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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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卷第4期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LIUZHOU VOCATIONAL&TECHNICAL COLLEGE Vol_13 NO.4 Aug.2013 2013年8月 [政治/经济/';k律研究]- 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完善 张云博,杨佩欣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兰州 730020) 摘要:通过梳理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改革进程,分析国外信用评级监管制度 的演变趋势.发现对于信用评级的监管改革主要体现在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监管机制的改革、利益冲突 的解决几个方面。 关键词:信用评级监管制度;评级机构;监管机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084(2013)04—0010—05 据2011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出版的《世界品牌 资分析,为了生存下去信用评级机构无不兢兢业 业。 500强》,标普从2010年的109位下降到了169 位,这是标普有史以来的最低点。不仅是公众对 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提出了质疑,全球范围内 都在审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2010年6月, G20多伦多峰会公报提出:各国监管机构要加强 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着重关注加强透明度,提高 随着信用评级在民间公信力的确立和快速发 展的金融市场的需要,政府决定聘用信用评级机 构作为金融市场的“看门人”。自1940年《投资公 司法》中开始要求货币市场基金所投资的标的必 须要有评级机构的评级,禁止银行投资BBB级别以 质量,防止利益冲突:同时承诺在法规制定和监 管方面减少对外部评级机构的依赖。本文试图通 过梳理各国和地区在信用评级监管方面的变革举 措,明晰出信用评级监管的最新趋势,以对我国 的信用评级监管改革提出建议。 一下的债券。f1_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在进行立法时都 将信用评级作为必需的投资标准,并且随着评级 市场化的进程,原有的订购人付费模式已经转变 为发行人付费模式。而伴随评级地位提升和付费 模式变革后的就是评级市场“以价定级”等问题 、国外信用评级监管变革 的发生。为了保护信用评级市场的良好秩序,美 国在1975年提出“国家认可的评级机构” (na— 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 (一)美国信用评级监管 美国是信用评级业的发源地,约翰穆迪先生 于1909年建立世界第一家信用评级公司——穆迪 投资服务公司。信用评级业的产生完全是市场内 生的结果,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信用评级提供了 投资者所需的投资信息。既然是市场自然进化的 结果,早期对信用评级机构也是由市场进行自律 监管。具体而言就是“声誉风险”机制下的自我 NRSRO1,旨在规范良莠不齐的评级市场。国家 认证下的监管制度开始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 美好的立法初衷却未能带来令人满意的结果,混 乱的评级市场是得到了有效的规制,但新的问题 产生了,只有穆迪、标普、惠誉三家得到了认证, 在NRSRO制度的帮助下评级市场出现了事实上 的垄断 NRSRO体系下的国家认证监管只是提 高了信用评级机构进入评级市场的门槛,在信用 评级机构归责问题和利益冲突的回避等方面,没 有提出具体的监管措施。这就为以后危机的爆发 埋下了隐患。 监督,因为早期的信用评级市场,信用评级的收 益来自于向评级报告的订购人收取订购费.一个 公司能否持续良好的发展.完全取决自己的评级 报告能否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可靠的、前瞻性的投 收稿日期:2013—04—26 作者简介:张云博(1987一),男,甘肃平凉人,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杨佩欣(1988一),男,甘肃平凉人,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第13卷第4期 张云博,杨佩欣: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完善 2006年,在“安然事件”和舆论长期以来对 法规开始了一系列的改革。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 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 NRSR0制度促成垄断诟病的催生下,《信用评级 机构改革法案》面世了,并于第二年出台了实施 ESMA)取代了CESR的位置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 统一监管。