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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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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出口公司向西亚某国出口日用品一批,见单60天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汇票的承兑银行为开证行。议付银行审核后“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据寄到开证行后,开证行(进口国银行)即回电,承兑到期付款,并确定了到期日。不料,30天后,开证行发来电报,称,由于开证申请人遭遇法律诉讼,该国法院已下“止付令”,冻结开证人的所有财产,因而,开证行将服从法院的指令,不能履行到期付款的责任.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能够成立吗?为什么?

答: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因为,(1)、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银行,而非开证人.即,由开证行承兑在六十天后付款,而不论开证申请人发生了什么情况,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非开证申请人; (2)、《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3)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只能是“单据上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地方,或者单单之间有不相符的地方,而非其他因素。

2.我河北某外贸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CIP YOKOHAMA 150美元/公吨.不允许分批装运,没有数量增减幅度。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总金额为32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河北的外贸公司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

答:我方可以安全收汇。根据《UCP600》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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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包装单位为“公吨”,不是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的货物数量,那么只要不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就允许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我河北的公司直接发货2,100吨,刚好5%范围之内,此时金额为315,000美元,没有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开证行不能以“超装”或“超金额\"拒付。

3.我国 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答:1) 我A公司不能顺利结汇。 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一经开出,即独立于合同之外,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皆以信用证规定为准. (3)我方和B公司磋商展延船期,只停留在合同层面,并没有修改信用证中的对应条款.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一旦发现单单不一致或单证不一致就不会付款,而不会去顾及买卖双方之间如何约定。

4、甲公司向了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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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

.(1)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纯属无理。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2)在丁国A公司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

5.我某公司向德国A商出口大豆一批共50,000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Time of Shipment: during MAY. / JUNE 2006

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 ZHANGJIANG

Port of Destination: HAMBURG

我公司于5月28日和6月2日先后在上海港和宁波港各装25,000公吨货物于第611航次的“东方之星\"号海轮,取得了两份提单,然后,将货物运往汉堡.这样做的话,我方是否违反信用证的规定?为什么?

答:我公司在5月28日将货物分别装上两艘不同的船舶,虽然数量和装运期限符合信用证条款,可是违反了信用证中“不能分批装运”的规定,有可能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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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我公司于5月28日和6月2日分别将货物装上同一条船“东方之星号”,虽然在上海港和宁波港分别出具了两份提单,而且装运时间也不同,但是装在同一条船上,同一个航次,同一个目的港.不能视做“分批装运”,所以我方并没有违反信用证的相关规定。

6.在第二次海湾战争爆发前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18万美圆的2000吨聚乙烯塑料,双方约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定后,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随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出人意料之外的是海湾战争并没有使石油产品涨价,反而使价格大幅下降.买方收货后称: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圆 ,否则,即拒付货款。卖方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银行在收单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根据上述情况,卖方选择向法院起诉银行,结果,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卖方胜诉。请分析为什么?

答:本案合同规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因此,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应凭单付款。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故银行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一般惯例,凡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银行应尽早通知客户。按新加坡判例,银行拒收单据应在3天——4天内通知客户。本案合同项下的单据,银行收到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显然不符和一般惯例和当地判例。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买方当时以货物品质为由要求降价,并表示如不降价便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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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卖方并未表示同买方打官司,而是选择起诉银行。由于原告理由充分,结果胜诉。可见,这一决策是明智的,其做法也是行之有效的。

网上资源:

1.某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 12月马赛港交货。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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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也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3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某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证行。但是开证行却以装运单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案例分析:开证行没有理由.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

1、简述FOB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各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答: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FOB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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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通知买方。

2,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清洁已装船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二、买方义务

1,负责租船或定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

4,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及必要时经另一国的过境海

关手续,并支付上述有关费用。

《2000年通则》还规定,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港或接运货物,或者买方未能就派船问题给予卖方适当的通知,那么,只要货物已经被特定化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自规

定的交货期届满之后,买方就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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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答:海运提单是由船长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特定的货物,允诺将货物运

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书面凭证。它的性质和作用是: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经按照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办理转让,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3)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4、租船运输的形式和特点是什么?

