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 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
4, 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安定的政治局面
立法解释: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从刑法条款的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方法。
伦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缘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
定做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是含义的解释。 解释执法不统一的方法
1, 完善刑事立法2,加强刑事司法解释3,系统编撰刑事判例4,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和
现代化
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
1, 我国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航空器,2,我国的驻外使、领馆
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 1,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2,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3,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4,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
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1, 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前者不一定要求实际发生危害结
果,而后者则要求必须发生。
2, 以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如
盗窃罪等。
3, 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如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4, 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5, 以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 6, 以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程度,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如故意伤
害罪的伤害程度等。
自然人犯罪主体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两个共同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即有生命的人。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犯罪主观要件的具备,是行为人具备犯罪主观要件的前提,也是犯罪人适用刑法的基础。在具备犯罪主体要件同样的情况下,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也可能不同,而不同的具体情况又会影响到刑事责任大小的程度。 犯罪的特殊主体
具有特定职务的人;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被逮捕或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 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2,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正确量刑。
犯罪的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
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据此分出了十大类罪名。
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它的具体含义是: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者具体的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客观性 具体性 多样性 法定性犯罪客观方面的含
义: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3,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4,是影响正确量刑的重要因素。
犯罪行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1,主体特定性。自然人或单位。2,有意性。危害行为是受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的。3,有害性。4,刑事违法性。 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1, 反射动作,指人在受到外界刺激时,瞬间做出的身体本能的反应。 2, 睡梦中或者精神错误状态下的举动,如说梦话,梦游等。 3, 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作为
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特征:1,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2,作为不仅仅指单个的举动,而是通常由一系列的积极举动组成。3,作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 实施方式
一,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
1,利用自身身体条件。2,利用自己的自然条件实施的作为。3,利用自身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 二,利用外力的作为
1,利用他人的作为,即利用无刑事责任人实施的作为。2,利用动物的作为。3,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4,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不作为
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之而不为” 必备要件
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的来源 1,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
2, 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司机应保护乘客的安全的义务。
3, 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如带小孩子出去玩的行为产生了保护小孩子安全的义
务。
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特征:1,它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是指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形式。2,它是以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为内容,这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法律含义。
一,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即具有相对自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选择实施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行为,他就不但在客观方面危害了国家,而且在主观方面也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这种态度使他在国家面前产生了罪责。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对立的统一。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确认某个人构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在客观上必须具备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此同时,在主观上也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三,罪过在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有着不同的结合方式。
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结合
犯罪的故意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认识因素,也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一,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
1, 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
2, 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
识。
3, 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二,认识的程度,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含义。
1,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必然性认识,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
发生。
2,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认识,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
发生。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所谓希望,就是刻意追求,积极争取。所谓放任,就是有意放纵,无意制止。 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表现形式
1,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
度。如某甲将某乙从40层高的楼上推下,必然会导致某乙的死亡,就是直接的故意,因为人从40层高的楼上掉下,必然会死亡,而某甲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2,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
度。如某人欲开打死某甲,但是某甲身边有某乙,开打死某甲有可能将某乙打死,但是开者执意开,结果将某乙打死,在主观上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也构成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表现形式
1, 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欲杀死其妻,在饭菜
中下毒,其妻有可能将饭菜分给小孩吃,但是某甲还是做了,结果导致其妻和小孩均中毒,对小孩则承担间接故意。
2, 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上山打野兔,结果将野兔
旁边的采蘑菇的人打死。
3, 在突发事件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
时,往往因情绪激动而斗殴。
犯罪的过失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
特征
1, 行为人的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行为人具备了认识能力,但事实上没有认识,或
者发生了错误认识,而认为可以避免。
2, 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行为人缺乏注意、轻率行
事造成的,与他的主观愿望是相违背的。
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
特征
1,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
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预见的义务,又有预见的能力。预见的义务一般是由法律规定的,没有规定的依据生活经验确定。
2, 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认识状态是在行为人毫无警觉的情况下引起的。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特征
1,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成立的前提。这种过于自