2009年出台《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 (Regulation I(EC) No 1060/2009),2010年启 细则《对注册为NRSROs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该法案提出信用评级注册制度,美国证监会审查 申请NRSRO机构的资格并进行注册登记,注册 动欧盟评级机构注册和认证工作负责欧盟区域评 监管制度开始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管。但新的信用 评级秩序还未完全建立起来,2008年的次贷危机 级监管,修订形成《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 (Regulation II(E No 513/2011)。修订后的监 就将信用评级积攒多时的监管弊端暴露无遗。 督制度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册制度. 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弗兰克 将评级机构划分为注册机构和认证机构分类管理. 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odd—— 注册评级机构必须是在欧盟境内设立的本土机构, 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 但可通过背书制度使其境外关联机构的评级结果 tion Act).提出了更为严格具体的监管机制旨在完 可用于欧盟境内监管目的,未在欧盟设立分支机 善注册监管制度,法案主要表现在:设立信用评 构的评级机构可以申请认证.认证机构由第三国 级办公室具体实施各项监管职责;加强评级机构 监管,但须欧盟对第三国的评级监管法规予以认 的内部控制对合规监察员等内部控制单位的职责 可;二是行为准则,总体思路为避免利益冲突, 进行明确;减少法律法规对信用评级的依赖;并 改进评级质量.完善评级方法论。提高评级结果 增加了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定等,以防止 和评级过程的透明度;三是由ESMA进行日常监 信用评级机构滥用其话语权。 管,对评级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圈 (二)欧盟信用评级监管 (二)日本信用评级监管 欧盟虽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但因为其自身 20世纪80年代末。受美国金融市场的影响. 的特殊性在信用评级监管方面一直遵循国际规则, 并伴随日本债权市场“适债基准”①等规定的需 欧洲证券监督委员会(Committee of European 要,信用评级业开始在日本兴起。1978年日本经 Securities Regulators,CESR)作为信用评级的主 济新闻社首次在报纸上发布了一些公司债券的信 管机构按照国际证监会组织 (International Orga— 用级别,自此日本的信用评级业正式起步。1985 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制定 年两家日本信用评级机构Tapan Credit Rating A— 行为规范和自律指引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 gency(JCR)和Nippon Investors Service(NIS) 初期监管因为缺乏着实有效的监管措施,主要还 相继成立,与此同时标普和穆迪等国际信用巨头 是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监管。2003年,欧盟颁布 也进驻日本。在创设初期,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 了涉及评级机构监管的第一部法规《投资建议公 主要基于在市场要求下的自律监管,但这种局面 平推荐和利益冲突披露指令》 (Directive 2003/ 很快就被打破了。1987年,日本开始实行指定评 125/EC)。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内部控制体系防 级机构制度(Designated Rating Agencies,以下简 止利益冲突对对评级报告的影响。2006年,欧盟 称“DRA”),由日本财务省对国内评级机构进行 颁布了《资本需求指令》(The Capital Require— 审批,获得DKA资格的评级机构可以对银行、证 ments Directive)。其中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可以 券等发行的债券进行评级。在认定条件方面,并 按照《巴塞尔协议Ⅱ》的相关条款选择外部信用 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参照评级机构应当具备的 评级机构(ECAI)评估资产的风险权重,计算最 一些基本条件,如公司资质、历史评级记录、人 低资本。闭虽有立法但缺乏强制力和具体实施措施 员、技术配备等方面。初期DRA制度下的监管, 的监管规范,使得CESR主导的监管体系只是起 旨在对用于监管目的的评级结果作一定规范,并 到了象征的作用.并没有在监管中扮演实质的角 未涉及对评级机构本身的监管.未能建立起一套 色。 完善有效的监管体系。2008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使 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2009年的欧债危机使得 日本重新审视了自己的信用评级监管,2009年6 欧盟对信用评级机构,无论在监管主体还是监管 月,日本通过了《金融工具和交易法案(修订 12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8月 案)》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 在之前指定管理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信用 评级机构监管机制。