答:租船运输是指货主或其代理人向船公司包租整条船舶用于运输货物,它包括定程

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它是按照航程租赁船舶的一种方式,又分单程租船,来回程租船,连续单程租船和连续来回程租船等方式。采用这种方式,船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船舶在航行中

的一切开支.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称期租船。它是按照一定期限(一年或几年)租赁船舶的一种方式。在租赁期间,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的航区,可自行掌握、调度和使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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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期租船在各航次中所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等各项费用,都由租船人负担,船方仅仅负担船员薪金、伙食等费用以及因保持船舶在租赁期间具有适航性而产生的其他有关费

用。

5、对于外向型企业来说,正确、及时制作出口单证对收汇具有什么作用?

答:正确制单是安全收汇的前提.我们所说的“正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单据必须要和信用证规定相符;二是单据与单据必须相符;三是要求各种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相关的

国际惯例和进、出口国的法律法规。

进出口单证的时间性很强,各种单证都有一个适当的出单日期,每一种单证的签发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或按商业习惯的合理日期,及时制作出口单证能保证出单的正确,保证安全收汇。第二,信用证还规定了交单期限,过期交单也会遭拒付或造成利息损失。在信用证允许的前提下尽早交出单证,有利于尽快收汇.第三,出口装船和单证结汇是一项多环节的综合性工作,检验检疫、海关查验、港区作业安排,都以单证为纽带,环环

相扣,一环脱接,影响下一环工作,也影响到结汇.

6、问答题:简述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程序。

答: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申请开证到开证行付款后向进口人收回垫款,其中经过多道环节,而且,各种类型的信用证在具体支付细节上不尽相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

个最基本环节.

(1)进口人在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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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人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请开证行开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并寄交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出口人.

(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单证,开

出汇票,送议付行议付。

(6)议付行将汇票和单证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证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7、简述“托收结算方式\"对于买、卖双方各自的优、劣程度。

答:1、优点: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优点是,(1)手续简便,迅速;(2)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代表交货。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因此“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有一定的保障,即不会“财货两空”;(3)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进行了承兑,即取得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比“汇款结算方式\"安全;(4)有时银行也可能对其客户提供资金融通;(5)“托收业务\"收费比较低廉,手续比较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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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这是指与信用证业务相对比较而言的。

2、缺点:

(1)托收这一做法,相对来说,对出口商较为不利,因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2)、如果进口商因商情变化而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或者承兑后拒不到期付款,或者故意拖延付款,出口商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是没有责任的,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3)但是就风险程度而言,选择做“D/P即期\"比做“D/A 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 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进口商付了货款之后才交单,出口商是不会落得“货财两空”的境地。因此,只要进口商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货权仍归出口商,出口商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4)“D/A远期\"风险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承兑书,取得单据

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出口商是无可奈何的。

8、简述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答:一方的发盘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视其是否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不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主要可

以归纳为五点。

(1) 当事人必须在资源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 当事人应该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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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都必须合法。

(4) 买卖双方必须是互为有偿的。

(5) 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9、议付和结汇是否有区别?

答:议付和结汇概念是不同的。议付是议付行根据信用证条款接受受益人提供单证相符的单据并买入该证项下的汇票,向受益人垫付票款(或待划账后再付给受益人).结汇是受益人将收入的的外汇按当天牌价卖给国家银行,这叫做结汇。另外还包括进口商以本国倾向

按当天牌价向银行购买外汇也叫结汇。

10、什么是“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采用中性包装的目的是什么?

答: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无牌中性是指商品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号,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有利于扩大贸易.

11、问答题: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三种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一般有哪些?

答:三种基本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其除外责任一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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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货物就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4)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市价跌落以及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承保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2、简述跟单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交易的含义

答;跟单信用证之所以被认为是纯粹的单据交易,原因在于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劳务和/或其他履约行为。银行只负责谨慎地审核所有单据,确定单据从表面上看是否符合信用证的条件,是否已代表了所要求的货物,开证行的

拒付也只能以单据上存在的有效不符点为理由。

13、采作托收结算方式,出口商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应注意以下八个问题:①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经营作风和经营能力,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避免与资信不详的客户做托收项下结算方式;②代收行须一家信誉卓著的国际大银行;③原则上争取CIF或CIP成交,并要求对方预付一部分定金;④尽可能做D/P即期,少做或不做D/A远期;⑤对于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要谨慎;⑥弄清进口国的外贸、外汇政策,进口国的海关和卫生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⑦严格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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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规定制单,以防进口商找借口拒付;⑧安排续做出口信用保险。

14、在出口业务中,与老三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比较,为什么应该积极推广

新三种贸易术语FCA、CPT和CIP?

