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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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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药品管理制度

1. 2. 3.

所有药品均由专人管理。

药品管理人员应对所有药品建立明细帐。

未经药品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药品,禁止任何人将化验室药品带出化验室。 4.

所有试剂、溶液以及样品的包装瓶上必须有标签,标签要完整、清晰,绝对禁止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物品。 5.

特殊性质的药品应按该药品的特性分类保存和管理。 6.

汞盐、氰化物、砒霜、重铬酸盐等剧毒药品的管理:

(1)上述剧毒药品仅限化验室使用、取用上述剧毒药品必须经药品管理人员同意。

(2)使用上述剧毒药品时,必须两名以上的化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并将剧毒药品使用情况写入剧毒药品使用

报告,并将报告交于药品管理人员存档。

(3)药品管理人员必须对剧毒药品的使用人、取用时间、取用量、退回人、退回时间、退回量及废液处理情况登记、造册。

(4)剧毒药品的废液及剧毒药品的包装物应集中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写成报告、存档。 7.

工作人员在使用药品时,要注意节约药品和试剂;应按操作规程操作,取用完毕后将药品盖严、放回原处,防止药品和试剂的污染和失效。 8.

化验室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将失效的药品、试剂集中处理,处理前应将有关情况向有关领导报告,征得领导同意后,由两名以上化验室工作人员共同处理失效药品、试剂,并将处理情况登记、造册。 9.

如化验室药品丢失,药品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追查药品去向,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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