、不定期举行由公司管理层进行的企业发展历程、企业文化、各部门职能与关系等方面的培训。
五、转正评估
1、转正是对职工的一次工作评估的时机,也是公司优化人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转正对职工来说是一种肯定与认可,转正考核流程的良好实施,可以为职工提供一次重新认识自己及工作的时机,帮助职工自我提高。
3、一般职工的转正由用人部门和人事部进行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4、新职工工作满实习期时,由人事部安排进行转正评估。职工对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进行自评,由直接经理对其进行评估。直接经理的评估结果将对该职工的转正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六、入职结束
新职工根据《新职工报到流程》要求,待各项工作落实后,于试用期结束时,将此表签字后,归档人力中心。
备注:〔三〕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的举证技巧和方法: 1、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采取告知措施:
〔1〕在职工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在职工入职登记表中设计有关栏目,要求劳动者在单位告知情况后声明:单位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2〕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这是比较省事的方法,比方在劳动合同关于甲乙双方基本情况中,可以写明一条:“甲方应将有关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提供招聘简章或向乙方口头告知。乙方在本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情况。”合同条款写明用人单位已告知,可以防止因知情权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3〕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声明。即在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后,请劳动者签字认可,并保留作为证据。
2、用人单位入职审查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1〕设置《职工入职登记表》作为证据。表格中列明劳动者与签订劳动合同有关的各个项目,要求应聘人员如实填写,不得欺骗。用人单位应将《职工入职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妥为管理和保存,一旦发现职工方面有欺诈行为,就可以作为证据作出处理,该职工不服的,就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
〔2〕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个人资料留作证据。比方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是否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等;应聘人员是否年满16周岁或是否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否与其它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与其它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招用外国人,是否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特别在招用有从业经历的劳动者时,应该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职工入职的书面证明。同时,还应该要求有从业经历的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3〕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以备作为证据。为了躲避出现入职审查不严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可验证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最后服务单位的离职证明、婚姻生育证明、甲方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将有关与本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按甲方提供的《职工招收登记表》,由本人如实填明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就将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的责任,加在应聘人员身上,一旦事后出现问题,还可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不但可以减少损失,还可以动用法律武器制裁欺诈者。
〔4〕建立职工名册并保留作为证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由此可见,建立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有这个规定,由于职工名册是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对“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看来,按照《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决不是一件小事,没有职工名册的,有职工名册却没有规定的项目和内容,是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甚至要受到行政处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名册的证据力实际上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重要作用。对那些不辞而别的职工,职工名册就是用人单位向他追索赔偿的重要证据;而从职工方
面来说,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和他存在劳动关系的最好证明。当然,对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检查者来说,职工名册是首先必须检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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