信的过失只能是预见可能发生,而不是必然发生。
2,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所谓“轻信能够避免”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2)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有一定的根据。(3)这种根据不可靠。
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特征
1,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是直接引起的,这是前提。 2,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既不是出于故意,也非过失。
3,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犯罪目的
含义: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一般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的过程中。 犯罪动机
含义: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二者的联系
1, 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
2,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它来源于犯罪动机,是犯罪动机的延伸和发展;而
犯罪动机对犯罪目的的形成又具有促进作用,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3, 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行为人的需要是一致的。
二者的区别
1, 二者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
2, 同一种犯罪的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则有可能不同。
3, 一种犯罪动机有可能导致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由多种犯罪动机所推
动。
4,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所反映的需要有可能不同。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1,误无罪为有罪。2,误有罪为无罪。3,对定罪量刑的误认。 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1, 对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2,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1)误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相同。 (2)误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不同。 (3)误非犯罪对象为犯罪对象而加以侵害。 (4)误犯罪对象为非犯罪对象而加以侵害。 3,对行为的认识错误
(1)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如假想防卫等。
(2) 对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A,行为人所使用的危害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而行
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B,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是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C,行为人使用了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如迷信手段。
4,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1) 因果内容的错误。一是实际结果小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二是大于。
(2) 因果联系的错误。一是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产生了预期的结果,而实际上
没有。二是行为人误认为预期的结果是由于自己的行为引起的,而实际上是由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3) 因果进程的错误。如行为人欲淹死某人,将某人推入河中,该人死亡,但是该人是
撞到河中的石头死亡的,而非淹死的。
5, 对主体身份的认识错误
(1) 行为人不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而误认为具有。 (2) 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而误认为不具有。 6, 打击错误 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的侵害对象和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符。就其实质而言,不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含义: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者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自救行为。
特征:正当性 善意性 私力性 有利性 损害性
种类
1, 正当防卫。 2, 紧急避险。
3, 执行命令行为,其后果由发令者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
4, 正当业务行为,如医生为了保全病人的生命而摘除病人的某一身体器官,但保护的利益
必须大于受损的利益。 5, 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
6, 受害人的承诺行为和推定受害人的承诺行为。
正当防卫
含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齐备要件
1, 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起因和前提。所谓不法侵害,就是违反法律并有社会
危害性的行为,所谓实际的,就是不法侵害是客观存在的。
2,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时机条件,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发制人。 3,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这是对象条件。 4, 防卫的意图必须是正当的,这是主观条件。
5, 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这是结果限度条件。
如何把握防卫的限度
1, 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正当防卫的限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是具有直接
的作用和反作用的。
2, 不法侵害行为所侵害的合法利益的重要程度。
3, 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不法侵害行为所受到的正当防卫的损害,实际上是
其不法侵害的应有之果。
4, 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一个区间,而不是一个点。
偶然防卫
含义: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制止不法侵害。如某甲欲杀死某乙,在到了某乙的家中,发现某乙正拿着刀干着什么,某甲随即用钝器将某乙砸死,但是在某甲砸某乙的过程中,某乙正在用刀刺某丙,某甲的行为恰好救了某丙,但是某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某丙构成的是偶然防卫。 防卫过当
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的。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的罪名,确定它的刑事责任应当确定它的罪过形式,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紧急避险
含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质:当多种合法权益或一种重大合法权益遭遇现实的危险时,在无法全部保全的情况下,通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最大限度的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齐备要件
1, 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这是前提和基础。 2,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
3, 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这是与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4, 避险行为必须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对象条件。 5, 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这是主观要件。 6, 必须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人
《刑法》第21条第3款明文规定:“第1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犯罪停止形态
含义:就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呈现的某种状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
犯罪又可分为单一的停止形态和多种的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
我国刑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留给学术界解决。
1,犯罪既遂的目的说 此说主张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不足之处在于把犯罪既遂局限在实现犯罪目的上,缩小了范围。
2,犯罪既遂的结果说 (1) 行为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结果为既遂,没有为未遂
(2) 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所要求的结果为既遂,否则为未
遂。
3,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说 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正确把握犯罪既遂的概念,必须明确
1, 犯罪既遂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当中,非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
2, 犯罪既遂应当是主、客观的统一。
3, 犯罪既遂必须是齐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行为。
4, 对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界定一个统一的犯罪既遂的概念,不仅有难度,而且只有相对的
意义。
犯罪既遂的类型
(一)行为犯的既遂
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即成立既遂。 (二)举动犯的既遂
举动犯是指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完
备的犯罪。分为两类:一是刑法将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如组织领
导、参加罪。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行为,如煽动国家等。 举动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行为犯的行为如果没有完成,其客观方面还不具备完整性,因而还可能成立未遂;而举动犯只要着手实施了犯罪,其客观方面即具备完整性,所以举动犯无所谓既遂和未遂。 (三)结果犯的既遂
结果犯是指危害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要件的标准。
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算和具体的危害结果,而不是抽象的危害社会关系的结果;结果犯的结果,必须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结果。 (四)危险犯的既遂
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准,如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犯罪预备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具体就是: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尚未实施的犯罪形态。
