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院糖皮质激素的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临床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原则
1、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2、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3、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
4、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二、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1、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 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
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
(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 (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
(4)、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8时和下午4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律。在撤药时,应采取逐渐减量的方式,以使自身的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
(5)、防止各种感染的发生,特别是防止多重感染的发生。
⑹、为减少对胃肠道的刺激,可在饭后服用,或加用保护胃粘膜药物。
6、下列情况禁用糖皮质激素: ⑴、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
⑵、当感染缺乏有效对病因治疗药物时,如水痘和霉菌感染等;
⑶、病毒感染,如水痘、单纯疱疤疹性角膜炎、角膜溃
疡等;
⑷、消化性溃疡;
⑸、新近做过胃肠吻合术、骨折、创伤修复期; ⑹、糖尿病; ⑺、高血压病;
⑻、妊娠初期和产褥期; ⑼、癫痫、精神病的患者。 三、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管理
1、严格没有明确适应证的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如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
2、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3、长期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由相应学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内用量,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5、由药剂人员负责处方检查,对处方中不合理的激素类药物的使用,药剂人员有责任记录并通知医师改正,并定期将情况汇总,在药事会上进行通报。
6、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激素类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