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雄《方言》中 “曰”、“为”、“谓之”训诂术语研究
《方言》全称《輶軒使者绝代语释别国方言》,是中国古代第一部专门研究方言的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方言著作,作者扬雄。“輶軒使者”是借用周秦时代的说法, 意思是专管方言和风俗调查的官员, 实际上是扬雄自称。“ 绝代语”就是古代语, “别国方言” 实际上就是别的地方的方言。这就是说, 这部著作是解释方言和古代语的, 但主要还是解释方言的。
中国的语言研究始于汉代,当时的研究工作主要在语义方面。《方言》是汉代语义研究的代表之一,且因其是第一部记录方言的书,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晋人郭璞在《方言注序》中称《方言》是“真洽见之奇书,不刊之硕记”。书中保存了汉代的方言和通语,通过它可了解汉代方言的状况和先秦方言的分布, 为我们探讨汉代方言通语的异同变化和古音,研究整理古汉语方言词汇发展历史,提供了丰富、宝贵的资料,有助于研究汉代的词汇、探讨古音、考求语源。《方言》在体例上仿《尔雅》,但在词义的解说上,比《尔雅》更精密细致,它不仅说明同义词的地域分布,而且还能够辨析词义的细微差别,是研究训诂学的必读之书。 扬雄和他的《方言》在中国古代语言学史上产生了重大影响,开创了语言研究的一个新领域, 创建了一门新的语言科学——方言学, 丰富了中国古代语言学的内容, 在中国古代语言学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方言》一书中的具体释词方式约有两种:一是先列出一个词,然后分别说明各地的称谓;二是先列出一组同义词,用通语加以解释然后分别说明各地的区别。在用这两种方式进行释词时,扬雄采用了丰富的训诂术语。这些术语或用于解释词义,或用于辨别词语的差别,或用于阐明全篇大意。对《方言》术语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对《方言》的解读, 有利于我们全面地了解汉代训诂全貌,更有利于我们今天训诂理论的建设和发展。本文将对《方言》所使用的“曰”、“为”、“谓之”等几个术语的使用情况加以探讨。
“曰”、“为”、“谓之”这几个训诂术语的作用基本相同,略等于现代汉语中的“叫”“叫做”,且通常位于被释词的前面。许多训诂学著作都将其作为一组训诂术语加以阐述。如赵振铎的《训诂学纲要》中便将“曰”、“为”、“谓之”三者作为一组训诂术语加以描写:“曰、为、谓之的训诂作用都是表示判断,大体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叫做’”1;郭在贻的《训诂学》中:“这几个术语不仅用于释义,而且用以区分同义词或近义词的细微差别,使用这几个训诂术语时,被释词总是放在在后面。”2从中也可看出“曰”、“为”、“谓之”的作用及基本格式都是相同的。再有周大璞的《训诂学初稿》亦将“曰”、“为”、“谓之”作为同一组术语来描述:“这组术语(指曰、为、谓之、之谓),主要用来下定义,立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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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铎《训诂学纲要》,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第56页
2 郭在贻《训诂学》,中华书局,2005,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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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释词一般是一种名物或制度,解释词则是一个短语。”而在郭芹纳的《训诂学》4
中虽将“曰”、“为”、“谓之”分别作为一个术语来解释,但是却在解释时指出
“曰”、“为”、“谓之”的作用其实是大同小异的。如在解释“曰”时解释它“与‘为’的作用基本相同”,而在介绍术语“谓之”时有说明其“与‘曰’、‘为’的作用相同”。
