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评价办法》的解读材料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监管、服务与评价,鼓励引导我省金融业加大社会贡献力度,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青海省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评价办法》。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了解《评价办法》,简要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评价办法》?
答:《青海省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149号)文件将于今年9月30日到期并失效。
为进一步调动发挥全省金融系统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激励推动全省金融系统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着手起草《青海省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针对原《办法》存在的评价指标不够量化、奖项设置不够合理等问题,结合党、及省对金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突出鼓励金融机构在服务民营(中小)企业、税收、营收等方面作出的贡献,尤其是增量上的贡献,制定出台《青海省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评价办法》。
二、期间(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由谁组织实施?
期间(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由评价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价委员会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等部门组成。
三、哪些机构属于该办法的评价对象,如何报送相关资料?
答:该办法的评价对象包括在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青分支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青分支机构)及“7类”地方金融从业机构。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开发性、性银行省一级分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省一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一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村信用联社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保险、证券、期货法人机构及其地区总部、分公司和营业部,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基金公司法人机构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为依法纳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范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机构。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对象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报送至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按机构类别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评价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报送材料或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等存在疑问时,可要求被评机构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
四、《评价办法》中规定了何种考核指标体系?
答:《评价办法》将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分行业、分类别划分为:开发性(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法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期货机构、基金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11种类型进行绩效评价,并依
据不同指标和权重计算分数。详见《办法》11个附件。
五、按照何种程序进行评价,是否完全按照评价对象报送的材料和数据进行?
答:评价委员会根据评价办法,设置定量评价(100分制)、综合评价(10分制)和加减分项(5分制)三项内容,进行评价。
数据主要以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被评机构提供的相关补充材料为辅。若被评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数据信息,或提供虚假数据信息,经相关部门核实后,扣1-5分;被评机构(包括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重大失信行为、重大资产损失等事项,发生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风险及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或违反监管规定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5分。
六、评价结果都有哪些,奖励金额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评价办法》规定,被评机构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种级别。其中,在优秀(A)基础上,再从低到高划分A、AA、AAA三个类别。其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AAA类给予奖励60万元,AA类40万元,A类20万元;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AAA类给予奖励30万元,AA类20万元,A类10万元。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