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这是客观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准备工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既遂,该行为就是犯罪,如为了杀人准备,单单是准备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携带支罪了。制造条件包括:搜集与犯罪对象有关的信息,与犯罪场所有关的信息,为了犯罪而学习某种技能等。 2,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首先是为了自己犯罪,如果是为了他人犯罪,如果他人没有犯罪,构成共同预备,他人犯罪的,构成帮助犯,不是犯罪预备。其次是实施具体的犯罪,对犯罪的场所和性质等问题有明确的认识。 3,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行为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前期准备,而犯罪实行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的逻辑展开。
4,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的 可以控制的原因成立犯罪中止,不能控制的成立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意图流露于外并为他人所知悉的行为。
1, 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表现为一种主观意图影响客观世界
的积极行为。而犯意表示只是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单纯流露其犯罪意图,它是表达行为人心理状态的一种活动。
2, 犯罪预备的作用旨在促成或实现犯罪,而犯意表示不会有此作用。
3, 犯罪预备本身即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而犯意表示只是说明行为人有危害社会的
可能。
4, 犯罪预备表明行为人已经开始为实现犯罪意图而采取行动了,而犯意表示是行为人
想实施犯罪,但没有任何的实际行动。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 预备犯应当受到处罚,因为其预备行为已经具有了社会危害性,是一种犯罪行为。 2, 对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处罚,因为预备犯罪不是一个的罪名。
3,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预备犯虽然是犯罪行为,可毕竟还没有实施犯
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没有既遂犯严重。
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的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行犯罪的行为起点。对于有预备行为的故意犯罪来说,着手即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犯罪预备的终结,是犯罪形态发生质变的转折点。通常说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
是实行行为,否则为预备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
关于这个概念,学术界有三种观点: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目的实现说和犯罪构成要加齐备说。主观上说就是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客观上说就是实施的犯罪是不完整的。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包括主观上和客观上两个方面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如某甲开打某乙,但是没有打中。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使得行为人不能实行行为或者不敢实行,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正确分清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本来有能力实行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没能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的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可能性。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
含义: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即具有中止犯罪的自动性。
中止犯罪的决意,是指行为人在自以为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做出的不继续犯罪和不使犯罪结果发生的选择。具体: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上看,行为人必须能够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
这里的“能够”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能够,而不是实际上是否真的能够。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来看,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做出的一种选择,即中止行为具有自动性。对于正在进行的犯罪来说,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和彻底的。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在认定中止行为的时候应该注意:1,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在本质上是抑制犯罪的行为。2,中止行为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主动行动的实施方式,也可以是消极的停止行动的被动的方式。3,中止行为以不发生行为人所预想的危害结果为成立的条件。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这种过程包括预备过程、实行过程和结果出现过程。犯罪中止只能是事中的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的阻止了犯罪既遂的出现 根据行为人的意志,求助于他人的行为而使犯罪既遂没有出现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类型
1,预备行为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的中止 这是根据中止行为所处的阶段做的划分。行为人在预备犯罪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是预备形态的中止,为彻底放弃的。在实行过程中的中止为实行行为的中止。
2,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这是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施完毕而做的分类。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只是还没有出现既遂,在这之前的中止行为。只能发生在结果犯中。未实行终了就是未实行完毕。 3,个犯的中止和共犯的中止
个人犯罪,只要符合犯罪中止成立的要求,就是犯罪的中止,而共犯则需要全部中止才成立犯罪中止,而且只有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才是犯罪中止。在犯罪集团中,只要首要分子自动中止并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才成立犯罪中止。在多人预谋共同实行犯罪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着手实施犯罪,并告之其他共犯的,放弃犯罪的共犯一般也应当成立犯罪中止。
4,放弃一次侵害的中止和放弃多次侵害的中止
多次侵害的中止成立的条件: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侵害行为;侵害行为没有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产生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含义: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并且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1,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2,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尽管在具体的分工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个人行为联系在一起,组成一个整体;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具有因果联系。 三,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就其认识因素看:1,各共同犯罪人都不仅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而且知道
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实施着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结合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认识到之间的因果联系。
就其意志因素看: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都是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非共同犯罪的类型
1,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共同犯罪)
2, 单方故意或单方过失行为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不构成共犯 3, 两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犯 4, 同时犯、先后犯不构成共犯
5, 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犯 6, 事前未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犯 7, 对他人犯罪行为以外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 8, “资助型”犯罪不构成共犯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式可分为任意的共犯和必要的共犯。
任意的共犯: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能够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情况。
必要的共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必须由数人实施的犯罪。包括聚众性犯罪和有组织的犯罪。
二,根据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可分为事前有通谋的共犯和事前未通谋的共犯。
三,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可分为简单的共犯和复杂的共犯。
简单的共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的共犯。1,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是相同的行为;2,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虽不是相同的行为,但属于某一具体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复杂的共犯:各共同犯罪人并非都直接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有分工协作。 1,不同的共同犯罪人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2,分别实行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3,
分别实行教唆、实行和帮助行为。
四,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可分为一般的共犯和特殊共犯
犯罪集团
含义:我国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齐备要件
1,主体数量的特定性 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 3,犯罪活动的组织性 4,犯罪成员的稳定性
