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
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
一、园舍设备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幼儿园,并创设绿化、美化、儿童化的活动环境.
2.幼儿园应独立设置.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与幼儿的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
4。每班有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1.5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配备幼儿盥洗室,面积10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4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便槽2米,卫生设施基本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
5.活动室内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橱、茶杯箱等家具,有一定数量的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需要的玩具和图书,有必备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用具(黑板、钢琴或风琴、电子琴等),以及幼儿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6。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室外活动场地,其中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同时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体育活动设施。
7。三班以上的幼儿园应适当设置值班室、保健室、教职工办公室等服务用房;有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并与幼儿生活、活动区域隔开,设备基本齐全。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有专用寝室和独立的幼儿床位,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幼儿班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配备相应功能的设施设备。)
二、人员配备
8.幼儿园应当配备园长以及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和后勤人员.平均每个班级至少配备1。5名专任教师,0。5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保教、工勤人员酌情增加。
9。园长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3年以上教龄,取得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10。幼儿园合格专任教师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在现阶段,幼儿园专任教师起码要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年龄在55周岁以下。
11。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12。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周岁以下,经过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13.幼儿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14。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
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三、办园经费
15。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保障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16。幼儿园应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等级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应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范收费。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招生和编班
17.幼儿园应坚持就近招生。幼儿在入园之前,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18。编班人数:班级规模适中,超标6人以内(班额标准: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19.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不得与小学生复式编班。
五、园务管理
20。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1.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领导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和各项合法权益,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22。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幼儿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
23。后勤和财务管理工作基本规范,收支分开,账目清楚。
24.幼儿园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册,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并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25。幼儿园应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6.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和幼儿名册,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27.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不得为招徕生源而使用接送车。幼儿园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配备校车,对驾驶员资质严格把关,并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确保幼儿的安全。
六、说明
28。本标准包括了幼儿园开办前的基本设置要求和开办后运作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可根据幼儿园是否已经开办,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29.本标准是对幼儿园的最基本要求,达到本标准才允许设置和举办幼儿园。在审批通过并开办以后,幼儿园应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争取达到更高的等级。
30。如果具备适宜的设施和师资条件,幼儿园可以招收3岁以下幼儿。托儿所和幼儿园托班的设置可参照本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局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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