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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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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 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

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 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械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 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附:变更要求:

1、登陆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hncost.com)\"造价师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并将变更数据上传。并携带;

2、打印变更申请表2份,注册证书原件; 3、原单位到期合同或解聘证明; 4、现单位聘用合同;

5、注册造价工程师印章;

6、原单位是咨询单位的,要保持6个造价工程师,要先进后出,需要资质副本复印件;

7、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养老保险证明。注:市变更人员到各地市定额站办理相关手续。

8、变更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之内不再办理二次变更。 9、变更手续于每周一办理。

第十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变更注册无效。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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