答:老三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新三种贸易术语FCA、CPT和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目前,集装箱和多式联运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此情况下,如果不顾贸易术语能适用的运输方式,盲目死盯住FOB、CFR和CIF,会增加出口方的风险责任,把原本“货交承运人”就风险转移延伸到装运港越过船舷,而且将推迟运输单据的

出单时间,推迟出口方交单收汇时间,影响出口芳的资金周转和造成利息损失。

所以在出口业务中,应积极推广新三种贸易术语FCA、CPT和CIP的应用。

第十二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练习及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目前,我们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一般由______代办,属于

卖方责任的则由________办理。

2.进口货物保险费率有________和_________。 3.________主要适用于预约保险合同

下的进口货物。

4.按《公约》规定,在合同未规定索赔期限情况下,买方行使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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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不超过________年。 5.进口货物抵达后,由外贸公司或委托________办理报关。

二、单项选择题

1.进口“短卸报告”的签发者为( )。A.船方 B.港务局 C.商检局 D.海关

2.法国法规对损害赔偿采用的原则有().

A.金钱赔偿 B.回复原状 C.金钱上的恢复原状 D.实物赔偿

3.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般习惯,保险金额是以发票的()价格为基数,再加上适

当的保险加成率计算得出。A.FOB B.CFR C.FAS D.CIF

4.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规定,若银行发现单证不符拒收单据时,应在收

到单据次日起()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A.6 B.7 C.5 D.14

5.进口单位采用逐笔保险方式一般是在()。

A.进口数量较大时 B.进口数量不大时 C.进口产品贵重时 D.进口产品廉价时

6.租船订舱工作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大宗货物一般在交货期前()天向运输机构提出,以便运输机构有足够时间落实舱位工作. A.10 B.30 C.45 D.60

7.特约费率主要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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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逐笔保险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 B.自愿保险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

C.预约保险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 D.强制保险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

8.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中未规定索赔期限,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最长期限为自实际收到货物起不超过()。 A.l年 B.60天 C.2年 D.30

9.进口的货物,如发生残损或到货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而运输单据是清洁的提单

应向()提出索赔。

A.卖方 B 承运人 C.保险公司 D.银行

三、判断题

1.德国法律规定,如果卖方不按时交货,买方不能马上解除合同。( )

2.特约费率是一种优惠的费率,主要适用于逐笔保险下的进口货物。( )

3.修改信用证时,可不必经开证行而直接由申请人修改后交给受益人。( )

4.目前,我国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一般由货运代理或运输公

司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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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索赔,必须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出,过期无效,责任方有权不予受理。( )

四、简答题

1.对采用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合同,卖方履行时要经过哪些环节?做到哪几

个一致?为什么?

2.在审核国外来证时,我方应考虑什么问题?

3.简述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的区别.

4.进口公司在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5.怎样办理预约保险?

6.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大陆法和英美法有何分歧?我国对此有何规定

7.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外商催促开证?

8.简述一项有效发盘/受盘必须具备的条件。

9.简述一项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

五、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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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某公司从意大利某厂商进口该厂生产的某种名牌汽车5 000辆,交货期为 1991年 12月底,该厂无存货。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一时困难,未购进钢材及发动机,9月份工厂工人开始要求增加工资,随后罢工达两个月。按该厂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内

显然不能生产 5 000辆汽车,此时,中方应如何处理合同?

2.某英国商人向中国出口聚苯塑料原料2万吨,价格条件为CIF上海。合同的适用法律为英国法.交前,海湾事件发生,英国商人如交货就要通过南非好望角航线,不能走苏

伊士运河,故要求中方或提高价格或解除合同。问中方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2)甲

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4.进口商已开信用证(可转让、可分批装货),到期时应出口商的要求修改信用证而进口商答应10天内修改(出口商限定在7天内修改),最后出口商也同意,但出口商由此提出先运出80%数量,其余20%要求加价,从进口商的立场看应如何处理?(1)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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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可随市场行情升降吗?(2)如果80%仍有利可图,20%的余量可以取消吗?(3)为防止

出口商变相涨价,在信用证上或契约中如何限制?