纵观各家之言,可见“曰”、“为”、“谓之”这几个训诂术语的作用基本相同,据此将其列在一处,略谈一下《方言》中“曰”、“为”、“谓之”的使用情况。
1. 使用频率
《方言》中共有十三卷,收录六百九十六条词语,12000字(为后人所增补),其中使用的训诂术语十分丰富,包括“某,某也”、“谓之”、“曰”、“为”、“犹”、“通语”、“代语”、“专语”“凡语”“之言”、“古今语”等。其中“某,某也”出现644例,多用于用一个不受地域限制、通用的词去解释意义相同或相近的一组词,如“追,末,隨也”;“毗,顮,懣也”;“清,躡,急也”等,这种是《方言》常用的释词方式。除此之外,《方言》中用来具体阐释各不同地域中相同或相近词语的不同称谓,则多用“谓之”、“曰”、“为”来加以说明,或用于揭示不同方言中词语称谓的不同,或用于辨析对比同义词或近义词的细微差别。其中“谓之”出现852例,“曰”、“为”分别出现426例、33例,而其他的训诂术语则使用较少,如使用最多的“通语”只有32处,而“犹”只使用了10处,“之言”只出现了2次。由此可见,“谓之”、“曰”、“为”在《方言》中的使用频率很高,是其中广泛使用的训诂术语,它们构成了《方言》的主要内容。
2.基本作用
训诂术语“谓之”、“曰”、“为”在使用使得一般格式为“解释词—谓之(为或曰)—被解释词”,其在《方言》中的主要作用主要体现为:
(1)用于一般释义
用一个词组或是一句话来阐明词义的界限,或用下定义的方式对词表示的概念、内涵进行解释,界定词义,即传统所说的“义界”。黄侃先生曾说:凡以一句释一字之义者,即为之‘义界’。用义界的方式训释词义,对帮助人们了解词的概念更为有效。
例如:(1)自關而西秦晉之間,凡志而不得,欲而不獲,高而有墜,得而中亡,謂之溼,或謂之惄。(卷一)
(2)雍梁之西郊,凡嘼支體不具者謂之踦。(卷二) (3)雞伏卵而未孚,始化之時,謂之涅。(卷三) (4)以布而無緣,敝而紩之,謂之襤褸。(卷四)
(5)北燕朝鮮洌水之間謂伏雞曰抱。爵子及雞雛皆謂之鷇。其卵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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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璞《训诂学初稿》,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郭芹纳《训诂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未孚始化謂之涅。(卷八)
(6)未陞天龍謂之蟠龍。(卷十二) 以上是以“谓之”来进行释义。
再如:(1)朝鮮洌水之間,少兒泣而不止曰咺。(卷一)
(2)自關而西秦晉之間凡病而不甚曰殗殜。 (3)凡思之貌亦曰慎,或曰惄。(卷六) (4)山之東西凡難貌曰展。(卷六)
(5)自關而西秦晉之間凡言相責讓曰譙讓,北燕曰讙。(卷七) (6)沅澧之間凡相問而不知,荅曰誺;使之而不肯,荅曰吂。(卷十) 以上是以“曰”来界说词义。
再如:(1)周官之法,度廣爲尋,幅廣爲充(卷一)
(2)水中可居爲洲。。三輔謂之淤,)蜀漢謂之㵨。(卷十二) (3)半步為跬。(卷十二)
(4)半盲為睺。(卷十二)
(5)寄食為餬,(傳曰餬予口於四方是也。)凡寄為託,寄物為
二)
(6)躔歷,行也。日運為躔,月運為逡。(卷十二) 以上是以“爲”来解释此词义
由此可见,在《方言》中,“谓之”、“曰”、“为”都可用来释义,且释义时基本没什么区别,有时在书中它们还往往交互使用,使得训释字义是表达上富有变化。
例如:(1)秦晉之間凡物壯大謂之嘏,或曰夏。(卷一)
(2)嫁,逝,徂,適,往也。自家而出謂之嫁,由女而出為嫁也。(卷
一)
(3)自關而西秦晉之間凡相敬愛謂之亟,陳楚江淮之間曰憐(卷一) (4)吳越飾貌爲竘,或謂之巧。(卷七)
(5)秦晉之間美貌謂之娥,美狀為窕,美色為豔,美心為窈。(卷二) (6) 凡細貌謂之笙,斂物而細謂之揫,或曰摻(卷二) (2)对比为训,辨别意义相近或相关词语之间的细微差别
“曰”、“为”、“谓之”除了解释某一词语的意义外,更常用的是分析一组意义相关或相近的词,区别其异同。5这种用法的例子,在《方言》中俯拾即是,不胜枚举。
例如:(1)延,永,長也。凡施於年者謂之延,施於衆長謂之永。(卷一) (2)鼻,始也。嘼之初生謂之鼻,人之初生謂之首。(卷十三) (3)大袴謂之倒頓,小袴謂之䘨。楚通語也。(卷四)
5
