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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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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

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则按照法律规定近亲属可领取的所有赔偿金额包括三部分: 1.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城镇户口:P1=6×安徽省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3387=20322元 农村户口:P1=6×安徽省2013年度农村月平均收入=6×2909=17454元 2. 供养亲属抚恤金

提供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但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1)亡者父母(参照安徽省人均寿命73.4岁)

城镇户口:P2=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安徽省人均寿命-亡者父母年龄)×12个月×2位亲属=3387×0.3×(73.4-65)×12×2=204845.76元

农村户口:P2=安徽省农村月平均收入×30%×(安徽省人均寿命-亡者父母年龄)×12个月×2位亲属=2909×0.3×(73.4-65)×12×2=175936.32元 (2)亡者小孩(17岁)

城镇户口:P3=安徽省城镇月平均收入×30%×(年满18周岁-实际年龄)×12个月 =3387×0.3×(18-17)×12 =12193.2元

农村户口:P3=安徽省农村月平均收入×30%×(年满18周岁-实际年龄)×12个月 =2909×0.3×(18-17)×12 =10472.4元 (3)亡者小孩(2岁)

城镇户口:P4=安徽省城镇月平均收入×30%×(年满18周岁-实际年龄)×12个月 =3387×0.3×(18-2)×12 =195091.2元

农村户口:P4=安徽省农村月平均收入×30%×(年满18周岁-实际年龄)×12个月

=2909×0.3×(18-2)×12

=167558.4元 3. 一次性工亡补助

城镇户口:P5=安徽省2013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0=23114.21×20=462284.2元 农村户口:P5=安徽省2013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98×20=161960元

所有赔偿金额: 城镇户口:

赔偿金额=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 =P1+P2+P3+P4+P5

=20322+204845.76+12193.2+195091.2+462284.2 =4736.36元 农村户口:

赔偿金额=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 =P1+P2+P3+P4+P5

=17454+175936.32+10472.4+167558.4+161960 =53338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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