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员工调动管理规定
集团内部员工调动管理规定
为保障集团和各子分公司用人需求,为员工提供一个广阔的发展平台,打通人才流动通道,特建立本管理规定,以规范集团内部员工调动各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一、 调动原则
人才合理流动、协商确认、内部结算、保障用人需求。
二、 调动规定
集团内部员工可有条件自由调动。员工调动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协商确认
员工调动前,调入单位主管须与被调动员工的主管直接沟通协商,协商确认后报双方单位负责人批准。
与被调动员工本人交谈,协商确认。
协商确认后,填写《集团内部员工调动审批表》(见附表)。
(二)内部结算
1、集团内部员工调动的,调入单位须向调出单位支付相关调动费用。具体计算方式为:调动费用=月工资*司龄折算月份数。其中,月工资和司龄折算月份数的含义参照《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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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中经济补偿月工资的相关定义和司龄年限折算方法。员工之前在集团内部单位间调动时按本办法办理过费用结算的,此次调动时,司龄折算的月份数须累计计算。
调入单位与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免费调动的,从其协商。
2、员工调动成功后,可以采用划转、记账等方式支付相关调动费用,具体操作可协商办理。
3、调动后,员工司龄累计计算。
4、需变更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调入单位与调出单位人事根据《集团内部员工调动审批表》,交接社保、公积金、退工单等相关手续。
(三)工作交接
调动程序审核通过后,调出单位和员工应在两周内完成工作交接。
经理级、副总级及以上人员的调动,工作交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需离职审计的,从其时间安排。
三、 特别规定
1、原则上不录用离职未满一年的原属集团内部员工。如确有必要录用的,须报录用单位负责人和集团人力资源部批准。
2、若出现“离职做假”情况,将通报批评,并按调动费用2倍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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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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