。(卷
杨端志《训诂学》,山东文艺出版社,1985,第275页。
(4)咺,唏,㣿,怛,痛也。凡哀泣而不止曰咺,哀而不泣曰唏。(卷一)
(5)㘿,墊,下也。凡柱而下曰㘿 ,屋而下曰墊。
(6)漫,淹,敗也。溼敝爲漫,水敝爲淹。(卷十三) (7)躔歷,行也。日運為躔,月運為逡。(卷十二)
以上的例子主要是用来说明词义相同或相近的一组词的细微差别,或辨析同一件事情或同一种行为,属中求别,是在共名之前加上一些修饰语来进行区别,以两个词的对比最为常见。以简练的话语来概括出词语的差别,简洁、精当,有利于我们更深刻、准确地理解这些词的意义。
3、注明各方言词语所使用的地域及时间
《方言》总汇了从先秦到汉代两个时代的各地方言,其所记载的方言殊语所属的区域极为广阔:北起燕赵(今辽宁、河北一带),南至沅湘九嶷(今湖南一带);西起秦陇凉州(今陕西、甘肃一带),东至东齐海岱(今山东、河北一带)。甚至连朝鲜北部的方言也均有所搜集。“它是开始以人民口里的活语言作对象而不以有文字记载的语言作对象的”,真可谓“中国语言史上一部‘悬日月不刊’的奇书。”。由于《方言》这本著作主要是解释方言的,因此“曰”、“为”、“谓之”这几个训诂术语在此著作中还具有区别于在其他著作中的作用:注明各方言词语所使用的时间、地域,其中以“谓之”、“曰”最为常见。
例如(1)黨,曉,哲,知也。楚謂之黨,或曰曉,齊宋之間謂之哲。(卷一) (2)茫,矜,奄,遽也。吳揚曰茫,陳潁之間曰奄,秦晉或曰矜,或曰遽。(卷二)
(3)斟,協,汁也。北燕朝鮮洌水之間曰斟,自關而東曰協,關西曰
汁。(卷三)
(4)遙,窕,淫也。九嶷荊郊之鄙謂淫曰遙。沅湘之間謂之窕。 (5)東齊及秦之西鄙言相㬥僇爲膊。(卷七)
(6)宋衛之間凡怒而噎噫,謂之脅鬩。南楚江湘之間謂之嘽咺(卷一) 以上前三例中“曰”、“谓之”前面的解释词是地名或区域名。先列出一组同义词,用通语加以解释后分别说明各地的区别,它清楚地给我们展示了注明各方言词语所使用的地域、时间,使我们能清楚地了解汉代汉语方言词汇比较准确地地理、时代分布,并透露出不同地区的某些语音差距。而后三例中“曰”、“谓之”前面的解释词中既包含了该词语所使用的地域、时代,又解释了词义,将二者有机地统一于同一句话中。
此外,除了注明了各方言词语所使用的地域空间外,《方言》中的训诂术语“曰”有时还对词语作时间上的阐述,注明词语的古今称谓,以此来说明一个词语因时间的迁移而发生的变化,将时间和空间结合起来
例如:燕之北鄙齊楚之郊或曰京,或曰將。皆古今語也,初別國不相往來之
言也,今或同。
扬雄敏锐地用文献中保留的通语来训释方言词或同一词在不同方言区域的语音变体,注明各方言词语使用的时间、地域,为研究历史上民族共同语和方言之间的各种关系提供了依据。
4、标音作用(这一作用主要见于“谓之”)
例如:(1)懸裺謂之緣。(卷四)据周祖谟《方言校笺》懸,“衣縫緣也。音掩。”“緣”、“ 懸”韵同音近。
(2)鑽謂之鍴。(卷九)据周祖谟《方言校笺》:“鍴,音端。” (3)蜻蛉謂之蝍蛉。(卷十一)
(4)匕謂之匙。(卷十五)据方言校笺》,匕音祇。
以上的例子中,“谓之”用于标识同一个词语的两种不同地区称谓,且
因被释词与解释词的读音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和相似性,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定的标音作用,对于保存当时的方音和字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由上可知,《方言》中“曰”、“为”、“谓之”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上四种,三者作用基本相同,只是不同作用中各词的使用频率有所差别。
综上所述,在《方言》中“谓之”、“曰”、“为”的作用,除了一般著作中所列举的的解释、界定词义,辨别同义词、近义词的细微差别外,还应考虑到《方言》这一著作的特殊性质——解释方言,故而应将其注明各方言词语所使用的地域及时间以及标音作用考虑在内,以便能全面地去理解“谓之”、“曰”、“为”在训诂中的作用。并且我们认为“谓之”、“曰”、“为”的作用远非如此简单,还有其他的作用有待我们去进一步挖掘和丰富,使其不断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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