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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类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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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师的权力 ······················································································································· 2 6.批准不免除责任 ··················································································································· 3 9.质量标准 ······························································································································ 3 10.材料及设备供应 ················································································································· 4 12.验收与移交 ························································································································· 5 13.质量保修 ···························································································································· 6 14.开工、工期与节点工期 ······································································································ 7 15.不可抗力 ···························································································································· 9 16.合同价 ································································································································ 9 18.工程照管与成品保护 ·········································································································· 9 19.安全文明施工 ··················································································································· 10 20.风险承担 ·························································································································· 11 24.发包人与承包人其它基本义务 ························································································· 11 25.违约责任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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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师的权力

5.1工程师既可为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人员也可为发包人之员工,具体人员名单与分工在协议书或由现场管理代表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现场管理代表可随时单方对前述授权进行变更或解除,此种变更或解除自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即时生效。

5.2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巡视和监管现场;

(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

(4)判定检验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5)隐蔽工程的验收;

(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

(7)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整改;

(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文明施工问题等进行整改; (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 (10)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

(11)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 (12)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 (13)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 (14)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 (15)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

5.3除5.2款中所明确的权力外,工程师还可行使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工程师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的书面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

(2)审核与批准或变更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 (3)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

(4)指令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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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竣工验收; (6)变更图纸; (7)工程的计量签证。

5.4以下事项如未经发包人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 (2)变更承包人承包范围、数量或标准; (3)变更合同价或计价方法; (4)同意承包人的任何索赔主张; (5)批准分包; (6)工期顺延签证; (7)延长合同工期。

5.5工程师依据合同行使管理权力或发出各种指令时,承包人必须服从并遵照执行,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批准不免除责任

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提交图纸、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与进场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它文件等的任何批准与认可,不免除承包人依据合同与法律所应向发包人或第三人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6.2除非发包人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签证,否则,发包人或工程师无论以何种形式对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上的时间宽限,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延期完工、竣工方案的认可等,不影响或发包人所享有的依据合同追究承包人延误工期或进度滞后违约责任的权利。

6.4发包人或工程师对工程的批准、认可和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的责任承担。因承包人施工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等或延期整改导致第三方受到损失,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质量标准

9.2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图纸、变更通知(设计变更、监理通知、发包人联系函等)、技术交底及规范完成工程施工,其施工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9.3承包人应保证自行采购供应给发包人的材料、设备是全新及未使用过的,其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其它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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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如果存在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质量缺陷,或存在有可能给发包人、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它质量问题,即使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与所封存的样板相一致, 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仍属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其修复或更换,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所有责任。 10.材料及设备供应

10.1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及发包人指定厂家、品牌外,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选择供应商并负责采购。

10.2不论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供应材料、设备,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需预先确定样板(实物样板、图片和样本)的,都应提供样板。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样板,应经双方确认后封存,作为材料、设备供应和竣工验收的标准。 10.3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需进场的时间,在图纸下发后7天内或发包人指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材料进场计划报工程师审核,计划须包含品种、品牌、规格、等级、数量及进场时间等内容。如因设计变更需取消原来的材料计划,承包人应在变更下发后3天内通知发包人。若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已按计划进场,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或提交错误的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进场计划,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进场未满足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进场计划的要求,属发包人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因此延误的工期责任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10.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合同无约定的,则按相关规范或通常使用量)进行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计划申报,如承包人超量申报的,超出部分的材料费及保管配合费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超量较大的,发包人可额外再向承包人收取超量部分采购价50%的管理费。如承包人将申购的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承包人承接的发包人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所属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均可解除与承包人的一切合作关系,承包人不得存在异议,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领用的材料不得运离工地现场,如需运离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承包人对外销售。

10.6已到工地的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经承包人核对并在送货单上签认后,货款由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同期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10.7如承包人接收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设备时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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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的品种、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与约定验收标准不符;(2)数量与约定供货数量不符;(3)应有的附件或配件不齐全;(4)到货时间与约定的时间不符等,均应即时告知发包人。在承包人已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后,因上述问题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确定后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而引致的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0.8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由发包人负责运到工地,承包人在送货单上核对并签认,并由承包人负责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由于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9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供应商送货至工地,发包人货到前2小时通知承包人验收、卸货,货到后由承包人验收合格后负责卸货,并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分钟内安排人员卸货,货到现场6小时内必须卸货完毕。若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到现场后2小时内,承包人未组织卸货,发包人有权组织第三方卸货,并按实际发生卸货费用的2倍转扣承包人,并视为材料已经承包人验收合格,承包人应继续承担场内运转、清点、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 12.验收与移交

