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单元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考点4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规定(★)(P268) 1.基本概念
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提示】
“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1)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2)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3)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4)中国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2.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解释1】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 ①未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②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解释2】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1)符合国家产业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符合中国关于上市公司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7单元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考点5 借壳上市(★★★)(2017年重大调整)
1.借壳上市的界定(2015年、2013年案例分析题)(主观题必背)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应当依法报经中国
核准:
(1)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主观题必背) (2)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3)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4)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5)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6)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上述第(1)至第(5)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7)中国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提示1】重大资产重组中,只有借壳上市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才需要经过中国并购重组委审核。(主观题必背) 【提示2】判断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有两个核心标准:①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②符合“界定指标”。(主观题必背) 【提示3】“界定指标”:
①考虑期间:是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 ②资产出售方:资产应当是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如果向除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第三方购买资产,即使超过了相关标准,也不构成借壳上市。
③具体指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在2016年修订前,界定借壳上市只采用资产总额一个指标,造成市场在寻找上市公司壳资源时,专找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特别大但净资产规模小的壳公司,以使所购买资产的评估值不超过壳公司的资产总额,以规避借壳上市的有关监管。本次修订后,界定借壳上市增加了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3个指标,同时对发行股份数量、主营业务变更提出了要求,意在杜绝各类规避借壳上市监管的行为。
2.对借壳上市的要求(主观题必背) (1)应当符合上述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披露要求;如果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还应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规定。 (2)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IPO的其他发行条件(例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2013年案例分析题)
(3)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6)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构成借壳上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