性质的组织
含义: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主犯
含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特征:必须是集团犯罪
当中的首要分子,这是前提;必须实施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 2,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种类:(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2)
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3)在集团犯罪与聚众犯罪以外的一
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是指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在预谋犯罪的范围内所犯的全部罪行。
我国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1, 对于具有全部可罚性的聚众犯罪和部分可罚性的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按照其所组织、
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2, 对于在集团犯罪和聚众犯罪之外的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
全部罪行处罚。
从犯
含义: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两种情况
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特征:在犯罪集团中,听从首要分子
的指挥参与实施某种犯罪,罪行较轻或者犯罪情节不严重;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虽然直
接参与实施犯罪,但所起的作用不大的,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情节较轻 2,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某
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条件。
区分主犯和从犯的方法
1,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2,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参与的程度;3,行为人具体罪行作用的大小。 从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含义:我国刑法第2规定,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特征
1, 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是不愿意或
者不完全愿意参与实施的,虽非自愿,但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他支配的,所以仍然构成犯罪。
2, 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却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
极主动精神。如果态度变化了,则另当别论了。
胁从犯的认定
1, 注意胁迫的有无和强度。如果属于被财物或者女色所引诱而参与共同犯罪的,
不是胁从犯,如果只是受到轻微的精神要挟,被要挟者完全有意志自由,也不应视为胁从犯。
2, 注意区分胁从犯的犯罪行为与意外事件的界限。如果完全被强制,丧失
了自由选择的能力,应当认定为胁从犯。
3, 注意区分胁从犯的犯罪行为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如果胁迫是一种直接危
害的危险,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紧急避险。
4, 注意被胁迫者的转化。如果被胁迫者从被胁迫参与犯罪,转变为积极主动,就
另当别论了。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必须查明具体犯罪情节,一是被胁迫的强度,被胁迫的强度越轻,其参加犯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越强,社会危害性就越大;反之越小。
教唆犯
含义: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具体就是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特征
1, 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1)教唆内容的
特定性,即行为人教唆他人实施的是犯罪行为。(2)教唆对象的限定性,即行为人教唆
的对象必须是未曾产生犯罪意图的人。(3)教唆行为的性,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教唆行为,就是教唆犯。(4)教唆方式的多样性,可以是威胁,暗示等。 2, 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1)就其认识因素看,
教唆人一般必须认识到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犯什么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对方的犯罪意图。(2)就其意志因素看,教唆人对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去实施犯罪的意图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认定教唆犯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以超出教唆人教唆范围的犯罪,教唆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只对自己的教唆行为负责。 2,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有教唆他人犯特定的罪和非特定的罪之分。
3, 对于在刑法中已从教唆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带有教唆性质的犯罪,不宜作教唆犯处理。如
教唆他人实施盗窃,定为盗窃罪。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 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1)被教唆人拒绝了教唆人的教唆;(2)被教唆人虽然当时接受了教唆,但未
实施任何犯罪行为;(3)被教唆人接受了教唆,但其所犯的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罪,而
且和教唆人所教唆的罪之间没有重合关系。 3, 教唆不满
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是教唆不满14周岁
的人或者是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应属于间接实行犯,教唆人不能成立教唆犯。
转化罪
1, 非法拘禁他人,用暴力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2,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3, 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4,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5, 在盗窃、诈骗、抢夺中,使用暴力威胁,隐匿罪证,抗拒抓捕的,以抢劫罪论处。 6,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三要点
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判断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1, 犯意标准说。主张行为人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行为是一罪,数个犯意是数罪。 2, 目的标准说。主张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的行为是一罪,数个目的是数罪。 3, 行为标准说。主张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是一罪,数个行为是数罪。 4, 法益标准说。将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的数量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5, 个别化标准说或折中标准说。主张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和刑法
的具体规定来看,日本学者平野龙一,前田雅英持此观点。 6, 构成要件标准说。此说为法系所持有。
7, 因果关系标准说。犯罪事实行为与结果之间,有一个因果关系为一罪,数个为数罪。 8, 法规标准说。主张以犯罪行为触犯法条的个数作为标准。
9, 犯罪构成说。行为符合一种犯罪构成为一罪,符合数个为数罪。
实质的一罪
一,想象竞合犯
含义:一个行为触犯了数种罪名的犯罪。
特征
1,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只要从通常意义上看是一个行为,即为一个行为。
2, 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其客观表现就是一个行为造成了数个犯罪结果,这数个犯罪
结果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如开打死了某人,却不想子弹穿过了该人将后面一个人打伤,一个开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也构成了过失伤害罪。
想象竞合犯只能是想象的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对于想象竞合犯,按照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一个罪名处罚。
二,继续犯(持续犯)
含义: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其犯罪虽已既遂,但其犯罪行为仍在进行当中,换言之,就是一个行为持续的侵害着同一个客体。
特征
1, 行为着手实施了持续侵害同一客体的行为。继续犯的行为可以是一个单一
的动作;继续犯的行为既可以针对一个对象实施,也可以针对数个对象实施;继续犯的行为对直接客体的侵害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继续犯的行为必须持续的侵害某一直接客体,这种持续必须是没有时间间歇的。
2,行为人必须出于实施特定继续犯罪的故意。
3,行为对客体的侵害和不法状态必须是同时继续。这是继续犯的本质特征。
继续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继续犯只要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理即可,无须按照数罪并罚,至于行为人对客体侵害时间的长短,反映了犯罪的不同危害程度,在量刑时,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处理。
三,结果加重犯
含义: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一致的严重后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其中,与该行为相一致的后果是基本后果,不相一致的是加重后果。
特征
1, 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这是结果加重犯成立一罪的基础。 2, 一个行为造成了两种犯罪结果:基本结果和加重结果。 3, 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而不是加重其罪。 4, 行为人对两种犯罪结果出于不同的罪过。
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 加重其法定刑
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含义: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罪名结合规定为另一新的罪名的犯
罪。
特征
1, 行为符合数个且各异的犯罪构成要件。
2, 数个的犯罪结合在一起,另成立一个新罪。 3, 数个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发生。
4, 数个原罪必须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结合为一个新罪。
结合犯的刑事责任
新罪的处罚当然要比原罪中任何一个罪都重,对于结合犯的处罚只能依照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应当把握结合犯的处罚应高于单独原罪的处罚。
二,惯犯
含义: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腐化生活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某种(同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常业惯犯:行为人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腐化生活来源的犯罪类型。