日本金融服务局(1apan Fi— nancila Services Agency,lFSA)作为主管机构对信 用评级业务进行监管,并要求评级机构建立内部 运营控制体系,防范利益冲突,增强评级信息披 露;并且允许未注册的评级机构发布评级结果。 但是从2011年1月起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告知客户评级结果来自 非注册的评级机构以及评级结果的重要性和局限 性。圈 并且日本在信用评级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 中,形成了三级体系:顶层为国会法案,提出概 括性法律规定;中层为内阁府令,详述具体的监 管的措施;底层为IFSA制定的监督指南,对lFSA 等监督机构的监管活动提供指导。 (三)韩国信用评级监管 韩国信用评级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起初是政府为了促进债券票据市场发展,投资者 权益保护的需要。1985年,韩国第一家信用评级 机构成立——韩国投资者服务公司(Korea In— vestors Service,简称KIS)。随后又先后成立了韩 国评级公司(KR)、国家信息与信用评价 (NICE)、首尔资信评估信息公司(SCI)。因为信 用评级机构是在韩国政府扶持下诞生的.韩国政 府也将信用评级公司作为了金融市场的“看门 人”,在债券票据法律中规定要获得B级以上信用 等级的企业才可以发行商业票据。韩国政府对信 用评级的监管采用多级分责监管。首先由财政经 济部进行统筹,负责对信用评级进行立法;其次, 金融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简称FSS),负责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注册授予执 照;最后,金融监管服务部(韩国金融监督机构 (Financila Supervisory Service,简称FSS),负责具 体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以及指定合格的外部 信用评级机构(External Credit Assessment Institu— tion,ECAI)②。危机中伴随着机遇,2008年全球 金融危机后,韩国新修订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 规于2009年10月开始生效,要求信用评级机构 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确保评级过程准确性和 防范利益冲突;二是披露结构性产品的评级方法、 评级过程及基础资产:三是披露评级业绩报告和 数据 二、国外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演变趋势 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因为各自的金融市 场、地域政治等因素,在信用评级的监管方面都 具有各自的发展轨迹。通过各国和地区在信用评 级方面的监管变革,可以准确把握信用评级监管 的国际趋势.对完善我国信用评级的监管具有重 要意义。 (一)注册监管成为监管机制核心 信用评级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在美国的历 史也只有100多年。但这短短的百年历史,信用 评级机构的评级范围、评级方法、收费模式、机 构地位等都经历了重大的改变。面对信用评级角 色的转换,对其的监管制度也经历着不断完善的 过程。鉴于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债券等领域的不 可取代的地位,为了加强对其行为的规制,使得 注册制度成为了各国的不二选择。美国的《信用 评级机构改革法案》、欧盟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 法规》都建立起了各自的注册制度对信用评级机 构进行监管,日本和韩国都将注册制度纳入到监 管体系中。新的监管制度对原有制度进行查缺补 漏。监管机制只是多重监管方式的整合的结果, 是一个相互弥补、相互联系的分责体系,而注册 监管则成为了这其中的核心。以美国为例,现在 的监管制度是以注册制度为主自律监管为辅,多 重监管制度并存的格局。 (二)监管立法的不断完善 监管立法是评级监管之基,正是在立法的推 动下信用评级的监管才不断进行完善。在最初的 信用评级监管阶段,对其进行立法规范的是一些 低层级、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自律指引, 例如欧盟早期《投资建议公平推荐和利益冲突披 露指令》、或者缺少专门化的法律只是在其他法律 中进行规范,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法》中对“信 用评级机构”的界定。但几次的金融危机,各国 都开始加强本国和地区监管立法体系的建设,一 方面提高立法的层级上升至基本法律,另一方面 加强立法的针对性,例如: 《美国的信用评级机 构改革法案》、 《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 《日本金融工具和交易法案》。[31m (三)明确信用评级专业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作为监管中的重要一环,是法律能 否得到很好施行的关键。各国和地区要不成立新 第13卷第4期 张云博,杨佩欣: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完善 13 的监管机构要不明确评级监管主体,以期望提高 监管效率,实现评级监管目标。在变革过程中, 美国和欧盟都将监管权划分到了证券管理机构并 由他们进行具体的监管分配和操作,例如SEC下 设的信用评级办公室、欧盟的ESMA。而日本、韩 国则将信用评级的监管交由金融监管服务局,日 本的IFSA,韩国的FSS。