12.1承包人承包工程的验收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的“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技术要求和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 12.2对于大范围施工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按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发包人的要求先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严格按样板施工( 按照样板的工艺、做法等 ),验收合格的样板作为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实物标准。 12.3施工过程中,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承包人应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和自检情况。承包人应负责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12.4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要求,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2.5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工程师验收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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蔽或继续施工。

12.6无论工程师是否已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或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进行隐蔽验收的,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覆盖或修复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11承包人完成相关工程后,申请验收前,承包人应对现场清理完毕,不得在现场残留杂物、污渍。承包人违反前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12工程竣工后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后3天内(主体工程20天内),承包人必须将其在现场的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全部拆除完毕,并且将全部人员、机械和其它物品撤离现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拒绝退场,发包人在公证机关对现场进行公证后,有权将承包人在现场的临时设施、材料、施工工具、机械等物品搬离现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权阻挠或进行抗辩,发包人不承担保管责任。如承包人未能在此期限内撤离现场的,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3.质量保修

13.3在质量保修期内,凡属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必须进行修复或更换并承担一切费用;如不属于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问题,承包人仍应及时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的维修通知后,在指定时间内到场进行维修并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完毕,否则视为授权发包人可另行安排维修,由发包人另行安排维修所发生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前述情况下所发生的维修工程量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与实际维修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维修费用按维修时工程所在地执行的修缮定额费用的3倍计取,套用维修时工程所在地执行的修缮定额计取的费用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与实际维修方共同确认的费用为准。维修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回,保修金余额不足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补足差额部分。发包人另行安排第三方维修并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对整个工程的维保修责任,第三方维修的工程在保修期内再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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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开工、工期与节点工期

14.1工期、节点工期及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日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除非协议书有特殊说明,否则,工期与节点工期应按照日历天数计算,不得扣除其中所包含的任何假期、休息日及各相关专业工程所需的施工时间。在发包人分期移交施工场地的情况下,自发包人第一次移交施工场地至发包人最后一次移交施工场地并由承包人施工完毕的期限不得超出协议书中约定的工期,否则视为承包人延误工期。承包人按发包人指令所完成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零星、辅助、临时工程的时间包含在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工期内。

14.2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满足合同履行需要的人、机、料等组织进场并从速开工,不得延误。

14.3如无相反证据,开工令的签发是现场满足协议书约定的移交标准具备施工条件且发包人已将现场移交给承包人的充分证据。承包人应收到开工令后3天内将开工令确认返还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3天内返还开工令且又未能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已确认。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具体开工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合同工期依据协议书之约定办理,不受开工令是否签发、签发日期之影响,承包人应及时进场施工。

14.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需要发包人提供水源、电源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发包人提出申请,承包人的申请中应明确所需的电源电压、总负荷及水源压力、管径,水源、电源的具体位置由发包人决定。承包人应负责设置施工用水电的计量表具并报发包人验收,所使用水、电之费用(含分摊总表损耗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在支付各期进度款时直接扣除。自发包人提供的水源、电源后的整个线路系统的搭设(含材料)费用及管理义务由承包人负责。 14.5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发包人可根据工程施工顺序,分期、分批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并依据已有图纸及时安排施工。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即使图纸尚未下发,发包人仍有权通过向承包人下达具体施工指令的方式要求承包人开始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如事后正式下发的图纸与发包人的施工指令有出入,则相关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4.6协议书中规定的节点工期与合同总工期具有同等约束力,承包人未能按照节点工期完成指定部位或区段完工、移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14.7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应根据工期要求、地质水文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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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条件、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自身施工能力,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意外,科学合理地制定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场地利用方案、人机料保障方案等,以保证合同约定的工期得到遵守。

14.8承包人应认真落实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目标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9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制定的赶工计划并实施。

14.10如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可能使工程无法按预定的竣工期限竣工时,则承包人应采取工程师同意或指示的必要措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以加快施工进度,以保障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就采取这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除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外。

14.12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除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相应顺延工期外,出现以下情况,确实影响节点工期或工程总工期的,承包人亦有权根据对合同履行之影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顺延工期: (1)出现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开工、施工障碍、停建、缓建等情况;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工程师没有明确的施工指令; (6)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材料采购的延误;

