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项目部用工制度的通知
各部室、各项目部:
为规范各项目部的用工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部所用劳务工(民工、炊事员或其他临时用工)省内项目部年龄不超过55周岁,省外项目部不超过52周岁。去项目部报道人员须携带人力资源部开具的公司统一《派遣单》及《体检证明》复印件。超过规定年龄人员项目部一律拒绝使用(特殊情况除外,超过录用标准人员须报人力资源部申请,按照相关流程,报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方可使用),无派遣单人员项目部不予记录考勤,公司或项目部不予计发工资,公司不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二、各部室向各项目部派遣的公司人员,先由所属部室开具《部门派遣条》,向人力资源部换取公司统一的《派遣单》后,携公司统一《派遣单》去项目部报道。无派遣单人员项目部不予记录考勤,公司或项目部不予计发工资,并且公司不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三、项目部外聘工作人员需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报董事长批准后,在人力资源部备案,开具相关《派遣单》,方可使用。未经公司批准,项目部未按照相关流程擅自聘用的工作人员,项目部不予记考勤,公司或项目部不予计发工资,公司不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四、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项目部派遣人员到达所派遣项目部后,须由项目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开具《接收函》确认到达情况,人力资源部做好相关记录以便备查。
五、本通知从2012年4月2日开始实施。
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