5。A国商人拟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初级产品转卖,于是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这时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为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A国商人电请B国商人删除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认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此无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分析A国商人是否有义务提供产地证?为

什么?

6。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3天后,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2天后,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加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3天后,我公司将这批谷物卖给了另一外商,并在第10天复电B公司,通知货已售出。但外商坚持我方交货,

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7.我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

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示接受的传真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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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某技术贸易公司就某项技术贸易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的多次函电往来,最终使交易的已达成,但未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函电往来表明,对方应于12月前向我方提供一项技术贸易的出口,而时至此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项技术贸易.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约已达成.问:(1)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2)就此案例,我方应如何处理?

9.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日的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时合同成立?为什么?

10.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应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青岛,6月份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

包装.”问:我方的接受可否时合同成立?为什么?

11。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一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

货。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2。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之后因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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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上涨,8月26日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物发出,否则,我方将承

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13.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商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A商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征行,再按新价直接向B商发盘,而B商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4.我对外发盘售轴承800套,分别为:101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订单内表明的规格为:101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 per our order No:1080。”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as per order No:1080.”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

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1.货运代理或外贸运输公司、进出口公司2.进口货物保险费率 特约费率3.特

约费率4.2 5.外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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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B 2.A 3.D 4.C 5。B 6.C 7.C 8.C 9.B

三、1.√ 2.X 3.X 4.√ 5.√ 四、略

五、1.(1)中、意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合同对适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应按《公约》处理;(2)依《公约》第71条规定,中方可以中止合同;(3)中方应就合同的中止问题,立即通知意方;(4)对方只有提供充分履约保证,

中方才可继续履行合同。

2.(1)合同未规定运输走什么航线,走好望角也属可行的航线;(2)英国已有判例,认为在此情况下卖方如不交货应负违约责任;(3)故中方应坚持卖方交货,不同意提价,

如卖方拒不交货,可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3.(1)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纯属无理。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2)在丁国A公司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甲公司

应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

4.(1)在对外贸易中,合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一经订立,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双方都必须依照合同履行其义务,任何一方的不履约都构成了对合同的违反,另一方有权请求法律上的裁决。因此,在合约中已明确规定货物价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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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必须以这一价格成交,不能再随市场行情的变化,使价格有所升降.出口商要求加价是不合理的。(2)基于上述原则,合同中对于成交数量已作了明确规定后,这一数量也不能随意变更,不能因市场行情变化,任意取消订货或供货,因此20%的余量不能取消。(3)在信用证中一般不宜加入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的条款,但进口商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经过与出口商协商后订人如下条款:No price adjustment shall be allowed after condusion of contract。合同签订后不允许任何价格调整。这样可以保证出口商按合同供货,不进行变

相涨价。

5。A国商人有义务提供产地证.因为B国商人在表示接受时,提出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这属于对发盘内容的非实质性添加,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时,仍构成有效接受.此案中,A国商人对B国商人的要求并未反对,而且在收到B国的信用证后,也未立即提出修改。所以A国商人与B国商人的合同达成,并含有提供产地证的内

容。如果A国商人不能提供产地证,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6。我方不应赔偿。因为,本案中,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已构成了还盘,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擅自撤约的问题。所以,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7。我方拒绝开征有理。因为:我方最后所发传真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合同既未成立,

对外商催我方开征的要求,我方理应拒绝。

8.(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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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某技术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 (2)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

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

9。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在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该复电已构成了还盘。该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不具有效力.因此,我

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10。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而本案中,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变更发盘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11。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而卖方于11月1日收到了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对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其答复已超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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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长期协议规定的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的期限,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了订单.所

以,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12。我方不应发货。因为,我方7月24日用电传表示的接受,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仅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买卖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所以,我方不应发货。因该货物的市场行情上涨,我方应寻找出价格较高的买方将货物销售出去。

13.对方的要求不合理.根据《公约》的规定,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1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3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4接受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人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商人就要求我方发货是

不合理的.

