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
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8]1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 【发布日期】2008.04.18 【实施日期】2008.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合肥市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
通知(2014)
合肥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8〕16号)
各县、区,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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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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