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陕环发„2012‟40号】
陕西省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所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行业总量控制,其中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对关中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第四条 企业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后,才可申请对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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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进行环评审批。所有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没有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第五条 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总量指标,优先使用建设单位已有项目实施污染治理或结构调整后减少的排放量;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落实总量指标或调剂总量不足的,需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得总量指标。
第六条 总量指标审核管理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其中通过排污权交易途径获得总量指标的,必须有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出具的排污权证。
建设项目审批与各市区及企业集团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未完成上一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不予审批排放新增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结合当地环境质量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制定总量削减替代方案和区域削减方案,并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考虑区域内总量平衡。总量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要求进行削减替代(见附件1)。
第二章 总量指标来源
第八条 总量指标主要来源于本年度以前经国家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也可从列入当年省级减排计划的减排项目的削减量中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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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电力、钢铁、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从该行业总量削减指标中获得。火电厂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排放总量指标可从非电力行业总量削减指标中获得。
第三章 总量指标审核
第十条 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是指该项目采取先进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措施后的预期排放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复的总量指标必须是按照总量核定办法核定后的排放指标(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总量指标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市、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总量指标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总量指标时,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提出总量指标测算过程、指标来源和替代削减方案。
建设项目单位申请的总量指标应与环评文件核定的总量指标相一致。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申报的总量指标,符合企业内部总量指标替代要求的,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须通过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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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权交易方式获取总量指标。
第十四条 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有关办法,按程序报名参加排污权交易竞买,获得排污权证后,其总量指标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批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项目尚未按照替代削减方案按期完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与试生产。生产或试生产后,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批复总量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通过验收。需增加总量指标的,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重新申请总量指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排污费的征收按照审批的总量指标确定排污量,项目验收通过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因设备老旧或其他管理原因导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审批的总量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污许可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按照排污费数额加倍进行罚款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正常生产情况下,建设项目通过提高生产工艺等方式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低于审批的总量指标的,经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将多余的总量指标用于本单位其他建设项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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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用于其他单位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台账,包括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后实际排放量。
第十八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火电、钢铁、造纸、印染行业所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情况,及辖区内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汇总情况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九条 对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大气环境或纳污水体达不到功能区划要求,又无污染物总量区域削减措施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范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于环保部门故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暂时上收总量指标审核权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比例及总量指标核定方法如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时,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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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替代比例
1、造纸、印染两个行业总量指标必须来源于行业内企业实施深度治理且稳定达标所形成的污染减排量,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5;鼓励通过淘汰行业内落后产能获得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2。
2、化工、医药、氮肥、皮革、制糖、食品饮料、酒精、味精、淀粉等行业总量指标必须来源于工业的污染减排量,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2;鼓励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获得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1。
3、其他工业行业总量指标来源原则上须来源于工业的污染减排量,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对无法从工业减排量中获得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的,可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中获得,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1。
4、畜禽养殖行业总量指标来源原则上须来源于畜禽养殖业或工业的污染减排量,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畜禽养殖业不可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中获得总量指标来源。
5、机动车、农业源减排量不得用于工业建设项目。 6、 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新建、扩建燃煤机组试行燃煤等量替代,按照替代关停机组和关停拆除的供热锅炉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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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计算可减少当地的燃煤总量。 附件2
总量指标核定
1、电力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
现有电力企业“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指标按照绩效值方法确定,即机组装机容量乘以平均发电小时数(5500小时),再乘以排放绩效值(分别见表1、表2)。当电力企业采取减排措施致使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低于绩效值量以后,减排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可用于新建项目,可用的总量指标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减排量。
表1 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表
燃料类型 燃煤机组 燃油机组 锅炉类型 煤粉炉 循环流化床锅炉 全 部 地 区 全 部 全 部 全 部 绩效值(克/千瓦时) 0.85 1.70 0.85 表2 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表
燃料类型 燃煤机组 燃油机组 燃气机组 地 区 全省 全省 全省 机组规模(万千瓦) ≥30 <30 所有规模 所有规模 绩效值(克/千瓦时) 1.2 2.6 0.8 0.5 注:(1)燃用无烟煤的W型火焰锅炉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按表中对应绩效值的1.3倍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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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循环流化床锅炉排放绩效按直排情况下的绩效值1.8克/度电取值。
“十二五”期间新、扩、改建机组,应建设无脱硫设施旁路的高效脱硫装置,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装置,并达到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均按照0.5克/千瓦时绩效值计算。
2、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现有钢铁企业“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按照所在区域和生产工序情况,采取绩效(表3)方法进行计算。当钢铁企业采取减排措施致使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低于绩效值量以后,减排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可用于新建项目,可用的总量指标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减排量。
表3 钢铁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表
生产工序 地 区 绩效值(千克/吨产品) 0.85 0.15 0.20 烧结/球团 炼铁 轧钢 全省 全省 全省 注:对于烧结/球团工序,排放绩效值单位为千克/吨烧结矿或球团;对于炼铁工序,排放绩效值单位为千克/吨生铁;对于轧钢工序,排放绩效值单位为千克/吨钢材;
新、扩、改建烧结/球团生产线,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为0.40千克/吨烧结矿(球团);新、扩、改建的炼铁生产线,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为0.15千克/吨生铁;新、扩、改建的轧钢生产线,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为0.11千克/吨钢材。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为各工序生产能力乘以允许的排放绩效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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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方式纳入其他行业。 3、其他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分配辖区内其他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时,依据省上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以稳定达标排放为基础,基于公平合理、技术可行和绩效提高的原则,制订适合于本地的分配方法。原则上,其他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采用达标法予以分配,即按照现有的国家和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按清洁生产审核值为依据分配总量指标。鼓励各地对其他行业尤其是本地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行基于排放绩效的总量指标分配方法。当实际排放量达到分配总量指标并经减排核定有减排量时,减排指标可作为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来源。
4、造纸及纸制品行业建设项目采用排污系数法确定,为机制纸及纸板(浆)等主要产品产能与产品排污系数乘积之和。
表4 造纸及纸制品行业主要产品排污系数
产品类型 浆 机制纸 废水排放量 COD 氨氮 (吨/吨产品) (克/吨产品) (克/吨产品) 50 40 5000 3600 400 280 5、纺织业建设项目采用排污系数法确定,为印染布等主要产品产能与产品排污系数乘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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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纺织业主要产品排污系数
产品类型 蚕丝及交织机织物(含蚕丝>50%) 毛机织物(尼龙) 印染布(针织) 印染布 废水排放量 COD (吨/吨产品) (克/吨产品) 228 327 133 146 29592 33102 11655 17802 氨氮 (克/吨产品) 2741 3925 1569 1760(蜡染布2500) 6、 其他工业行业(造纸及纸制品行业、纺织业除外)建设项目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并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允许排放量相校核,按取小数原则确定。排污系数法核算数据为各类产品产能和单位产品排污系数(取《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2010年修订)中各类产品先进生产工艺和最佳污染治理工艺情况下的低值)乘积之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允许排放量核算数据为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乘积之和。
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排放标准取值。
7、畜禽养殖业建设项目采用排污系数法确定,为五类畜禽养殖数量与排污系数乘积之和。蛋鸡、肉鸡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应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外排,排污系数取0;猪、奶牛、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应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生产有机肥、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配备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排污系数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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