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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演出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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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艺演出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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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以下或简称“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文艺演出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订立合约条款如下:

一、服务方式及各方职责

甲方同意乙方指定的 谢迪(身份证号: )担任本次甲方文艺汇演的编剧、导演并全程负责文艺演出的剧本创作、多媒体视频制作、排练指导等相关工作。

甲方在缔结合约之时应向乙方提供创作主题和具体要求。

乙方承诺将尽心尽职、保质保量、按时按期地完成编剧、导演排练等工作。若在排练过程中双方出现任何不同意见或分歧,双方应妥善协商一致后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约,并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关阶段服务费用。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按期提交剧本给甲方并按照甲方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直至符合甲方要求为止。

在剧本初步定稿后乙方应及时做好角色挑选并开展排练指导等工作,甲方应做好组织参演人员和安排排练场地等工作。乙方的具体导演排练工作分以下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剧本创作至节目预审(以实际预审当日为准),排练次数不少于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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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节目预审未通过则不存在第二阶段):节目预审通过后至正式文艺演出(含正式文艺演出当日),排练次数不少于6次,直至达到甲方所要求的节目效果为止。

乙方承诺在节目预审通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排练和正式演出所需要的多媒体视频制作并交付给甲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直至符合甲方要求为止。若甲方未通过节目预审(以实际预审当日为准),则甲方有权取消多媒体视频制作,且不支付任何多媒体视频制作的服务费用。

乙方承诺指派的谢迪导演应全程参与甲方所有排练、预审和正式演出阶段工作,并确保演出当日的舞台效果。

乙方应负责指导并确保甲方演出时所需要的一切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道具、服装、化妆、舞美、灯光、音响等,但相关采购、租赁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次文艺演出服务费为: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文艺演出服务费包括剧本创作服务费、阶段导演排练服务费和多媒体视频制作费。其中剧本创作服务费为:人民币5000元整(大写:伍仟圆整);阶段导演排练服务为本合约项下之规定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服务费为:人民币5000元整(大写:伍仟圆整)。第二阶段服务费为:人民币15000元整(大写:壹万伍仟圆整);多媒体视频制作费为:人民币5000元整(大写:伍仟圆整)。 若甲方在本次文艺汇演中荣获“创作奖”,甲方将一次性给予乙方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的奖励费。

乙方在完成定稿剧本创作和节目预审通过后开具剧本创作服务费和第一阶段导演排练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乙方应在甲方正式演出结束后开具剩余相应服务费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相应阶段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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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署并生效后,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如严重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如无故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视为甲方的违约。乙方如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剧相关内容;并不得在本剧创作完成后三个月内为任何第三方创作相近构想的文学作品。

四、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盖章后,本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

、遇有不可抗力的因素,甲、乙双方应予谅解,本合同自动终止。不可抗力的解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条款。

五、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争议按下述方式解决: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起诉解决。

本合同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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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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