常习惯犯:犯罪已成习性,并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
特征
1,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的犯罪恶习已经很深,形成了某种病态的犯罪习性,即形成了特
定的心理倾向和目的。行为人形成的通常是犯某种特定犯罪的习性,如惯偷,惯赌等。
2,从客观方面看,行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少则一年半载,多
则数十年。所谓反复,就是犯罪行为不是一两次,而是上百次等。
3, 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认定惯犯还应该考虑行为人的历史表现,有无前科、以及精神状态等。 4, 构成惯犯,必须以现行行为构成惯犯为前提。
惯犯的刑事责任
惯犯具有犯罪的恶习,危险性和再犯罪的可能性都比较大,因此处罚时应从重处罚。
处断的一罪
是指本为数罪,但在实际处罚时,鉴于数罪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按照一罪处理。
一,连续犯
含义:行为人基于连续犯同一罪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
1, 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基础。(1)数个犯罪故
意必须是同一的,犯意前后必须是同质的;(2)必须基于连续意图;(3)连续意图必须在连续状态的犯罪行为开始实行前形成。
2, 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性质是刑法规定的某一种犯罪,犯罪行为至少要两个
以上,如果单独看,连续犯的每一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侵财性犯罪除外。 3, 数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
4, 数个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这是连续犯按照一罪处理的法律依据。
连续犯的刑事责任
在英美法系国家,连续犯按照数罪处理,如行为盗窃一次就是一罪,盗窃十次就是十罪。我国按照一罪处理,一般是按照一罪从重处罚或者在较高的法定刑的档次内量刑。 二,牵连犯
含义: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特征
1, 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2, 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单独看数个行为都是成罪的行为。 3, 数行为之间有必要的或者必然的牵连关系,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离的。
4, 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即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不同的
罪名。
牵连犯的刑事责任
既可以按一罪处理,刑法分则也有规定可以按数罪处理,但一般是按照一罪从重处罚。
三,吸收犯
含义:行为人实施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特定的依附关系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定罪,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特征
1, 行为人实施了事实上构成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
2, 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吸收关系。派生的关系,是指一行为完成后,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必须附带实施后面的行为否则,实施前一行为的目的就不会完全达到。吸收关系的判断标准是吸收犯构成特征的核心问题。
表现
(1)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这是以行为的主要特征为根据确定的吸收原则。如入室盗窃,同时犯了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盗窃罪吸收了侵入住宅罪。
(2)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是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确定的吸收原则。哪一个重就按哪一个罪定罪量刑。
(3) 事中行为吸收事前、事后行为。这是根据数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确定的吸收原则。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事中行为,其他行为是事后行为和事前行为。
(4) 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划分的。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
非实行行为是刑法总则规定的行为
3,必须触犯了数个罪名或者处于数个不同的犯罪形态。
4, 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
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内容是自始确定的;为数个行为起定向作用的是一个具体明
确的犯罪目的。
吸收犯的例子
1, 绑架中杀害人质的定为绑架罪
2, 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定为拐卖妇女罪 3, 拐卖妇女后又迫使其卖淫的,定为拐卖妇女罪 4, 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卖淫的,定为组织卖淫罪 5, 以强奸手段迫使卖淫的,定为强迫卖淫罪
6, 组织他人非法偷越国(边)境又拘禁被组织者的,按组织他人非法偷越国(边)境罪处
理
7, 组织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又暴力干扰缉私的,定为组织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处理
8, 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武装掩护的,定为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处理 9, 非法购买专用或者购买伪造的或者虚开的,定为前罪
处理。
数罪:犯罪的个数,是指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类型
1, 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前者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同一性质的数个犯罪行为,后者是指行为
人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
2,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前者是指数罪一经成立,必须实行数罪并罚,不存在按一
罪处理的数罪。后者是指法律规定或实际处理时不实行并罚的数罪。前面讲的都是此类。 3,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前者是行为人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发现的
数罪,后者是指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
法条竞合
这里的法条是指刑法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与罪名的分则性条文,这里的竞合是指某些条文之间存在的重合关系。
法条竞合是一种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行为。
特征
1, 法条竞合中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法条竞合是一种行为,不是数种行为,
这里的一种犯罪行为,是指行为具有同一的性质。
2, 法条竞合行为全部或者部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构成
要件。法条竞合的本质在于,立法对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在两个以上的法条中重复
或部分重复的规定。原因有两个:(1)犯罪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化。(2)立法观念的原因,与立法技术有关。
3, 竞合的数个罪名之间存在内在逻辑关系。(1)部分和整体的关系。(2)部
分与部分的关系,二者加在一起就是一个普通的犯罪,如受贿罪。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1, 行为的数量不同,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而法条竞合是一种行为,这里可以是一
个行为,也可以是数个行为。
2, 触犯数个罪名的原因不同,想象竞合犯是由于犯罪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实施才引起的,
具有不确定性,而且犯罪行为一般都不会触犯数个罪名。而法条竞合,无论是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都必然的会发生法条竞合的问题。 3, 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的联系有所不同。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数罪名之间往往是没有任何联
系的罪名。而法条竞合的数罪之间,具有明显的重合关系或者交叉关系。
法条竞合的种类
包容竞合:竞合的数罪名的构成要件之间表现为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也可以说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如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就是包容竞合。
交叉竞合:竞合的法条,一个法条的部分内容与另一个法条的部分内容相互重合。如报复与滥用职权罪等。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于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原则上应当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所谓普通法,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外延大的法条。而特别法就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附加其他条件,从而缩小了外延的法条。
2,有条件的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对于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应当根据犯罪构成的具体情况确定。对其应该有条件的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刑事责任
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谴责和刑法惩罚的义务。 特征
应当性 代价性 严重性 专属性 时效性 承担方式
定罪判刑方式;定罪免刑方式;消灭处理方式;特殊处理方式
刑罚
含义:是指国家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国家设定并利用刑罚的权利为刑罚权、制刑权、求刑权和行刑权 作用
一,刑罚是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使用的特殊工具。
刑法的任务只有通过对犯罪人的刑法惩罚才能得以实现,是通过、法庭和监狱以一定的程序实施的,刑罚作为一种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特殊工具,与、、法庭、监狱共同组成国家的暴力机器,执行着抵御和敌对势力,惩罚犯罪的职能。
二,刑罚是统治阶级为制裁犯罪而使用的一种特别强制方法。
我国的刑罚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与其他剥削阶级国家的刑罚有着本质的不同。
刑罚的功能
惩罚功能 矫正功能 安抚功能 威慑功能 教育功能 刑罚的目的
特殊预防(对犯罪分子):是指预防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这里的不再犯罪包括主动不再犯罪和被动不再犯罪。
一般预防(对潜在的犯罪分子):是指预防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社会上那些不稳定、有可能犯罪的人由于看到了犯罪的必然结果是刑罚的惩罚,因而不敢犯罪。
刑罚对人民群众的教育作用并不属于刑罚目的中的一般预防的范畴,而是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刑罚的体系
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定的顺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犯罪质上的差别是指犯罪的性质各不相同,量上的差别则是指犯罪的情节各不相同。 刑罚的分类