14.可能有两种情况:1如果交单议付时,议付行不要求提交订单,则单证相符,我方可顺利结汇。2如果交单议付时,议付行要求提交订单,则我方不能顺利结汇。从本案中看出,对方的接受对我方发盘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已构成了还盘,但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导致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与我方的发盘内容不符,而我方却按原发盘的内容出运货物,此举势

必造成单证不符,我方无法顺利结汇。

1、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行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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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我方才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

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教训:1)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规定装运日期,还必须规定好信用证的开证日期。

信用证下,出口方先备货,等进口方开来信用证并审核无误时才发货,所以如果不规定开证日期,进口方拖延开证,甚至超过合同的装运日期,出口方只会处于被动地位。

2)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业务,审核信用证时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我方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但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议付行也未发现.业务员在审证时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

致\"。

2、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CIF贸易术语,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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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

1) 我方这样做是不正确的,不应理赔。

2) 我方并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因为我方将货物装上了直达目的港的班轮,取得了直运

提单,并不是办理的转船运输。

3) CIF贸易条件下,由出口方办理运输,风险自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起发生转移,所以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由进口方承担。船公司擅自将货物换装其他船只,进口方无需负

责。

3、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答:我方可向保兑行要求付款。因为信用证一旦经保兑行保兑,保兑行即承担和开证

行同样的付款责任,若开证行破产了,保兑行应付款。

4、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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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

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答:

1) 开证行这样做是正确的。

2) 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业务,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只要发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就付款,而不需要审核是否“单货一致\"。

3) 若进口方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可凭合同与进口方交涉,要求退货或者赔偿.

5、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对此,应

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一经开出,即独立于合同之外,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皆以信用证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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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显然不符合CIF贸易条件买卖双方的义务规定,但出口方在审证时未发现信用证与合同的不符点,即表明默认了该条款.所以途中货物的损失应由出口方承

担。、

2) 对方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因为我方已按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了一切险和战

争险。

6、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3年1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5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1994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

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

答:

1) 开证行无权拒付.

2) 本案例中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不可修改,况且加方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并未得到我方的确认,所以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应以原信用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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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UCP 600》办理。现已知: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品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

好选择哪种处理方法?为什么?

答:

1) 这样做不违反合同规定.

2) 《UCP600》规定,同一航线上的同一航次同一船舶的多次装运不属于分批装运.

该船舶先停靠新港,再停靠青岛,各装1000吨,不属于分批装运。

9、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科威特K公司出口冻羊肉50公吨,每公吨CIF价2,0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买方K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约(about)50公吨,总金额100,000美元。我国某外贸公司发货时,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实际装运55公吨。缮制的商业发票表明:数量55公吨,总金额110,000美元。当我国某外贸公司持单办理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试问:按《UCP 600》规定,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请说明理

由。

答:

1) 按照《UCP600》规定,银行不可以拒付全部金额,对于信用证规定的100,000

美元应该照付,多装的5吨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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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UCP600》规定,about表示数量可以有10%的增减幅度,所以卖方多装了5吨并没有违反合同规定,但信用证中的金额是确切的,并没有增减幅度规定,银行审核时这

就是一个不符点。

3) 我方吸取的教训是,对于这种情况,就按合同规定数量装运,不要多装也不要少装。

10、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April shipment 100 M/T,May shipment 200M/T,June shipment 300 M/T”。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结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

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答:

1) 我方不能顺利结汇。

2) 信用证规定April shipment 100 M/T,May shipment 200M/T,June shipment 300 M/T。我国A公司4月份装出100M/T,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

装运500M/T,明显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

11、中方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定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35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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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方可要求开证行付款,因为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即承

担首要付款责任,即使进口方破产倒闭了,开证行也应付款。

12、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五天后议付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但又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人已通过其它途径(未用提单)将货取走,且受益人现持有该批货通关的证据.试问:议付行是否可以凭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据回复开证

行,拒绝退款?

答:不能拒绝退款.因为:(1)信用证业务的标的是单据,单证不符不能付款。(2)开证申请人未用提单将货取走,开证行并没有将单据交开证人。所以,议付行应向收益人追索货款后,退款给开证行。同时,收益人可通过与银行无关的法律途径向开证人追索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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