(7)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自身的工作延误。

14.13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14.12款所述情况的,承包人应在签证事实发生或施工障碍消除后5日内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的申请并列举相关证据。承包人逾期提出的,视为承包人已放弃可能享有的工期顺延权利,承包人无权事后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及费用补偿申请。

14.14承包人依据14.12款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申请的,发包人应在7天内签署审核意见,如确需顺延工期,以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工期顺延签证上所确定的天数为准。对承包人的工期顺延申请,发包人超过7天仍未将审核意见答复承包人的,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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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除发包人给予确认的工期顺延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16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施工计划等不得与合同约定相违背。如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约定有冲突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涉及塔吊基础、砖胎模、土方开挖放坡系数、混凝土采用泵送等与造价相关的技术措施须经发包人工程技术及预决算部门审核同意且在施工过程中须办理签证确认,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不可抗力

15.1合同履行过程中,现场所处区域发生的下列客观事件,属于不可抗力: (1)6级以上的地震;

(2)导致现场对外交通中断的洪水;

(3)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 (4)战争行动; (5)社会; (6)禁令;

(7)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8)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的红色暴雨信号或红色及以上台风信号等同等程度的自然灾害。 16.合同价

16.5 在承包人签署合同文件时,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相关条件进行了周详的了解和考查,并已充分掌握了下述因素及其对合同履行成本、费用、税金和时间的影响:

(1)现场的状况、环境与; (2)现场的地质、水文与气候特点;

(3)施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所需的工作、人力、机械、材料; (4)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存放、保管及检测; (5)进出现场的手段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与办公条件;

(6)可能受到的来自现场其它承包人的各种影响及所需要的相互配合; (7)对合同履行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市场价格风险或其它各种可能的风险。 18.工程照管与成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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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从开工之日起直到竣工移交之日止,承包人自行施工工程及其它已移交承包人的专业工程工作成果的照管与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

18.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到位造成其自行施工工程本身或其它专业工程成品、半成品和材料设备损坏的,所有修复、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安全文明施工

19.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与规范,认真依照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一切事故隐患。

19.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随时接受工程师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工程师或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落实。承包人因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19.3从承包人进场直至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管理,期间现场内所发生的一切使工程本身及现场内外的相邻工程、材料、人员等遭受损失或伤亡的各类事故,全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修复与赔偿费用由承包人独自承担。其他人对前述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承包人可在修复工程或对受损失方进行赔偿后,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19.4在施工准备、施工及维修的全过程中,承包人应:

(1)全面负责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并使现场(只要这些现场已由其控制)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移交发包人)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对人身造成危害。 (2)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发包人、工程师及部门的要求,自费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和守卫设施。

(3)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和现场以外的环境,以避免因施工而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它原因造成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的伤害或干扰。

19.5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交安全防护方案,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19.6如非承包人原因或行为,导致承包人合同履行的安全风险增加,承包人必须立即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其合同履行行为对其自身、发包人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如因承包人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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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风险承担

20.1在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之前,因安全事故、操作疏忽、人为破坏等原因,可能使工程遭受损失的一切风险由承包人独自承担。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修复或重建并承担全部费用,因修复或重建工程而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4.发包人与承包人其它基本义务 24.1发包人基本义务: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之工程,发包人应组织由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方参加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收到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后,15天内审核完毕。 (3)按合同约定条件与时间,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办理竣工结算。

(4)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并负责在30天时间内将承包人提交齐全的竣工图纸审核完毕。

(5)严禁发包人员以任何方式明、暗示承包人请吃、请喝、收受承包人礼金、礼品或接受承包人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 24.2承包人基本义务:

(1)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对定额计价的合同,在图纸会审后30天内编制工程预算送发包人审查。

(2)签订合同时未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应在开工日期前15天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材料机械人力进场计划、施工进度计划送工程师审核,工程师核准后,承包人应严格遵照执行。

(3)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采取安全及防火保障措施,保证物件堆放整齐与道路畅通。

(4)对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及时报告发包人及有关部门。

(5)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7)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明显不合理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8)派驻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正、副经理、主办施工员、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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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员等),须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组织架构人员相符,如发生人员变更应提前报发包人审核同意。