主刑:是指只能适用而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针对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
减轻是在法定刑之外的以下减轻,从轻是在法定刑以内的从轻。比如说某人应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就是可以判处3年以下的刑期,如可以判处2年;而从轻就是在3到10年之间选择一个轻的刑期判处,如可以判处4年,但是不得低于3年。
应当就是指必须的,不受时间;可以就是指有可能,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
管制
含义: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而放在社会上由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是一种自由刑。
适用对象
必须是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对社会造成损害的犯罪人。即罪行较轻的人。 管制的执行内容
1, 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权利。 3,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管制的刑期计算
刑法第3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的执行机关
机关,同时必须依靠犯罪人所在的单位的基层组织以及群众。 管制的刑满解除
刑法第40条规定,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的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如果有附带的剥夺政治权利,应当予以恢复。
拘役
含义: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自由刑。 适用对象
适用于那些虽然罪行较轻但仍然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执行内容
必须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所从事的劳动以简单作业为主,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劳动矫正他们的犯罪思想和行为习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酌量发给报酬。 执行机关和执行场所
机关。执行场所分为:一种是凡建立了拘役所的地方,都应当在拘役所执行拘役,这样便于管理也便于劳动和回家等。另一种是尚未建立拘役所的地方,应当“就近”执行拘役。 刑期计算
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民事拘留最高不超过15天,且要批准交机关执行。
有期徒刑
含义: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一种自由刑。 适用对象
适用于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 执行内容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第一,劳动是有期徒刑执行的基本内容,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必须参加劳动,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逃避;第二,劳动并不是有期徒刑执行的唯一内容,更重要的是在劳动中接受教育和改造。 执行场所
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未成年的犯罪分子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成年后再送交成年犯的执行场所。 刑期计算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以下情况可能超过15年。(1),刑法第69条规定,在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20年。(2)刑法第50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也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短期为6个月—3年;中期为3年—10年;长期为10年以上。
无期徒刑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进行教育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无期徒刑属于自由刑。 适用对象
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够判处死刑,而判处有期徒刑又不足以惩罚其罪的犯罪分子。 执行内容 与有期徒刑相同 执行场所
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 执行结果
一种是犯罪人不认罪、不悔罪,确实在监狱中服刑终身。另一种就是犯罪人由于却又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减为有期徒刑。事实上,真正执行无期徒刑的是极少数的。
死刑
含义: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死刑是一种生命刑。又成为极刑。
一,死刑立即执行
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人判处死刑后,判决生效即执行死刑,这是通常意义上说的死刑。 适用对象
只适用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凡是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罪行的犯罪分子,一律不准适用死刑。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执行
刑法第4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院核准,死刑执行命令必须由最高院(最高人民)院长签发后交付执行,不得将死刑犯示众。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我国是首创,对于贯彻少杀的方针,促进犯罪人的改造和自新,打击和分化瓦解犯罪人,有着重要的作用。 适用对象
(1)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论罪应当判处死刑。(2)由于犯罪人具有某些法律规定的特别情节而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 考验期限
有两年的期限,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死缓的考验期限内。 考验的结果
不再执行死刑而获减刑或者是执行死刑。 (1),死缓的减刑
死缓犯如果在死缓考验期间内没有再故意犯罪,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不仅没有再故意犯罪,而且还有重大立功表现,则要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死缓犯在考验期间内有过失犯罪,仍然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2)死刑的执行
如果死缓犯在考验期限内又故意犯罪的,且经查证属实的,立即执行死刑,不必等到二年期满。
死缓和缓刑的区别
1, 死缓是以死刑为前提的,而缓刑是以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 2, 死缓犯必须在监狱,而缓刑犯是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考验的。 3, 死缓是二年考验期,缓刑考验期至少是拘役的两倍。
罚金
含义: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是对犯罪人财产权益的剥夺。 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以及与财产有关的犯罪。目的是剥夺犯罪人犯罪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是对犯罪人贪财图利的惩罚和教育。 数额的确定
如果有规定的幅度,按照规定即可;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就按照犯罪的情节轻重以及犯罪人的实际缴纳能力来确定。 缴纳执行
1, 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这是主动缴纳。
2, 在指定期限内有能力缴纳而拒不缴纳的,由强制缴纳。
3, 由于犯罪人隐匿或者转移财产而使得不能及时缴纳的,一旦发现有可缴纳的财产应立即
予以追缴。
4, 由于遭遇无法抗拒的灾祸的,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剥夺政治权利
含义: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资格刑。 适用对象
1, 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改为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此刑。
3,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可以适
用。
执行内容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权利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执行期限
1,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3,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原判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期限计算
1, 判处管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2, 判处拘役的,期限从拘役完毕之日起计算。
3, 判处有期徒刑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4,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执行
在此期间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期满后,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将被剥夺的权利予以恢复。
没收财产
含义: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财产刑。 适用对象
一类是危害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经济犯罪和贪财图利型犯罪。 执行范围
一是只能没收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他的不得没收;二是既可以没收一部分财产也可以没收全部财产,具体视情况而定。但是在没收犯罪人的全部财产时,应当为犯罪人本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维持基本生活部分。 债务清偿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条件是:1,必须是犯罪人在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债务而不是以后;2,必须是正当债务;3,必须由债权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三者缺一不可。
驱逐出境
是指将犯罪的外国人强制驱逐出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是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非刑罚方法
1, 赔偿损失,实质是判令犯罪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2,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训诫是当庭进行的,责令具结悔过是书面形式的。
3, 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累犯
含义: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
含义: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
条件
1,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主观条件。单方故意或过失或都是过失均
不能构成累犯。
2, 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
罚。这是刑种条件。有一个低于有期徒刑或都低于有期徒刑的均不能构成累犯。(1)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逻辑上看,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都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减刑和假释以及赦免的存在使得无期徒刑和死缓都有转化为有期徒刑的可能。(2)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已然的,后罪是未然的,但是可以根据犯罪事实,完全可以对犯罪人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做出判断。“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指后罪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程度。
