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十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九条人民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百七十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
提请管辖权异议是很多货款纠纷中作为被告的债务人惯用的拖延诉讼的手法。这些手法的操作目的无非为了拖延诉讼程序,以达到延迟还款的目的。但是如果管辖权异议措辞不当有可能谁损害到异议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从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甲乙双方未签订书面购货合同,甲方因乙方拖欠货款向乙方所在地提起诉讼。乙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理由为合同履行地实际在A市,案件应当由A市管辖。受理最终驳回乙方管辖权异议申请并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由于乙方已经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认可了双方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收到货物的事实。乙方因此应当承担货款支付义务。而对于乙方是否已经支付货款的证据,显然应当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鉴于乙方举证不能,最终判决乙方败诉承担货款支付义务。
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在异议申请书的措辞方面应注意可能涉及到的实体权利义务,防止因措辞不当构成证据规则上的自认。
三、管辖权异议裁定期限是多久
1、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规定如下:
(1)提出。收到起诉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
(2)审理。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
(3)上诉期。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4)上诉审。二审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人民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例如中途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应当在什么时候提交呢?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还是很多的吗,虽然说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是也不能盲目提出。以上就是整理的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