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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义水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化拓教育网
罗田县义水学校

教职工出差(培训)审批和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教职工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出差审批和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罗田县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和市(县)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学校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教师培训,严格控制差旅费的支出。执行出差(培训)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如实填写《公务差旅审批单》,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的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学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出差审批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差而离开本岗位时必须履行出差审批程序和临时授权委托程序,经审批后方可离开学校。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出差归来后补办手续。出差后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请假,未经审批的按学校考勤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五条 审批流程和权限:出差时应填写《出差审批单》,并经派出部门同意,分管校长审批后到教务处存档并交涉工作安排,由教务处通知工作安排。提出申请(填写出差审批单)→部门主任同意→分管校审批→教务处(工作交涉)→教务处通知年级组。市、县内的出差的由分管校长审批,市外的出差和超过5人的由分管校长请示校长后审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火 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乘坐等级硬席(硬坐、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

(三)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的,凭据报销交通费。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租房费用。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单位:元/人*天

住宿标准省内

省外

市内市外
开支标准60100执行县级机关差旅费标准
(二)出差人员在住宿限额标准内住单间或标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在市境外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60元报销。

在市内县境外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60元报销。

在县境内二十公里范围内出差的不实行伙食补助,其余地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校如实申报,每人每天按照第十条定额以内凭据报销。

第六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在市境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20元定额包干。

在市内县境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10元定额包干。

在县境内出差不发放公杂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总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等凭证。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十 学校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

第二十一条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制度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行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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