3,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年之内。这是时
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被假释的犯罪人而言,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之内又犯新罪的,可以构成累犯。但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发生上述情况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犯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情况。
二,特殊累犯(特别累犯)
含义:是指危害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罪的,都构成累犯的情形。
条件
1,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的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罪名有限
制条件。有一罪不是或两个罪都不是的均不能构成特殊累犯,构成一般累犯的按一般累
犯处理。
2,后罪可以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不受前后两罪发生相隔时间长
短的。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时间无条件。
3,对后罪和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没有任何特别规定,不受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的。这
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刑种无条件。
以上三个条件是构成特殊累犯的条件,缺一不可。 累犯的刑罚裁量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基本原则。
1, 对累犯必须一律从重处罚,这是处理累犯的出发点,所有累犯都一样。
2,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处理累犯的硬性规定,不能以任何理由不从重处罚。
3, 对累犯的从重处罚并不是对所有的累犯都要判处法定刑中最重的刑罚,虽然在有些情况
下对累犯可能判处的是法定刑中最重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对所有的累犯都只能判处法定刑中最重的刑罚。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但是可以适用死缓。
自首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一般自首
含义: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条件
(1)犯罪人自动投案。这是前提条件。所谓自动投案,就是犯罪人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主动到有关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有三种情况
第一,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人自动投案。
第二,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人自动投案。
第三,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被发现,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人自动投
案。
“有关机关”包括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犯罪人所在的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犯罪人只要明确承认自己的罪行即可,并不要求一定要把全部的犯罪事实交代清楚。 (2)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根本条件。
第一,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与自己无关的不是自首。
第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的隐瞒。这里的全部罪行
是指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全部细节。
第三,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书面的或口头的皆行。
犯罪人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有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即成立自首。
二,特别自首
含义: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
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第一,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而不是他人的罪行。 第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其他罪行,
第三,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
自首的刑罚裁量
从宽处罚是原则。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自首的处罚包括三种情况
1, 就处罚自首犯的总的原则而言,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出发点。有三个意
思:从宽是必须遵循的原则;有从轻和减轻两种方式,具体适用视情况而定;从宽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但审判时先从“可以”从宽的角度酌量,而不是先从“可以”不从宽。
2, 对于自首犯中犯罪较轻的,从宽的幅度是“可以免除处罚”,前提是罪行较轻。 3, 对于自首犯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自首犯必须是重大的立
功表现,而不是一般立功表现;(2)有减轻和免除两种刑罚可以选择,具体适用视情况而定。
立功
我国刑法第6件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立功。这种立功有两个条件:(1)一是犯罪分子必须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行为。这是前提。至于所揭发的是重罪还是轻罪,不影响立功的成立,但可能影响到量刑的轻重。(2)犯罪分子揭发的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是经查证属实的。这是实质条件。如果犯罪分子揭发的他人的罪行经查证根本不存在,不仅不能成立立功,而且还有可能构成诬告。
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得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犯罪分子所提供的线索必须是重要的线索,是对侦破案件具有决定意义的线索。除了这两种情况以外,只要对刑事司法活动有利,都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是一般的案件。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是重大犯罪的案件。 立功的刑罚裁量
我国刑法第6规定: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分子先自首后立功的,如果是一般立功,按照自首犯的处罚原则处理就可以;如果是重大立功,刑法规定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
含义: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了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的刑罚裁量制度。
一般情况下,一个人犯有同类数罪的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只要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即可。如果是犯不同种类的罪的,就要考虑是否要数罪并罚了。 以下两种情况必须实行数罪并罚
1,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的,即使没有判决的罪和已经判决的罪属于同种类的数罪,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罪分子有犯新罪的,即使所犯的罪和已经判决的
罪是同类的,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意义
数罪并罚是实现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保障,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数罪并罚是检验人民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对行为人的数罪实行分别的刑罚裁量,需要对罪行有一个清晰、明白的了解,这样才能做好工作,也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审判工作的进行和检验工作的质量。 数罪并罚的原则
含义:是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决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1, 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我国刑法对
死刑犯和无期徒刑犯采用的是吸收原则。 2, 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数刑中最高刑以上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
3, 如果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相互之间是不能折算刑期的,也不能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而是分别执行,即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管制。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1, 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裁量刑罚,然后按照刑法第69
条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
没有判决的,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已经判决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之内。即“先并后减”。
3,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按照刑法第71条
的规定,应当对新罪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
举例说明
先并后减:某人于2000年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5年,发现该人在2000年时,还犯了一个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6年,那么,6+10=16,即“先并”,总和刑期是16年,数刑中最高刑是10年,那么应当在10~16之间选择,假如判处14年,14-5=9年,即“后减”,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该人还要服刑9年。实际服刑是14年,没有超过20年的最高刑。
先减后并:某人于2000年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5年,该罪犯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那么,14-5=9年,即“先减”,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再9+12=21,即“后并”,由于最高不超过20年,即在12~20之间选择,假如被判处18年,那么,该罪犯还要服刑18年,实际服刑是23年,超过了20年的最高刑。
“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这两种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方法是有很大不同的。
缓刑
含义:是指对被判处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特点
1, 犯罪人被判处了一定刑罚,同时宣告暂不予以执行,但又在一定时间内保留着执行的可
能性。
2, 缓刑不是免除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是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留在社