无论选择以上哪种变革 模式,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监管机构的明确化 是共同的选择,有利于集中监管资源,实现高效 监管。 (四)加强利益冲突的监管 为什么金融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非但未能起 到预警市场的作用反而“见风使舵”直接将投资 级的金融债券调低至垃圾级别,极大扩大了危机 的影响。除了评级技术、市场发展等客观因素以 外,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利益冲突”驱动下信用 评级的“言而无信”。前面谈到发行人模式已经成 为现今评级市场最主要的评级方式,一方面每个 投资者都可以免费获取他们需要的投资信息。但 另一方面发行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评级机构 讨价还价.这种模式下的评级报告的独立性、可 靠性可想而知。为此各国和地区都采用不同的措 施减少利益冲突,主要从评级机构内部控制和信 用评级机构责任承担,寻求新的付费模式这几方 面进行。美国《注册为NRSRO信用评级机构的 监管规则55中要求评级机构建立相应机制解决自 营业务中可能的利益冲突,后来的修改中又对内 部控制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规定。《多德一弗兰克 法案》增加了评级机构每年向SEC提交内部控制 报告,评级分析师禁止参与服务洽商过程等条款。 欧盟在《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中提出信用评 级机构不得提供评级咨询服务、建立评级机构内 部审核机制等方法进行内部控制。在评级机构的 责任认定方面,新的立法中授予SEC取消评级机 构的NRSRO资格,并且将评级机构与审计、证 券分析师的身份等同,受到类似法律的规制。欧 盟规定投资人起诉信用评级机构违反该法规的行 为适用于所在国家法律追究中民事责任的规定。 日本明确FSA可暂停违规的评级机构业务,也可 撤销其的注册资格。[31z 在付费模式的革新方面,各 国和地区都是在探索中,2012年SEC提交给国会 的《分配信用评级报告》中提出了投资者模式、 独立模式等多种替代模式③,欧盟提出交易付费平 台、公共设施模式等多种模式。 三、对我国信用评级监管的启示 (一)完善我国信用评级法律体系 纵观信用评级的监管,对信用评级立法的完 善是必须之选。各国和地区的立法都呈现出效力 层级增高、专门化增强的趋势。我国目前对于信 用评级的监管法律制度还停留在立法监管的初期. 例如《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 律指引》(以下简称《评级指引》)、中国人民银 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颁布的《证 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行业自 律规则如《湖北省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这些 规则对于建立起信用评级法律监管体系显然是不 足的。信用评级监管历史证明市场这只手已经不 能有效规制信用评级,必须加强信用评级的立法 监管,尽快出台信用评级基本法律,构建我国的 信用评级监管体系。完善的立法监管体系,有利 于对信用评级的监管,从而实现信用评级机构 “走出去”等战略,提升我国信用评级在国际上的 话语权。 (二)完善我国信用评级监管机制 2011年国务院确定了信用评级机构由为中国 人民银行作为主管机构,人民银行、证监会、发 展改革委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监管职责的监管 机制,结束了我国一直以来多头监管的格局。新 的格局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似,美国虽也确定了 SEC作为信用评级机构的主管机构,但美联储 (FED)、美国保险业联盟委员等仍对各自职责范围 内信用评级审批进行管理。单一的评级监管解决 了多头监管下的“监管真空”、监管成本大等问 题。但新的监管机制缺乏具体的协调机制.应当 加强各部门的信息交流,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 形成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实现高效监管的目标。 (三)坚持利益冲突解决方式的革新 利益冲突是阻碍现代信用评级发展的最大症 结。各国也一直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美国初期 提出减少信用评级的依赖、声誉风险方式解决发 行人模式下的利益冲突等,后来由于以上方法的 不足。又提出了多种替代付费模式用以进行弥补 完善。试图从根源上解决利益冲突。我国虽为信 用评级起步较晚的国家。但在利益冲突的解决方 面也提出本土化的解决方式,2010年成立的中债 14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8月 资信是国内首家采用投资人付费运营模式的新型 信用评级公司,该机构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出资设立,采用“为投资人服 的意见。并且鉴于目前国际信用评级体系仍操控 在少数几个国家手中,我国在国际信用评级上的 话语权不足。国际间的交流有助于打破这种垄断 务、由投资人付费”的营运模式。在原有付费模 式弊端无法消除的情形下,投资人付费模式的成 功运行为解决利益冲突指出了路径。缺乏直接利 益关系的评级方,更能客观、公正地做出前瞻性 局势,特别应当与那些信用评级也处于初级阶段 的国家建立起持续的交流合作,在各国共同协商 合作的框架下建构新的秩序。 信用评级的监管的改革不是完全对他国监管 制度的移植。我们在完善本国的信用评级监管体 系时.应当认识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差异,实现 的评级报告。