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中学教职工大会制度
为了强化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既保障学校校长全面履行学校管理工作的各项权力,又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教职工大会制度。
⒈教职工大会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协调学校的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完成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⒉学校教育工会是教职工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下设组织、宣传、财务、妇工等专门工作小组。各工会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教职工大会工作职责。
⒊教职工大会每届任期三—五年,必须按时换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⒋认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⒌认真讨论和通过由校长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⒍认真审议决定学校有关教职工住房和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⒎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度末民主评议一次领导干部,并将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语言面达90%;按照干部主管部门的布署参与民主推荐,公开招聘学校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
⒏组织教职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教育教学业务及民主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与业务素质,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
⒐教育工会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协助团做好会议期间的会务组织工作。组织大会闭幕以后各专门工作小组经常性活动,协助、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提案的,受理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支持他们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⒑按照规定程序召开教职工大会,行使职权规范化,同时,健全教职工的档案资料。
新建中学教育工会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