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2005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107号
2005年6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