(9)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根据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批准的进度计划,按发包人的要求申报实际完成进度。实际完成进度经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审批后,可作为申报和审核进度款的依据。 (10)每月末前2天内向发包人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当月完工报表。 (11)成立有专人负责的民工权益保障专职部门,部门人员由项目经理、预结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民工权益保障专员组成;项目经理兼任民工权益保障部门经理,与发包人的民工权益保障部门工作对接,并接受发包人对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工作的检查、监督。

(12)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在发包人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民工的生活,做好民工的安全教育,按时发放劳保和安全用品。

(13)根据发包人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在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应附上经发包人民工权益保障部门核实的《民工上月(期)工资表》和民工工资支付凭证。

(14)在申报进度款时必须提供下月资金计划及上月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专款专用、保证优先支付民工工资、保证材料款的支付。

(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份数的竣工资料供发包人审核。

(16)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质量达不到图纸及规范要求时,必须按工程师的要求限期整改完毕,并于整改完毕当天书面通知工程师进行复检。

(17)承包人异地施工的应按当地规定,在当地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未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8)严禁承包人以任何方式向发包人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如果出现承包人在履约过程进行私下请吃、向发包人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等一切非正常的经济活动,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承包人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退场损失等一切经济后果,双方此前签署的关于顺延工期、增加价款的签证均告无效,行为严重者,发包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承包人事后主动积极向发包人陈述事实,或承包人有证据显示以上行为为发包人人员施压的不得已行为,则承包人仍保留与上述行为相关的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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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 25.违约责任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款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25.3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25.2款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若承包人最终通过努力,使节点工期及总工期均未延误的,发包人应将依据本款计取的违约金之100%给予免除。

25.6承包人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虽经检验但属假冒伪劣材料的,承包人应按该部分合同约定使用材料总价的2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后,仍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予以整改,将材料向工程师报验或替换为合格的材料,因整改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需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5.7承包人未能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其它资料的,每迟延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5.8发包人付予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支付工人及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若承包人拖欠工资或报酬,发包人有权将各期进度款分两步支付,先支付上月(期)民工工资,待发包人发放民工工资完毕并提供相关凭证,再支付进度款的余额;同时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欠薪款项30%的违约金。

25.9承包人拖欠其工人(含所雇人员)工资(含报酬)或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的,导致其工人(含所雇人员)或材料供应商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款情形与25.8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该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包人须按25.8款和本款分别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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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支付违约金。

25.10承包人违反24.2款各项(第(11)项、第(12)项、(13)项、第(15)项除外)义务的,每违反一项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此外,在承包人整改完毕前,发包人有权延缓支付合同款。

25.11承包人未按12.12款的要求及时撤离现场的,每逾期1天,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12.11、12.13、12.14款的情形,该种情形每存在1天,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25.12承包人不执行或延迟执行工程师发出的合理指令的,承包人每拒绝执行一次,或每延迟执行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的前述行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如其他条款已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则不适用本款约定而仍按其他条款执行。前述违约金在工程师将承包人拒绝或延迟执行指令之事实通报发包人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由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时予以扣除。此类违约金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工程结算总金额的1%,超过工程结算总金额1%的部分发包人应予免除。承包人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27条的约定处理。

25.13经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项目组织管理架构人员必须每月不少于22天到发包人现场办公室考勤,每月累计每少一人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元的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直接扣除。

25.16承包人超额申报进度款并超出10%(不含10%)的【超额率=(承包人申报金额减去最终双方认可金额)/最终双方认可金额×100%】,发包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项时,应将超出10%(不含10%)部分的费用从最终双方认可的款项中扣除,暂不支付,扣除的费用在结算时支付。

承包人超额申报结算款并超出10%(不含10%)的【超额率=(承包人申报金额减去最终双方认可金额)/最终双方认可金额×100%】,对超出10%(不含10%)部分,承包人按其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承包人申报金额超过实际结算金额的部分,发包人不予支付。

上述进度款和结算款超出百分比的计算基数为最终双方认可的数据。 25.17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约定,每发生停工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

25.18承包人违反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虚假资料的,须按虚假资料所涉及金额的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支付该期进度款或结算款前发现承包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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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虚假资料的,有权延迟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

25.20 承包人应按合同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对于承包范围内的遗留工程、返工工程及零星工程等,若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要求的进度和质量完成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另行发包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另行发包金额以发包人、实际承包人、监理人员三方共同确认为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再收取发包金额30%的工程管理费,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如承包人不能及时在转扣签证单上签字,双方同意以工程监理人员核签作为转扣依据。承包人仍应对上述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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