在评级制度方面,日本、韩国都先 后在本国的信用评级业中采用了双评级制度,我 国也在《评级指引》中提倡“双评级”制度的施 行。应当坚持推行该制度,投资人模式下双评级 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发行人“评级购物” 情形的发生,促进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 提升信用评级质量。利益冲突的解决是一国信用 评级市场能否有序发展的关键,我们应当坚持利 益冲突方法的革新,增强信用评级的公信力,推 动信用评级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国际合作 信用评级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中介机构。 其执业范围和影响力已然超出了国家和地域的限 我国国情和先进监管经验的有机结合,建立符合 具有我国特色的评级监管体系,以支持我国金融 市场平稳健康的发展。 注释: ①即根据一些财务指标来确定企业是否适合发债,将信用较 差的企业排除在市场之外. ②在2006年《巴塞尔协议II》提出金融机构可以运用经过认 可的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计量贷款风险.详见网络文献 http://en.wikipedia.org/wiki/Creclitratingagency,2013—04一 __O2. ③详见SEC,Report to Congress on Assigned Credit Rat— in 一As Required by Section 939F of the Dodd—Frank 制。特别在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后,各国和地区 在自己进行改革基础上,也与其他国家就信用评 wau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第Ⅵ章, http://www.sec.gov/news/studies/2012/assigned—credit—rat- ings—study.pdf,2013—04—08.. 级的监管问题进行着协调和磋商。日本金融服务 局(FSA)和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互 换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函件(EOL),建立信用评级 行业监管合作机制。美国证监会(SEC)与欧盟证 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就信用评级合作、信息 交流、跨境监管等问题达成了谅解备忘录。我国 现今在国家层面的交流还是有限的。目前比较有 参考文献: f11张强,张宝.次贷危机视角下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重新思 考卟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5):23. 『21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国外信用评级法律框架概述 及启示UJ.专题报告,2013,(13):5. 【3】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后危机时代信用评级行业的 监管趋势及启示U】.专题报告,2011,(4):6. 影响力的是2007年开始的中日韩信用评级论坛. 通过各国监管高层之间探讨、评级行业之间交流 旨在加快发展本国评级业,构建中日韩信用体系. 为本地区金融稳定发挥更大作用的共同理念。国 [4】陶丽博.日本信用评级行业概览[EB/OL].(2012—08—07) [2013—05—10].http://www.chinaratings.com.cn/news/1475.htm1. 际评级监管的信息交流可以为监管改革提供有益 Discussion on Perfection of China S Credit Rating Supervision System from Overseas Practical Perspective ZHANG Yun—bo,YANG Pei—xin (Graduate College,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Economics,lanzhou730020,China) Abstract: By combing credit rating regulatory system reform proc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European U— nion,Japan, South Korea,the authors analyze foreign credit rating regulatory system evolution trend and found that the regulatory reformof the credit rating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ree aspects of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supervision,regulatory reform,and a conflict of interest. Key words:credit rating regulatory system,rating agencies,regulatory mechanism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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