会上进行监督改造,如果违反了刑法规定的条件,那么原判刑罚仍然要执行。 3, 缓刑不是的刑种,而是附属于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种刑罚制度。
4, 缓刑不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
确实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别情况的,如保外就医等,不宜在监内执行的,可以监外执行。
5, 原判刑罚不予执行只是指主刑不予执行,附加刑仍然要执行。
6, 单位职工被宣告缓刑的,可以在原单位从事原来的工作,缓刑期间计算在工龄内,没有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
74条规定: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限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遵守的条件
1, 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
2,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移,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处理结果
1, 缓刑犯在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决
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 缓刑犯在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规或者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
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 缓刑犯在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予执行,并且应
当公开予以宣告。
4,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缓刑犯在缓刑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判决。
战时对犯罪军人适用的特别缓刑制度
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战时的特别缓刑和普通缓刑的区别
1, 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不同。普通缓刑只适用于那些被判处了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犯罪人,而特别缓刑适用于那些在战时犯了罪的军人。
2, 考验的方法不同。普通缓刑是考验犯罪分子是否遵守了缓刑条件,而战时特别缓刑是考验允许戴罪立功的犯罪军人是否了立功表现。
3, 法律后果不同。普通缓刑只要犯罪分子遵守了规定并且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
执行,但是仍然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记录在案,而特别缓刑的人如果有立功表现,可
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会记录在案的,等于他没有犯过罪。
减刑
含义:刑法第7规定: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特点
1, 减刑与刑罚裁量过程中的减轻处罚不同,减轻处罚是发生在刑罚裁量过程中,对具有减
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刑是发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 2, 减刑不是改判,改判是以原判决确有错误为前提的。
适用减刑的条件 “减刑”有两种形式
(1) 刑种的减轻。如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但是有期徒刑不能减为管制或者拘役。 (2) 刑期的减轻。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1,适用减刑的对象条件。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样的,缓刑犯也适用减刑。 2,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
对于弹性减刑,只要犯罪分子认真遵守规定并且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就可以适用减刑。
对于硬性减刑,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条件就应当适用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活、生产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适用减刑的限度条件。
刑法第7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4,减刑的程序条件。
对犯罪分子的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组成合议庭,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 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以前羁押的时间),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如判7年,执行2年后减刑2年,还要服刑3年。
2, 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如判无期,执行4年后减刑为有期徒刑15年,还要服刑15年。
假释
含义:刑法第81条规定: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特点
1, 假释与刑满释放不同。刑满释放是已经执行完毕全部刑期后释放的,不附加任何
条件的。假释是附加条件的提前释放,但是保留了执行剩余刑期的可能性。 2, 假释与监外执行不同。监外执行的定义已经在上面说过了。
3, 假释与缓刑不同。假释是在服刑过程中发生的,缓刑是在刑罚宣告的同时宣告的;
假释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剩余刑期,而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全部刑期;超过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但是可以适用假释。
4, 假释与减刑不同。减刑后的释放不附加任何条件,而假释附加条件。减刑减掉的
刑期不存在再执行的情况。
适用假释的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
只能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死缓犯在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时,适用假释。
注意:刑法第81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就可以适用假释。
注意: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 3,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就是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必须认真遵守了监规,确有悔改表现。 注意:被假释的犯罪分子,除了有特殊条件,一般不得减刑。 假释的考验期限
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为十年。 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对假释犯的监督和处理
1, 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是轻,
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做出判决,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2,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罪的,并且没判决的
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
3, 在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门规定的,撤销假释。
4, 在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没有任何撤销假释的缘由的,假释期满后,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
毕。
时效
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行刑时效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我国,规定行刑时效没有实际意义)。 追诉时效的意义
1, 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如果犯罪人在犯罪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受
到追诉,也没有再犯罪,至少说明他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消失了,过着正常的生活,已经
符合我国刑法的目的了。
2, 有利于打击现行犯罪活动。现行的各种犯罪活动对社会发展的危害性更大,如
果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多年以前的案件上,不仅查证困难,而且现实意义又不大。规定追诉时效有利于司法机关提高效率,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破案。
3, 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的犯罪本身情节就不严重,经过了很长的时间,被
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可能已经不记恨了,相互相处的很和睦,如果不管多久的陈年旧案都追诉会打破这种和睦的状态。
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时效的长短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 刑法第87条规定
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时效期限为5年。 2, 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时效为10年。 3, 为10年以上的,时效为15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
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注意:
1, 在人民、机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
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
2, 被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
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
3, 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 犯罪行为的终了之日才是追诉时效期限开始的计算之日。
赦免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
大赦是指范围比较广泛的赦免,通常称之为普遍的赦免,或者称一般的赦免。一般是规定某些种类的犯罪在一定期限内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要停止追诉;已经判处刑罚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或者将较重的刑种易科为较轻的刑种。 注意:大赦既赦免犯罪人的罪,也赦免犯罪人的刑
特赦是指对某类或者某个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一部或者全部。 注意:特赦只赦免犯罪人的刑,不赦免犯罪人的罪。
大赦和特赦都由国家元首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以命令的形式颁布实行。大赦令或者特赦令只在大赦或特赦期限内有效,超过期限自然失效。
我国未实行过大赦,但是实行过特赦。从1959年开始共实行过7次特赦。 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1, 不是针对个别的犯罪分子,而是以某一类或者某几类犯罪分子为特赦对象。
2, 不是针对刑罚尚未开始执行的犯罪分子,而是对关押改造了一定期限、确实改恶从善的
犯罪分子实行的。
3, 不是免除了犯罪分子的全部刑罚,而是只免除其刑罚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部分,或者酌
情减轻原来判处的刑罚。
4, 都是由或者提出特赦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由国家发布特赦令,由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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