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over Performance ofa Collective Contract: Also on Balance of theIndividual Interests and the Collective Interests of
Collective Labor Law
作者: 沈建峰
作者机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出版物刊名: 比较法研究页码: 103-116页年卷期: 2018年 第4期
主题词: 履行集体合同;争议;工会;诉讼担当
摘要:现行法规定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由工会提起仲裁和诉讼的规则,但实践中这种诉讼鲜有发生。这在根本上源于现行法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分离带来困境。履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取决于对集体合同效力的重新认识,也取决于对工会提起仲裁诉权权限来源的正确认识。在此过程中,工会代表的劳动者集体利益和集体意志与劳动者的个体利益和个体意志必须得以协调。据此,应当承认因履行集体合同可以提起的仲裁和诉讼包括如下类型:劳动者根据集体合同提起的个别争议处理;工会根据集体合同提起的实现债权性义务的仲裁和诉讼;工会基于任意诉讼担当而主张的劳动者实体权利;工会基于集体利益维护者的地位可以主张的确认集体合同效力、内容等的仲裁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