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保护与立法
姓名:张晨
班级:城划1201班
学号:A03120051
成绩:
土地保护与立法
摘要:马克思曾经多次指出,人类的生存和一切活动都离不开土地,“因为它给劳动者提供立足之地,给他的过程提供劳动场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而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土地保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已经采取立法的形式,制定了一套土地资源保制体系,有效的防止了一些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现象,实现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本文对我国土地保制体系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与外国土地保进行对比,发现它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使我国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
一、土地资源现状及流失的原因
从世界范围来看,原来具有生物生长力而现在被破坏或退化的土地面积,约有二千万平方公里左右,比目前世界农业用地总面积(约一千四、五百万平方公里)还要多。几乎有百分之一的土地资源,为人的经济活动所破坏。在最近几十年间丧失生物生长力的土地总面积,就约九百万平方公里。在土地资源日益严重被破坏的同时,世界人口在迅速增长,对粮食、其
他食物和各种生活必需品的需要越来越多,住宅建设、工业交通建设和城市建设也随之扩大和发展。所有这一切都需要土地作为物质基础。因此,充分地合理地利用土地和保护土地,成了极为突出的、必须切实予以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在近代和现代,随着人口的增长、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活动的扩大,滥用土地的现象日趋严重,结果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浪费。总结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乱砍滥伐森林,破坏植被,使水土严重流失。
(二)利用不当和保护不力,耕地不断减少或贫膺化。
(三)盲目开垦草原和过度放牧,草原退化,土地沙漠化。
(四)在发展城市、建设工矿企业和修筑道路中无控制地占用土地,造成土地资源大量浪费。
(五)工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和在农业中不适当地大量使用农药、化肥,使土地资源受到日益严重的污染。
二、我国土地保护立法的现状及演变过程
我国一直都十分重视土地保护的立法。我国根据我国人多地少, 人均占有土地不足的基本国情, 为保证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了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决策,即,采取严格的措施保护农村土地。为了保证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特别是保证我国的基本食品安全, 我国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实行了世界上最为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现有的农地保护制度安排的总体指导思
想为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具体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约束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等量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目前,关于土地资源保护的法规, 国家先后颁发了近 80 部。
从我国成立到1968年,这段时期土地保护的重点是防治水土流失、土壤盐碱化、沙漠化等内容。
在1966年至1978年这段时期,由于“文化大”的干扰,几乎没有制订关于土地保护方面的法律,使得土地保护立法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1978年后,我国土地保护立法得到了蓬勃发展,以前的防治水土流失、改良土壤的立法与防治土地污染和破坏的立法结合在一起,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土地保护立法的内容。
我国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经过50年的发展,也基本上形成了完善的体系。目前,我国关于土地资源保护的立法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组成。另外在《森林法》、(农业法》、《草原法》、《环境保》、(水法》等法律中也有一些保护土地资源的条款。这些以中关于土地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土地基本法、土地资源单行法、土地资源法规为主体,包括其它法律、法规在内的完整体系,为土地保护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三、外国的土地保护立法
为了制止土地资源的破坏和污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各国都在采取各种措施,其中,制定土地保规,实行法制,对土地进行管理和保护,占有重要的地位。鉴于土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有些国家在里就有关于保护土地的规定。不少国家在综合性环境保里都或
多或少地对土地保护作了规定。同时,还制定有专门的土地保规。
(一)罗马尼亚:1.1973年的《环境保》中有专门一节是关于保护土地。
2.1968年《关于保护、保留和利用农业土地的法律》
3.1970年《关于组织农业生产劳动的法律》.
(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1977年4月29日通过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是一项对土地所有权、土地建设、保护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的立法文件。
(三)在对土地进行法律保护方面,苏联的作法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一样,是制定全面系统的土地法,土地保护问题主要包括在这种综合性的土地法里。
(四)匈牙利、保加利亚、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等国家,也制定有不少保护土地的法律规范。
(五)美国这个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对环境保护相当重视,制定了许多法规,但至今没有一项关于上地保护的联邦法律。1954年国会曾通过沟壑和防洪法案,规定联邦帮助地方执行这方面的计划。
(六)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制定有大量环境保规的国家,但专门有关保护土地的法律却只有《建设用地法》等。
(七)日本在资本主义世界,是国家对上地保护问题干预最多的国家。远在1950年日
本国会就通过了《国土综合开发法》。紧接着又在1951年通过了《国土调查法》和《土地征用法》。1970年制定了《关于防止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等法律。1974年颁布了《国土利用规划法》。
据这项法律,日本在1976年6月21日通过了第一个国土利用规划。此外,日本还有《公有水面填土造地法》和《促进扩大公有土地法》等有关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法律。
四、我国土地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土地保护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土地能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被利用,保护土地的再生产能力和环境效益,防止土地污染和土地破坏;保护土地的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使土地能源源不断地向人类提供其社会经济发展所必要的物质、能量,使土地更适合人类的生存。
由于土地资源对人类和国家的极端重要性,因此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土地资源保护立法,我国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经过50年的发展,也基本上形成了完善的体系。但纵观我国所有土地保律法规,不难发现,这些土地保护立法仍存在不少缺陷,与我国目前土地保护和经济、生态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保律体系结构不完善
(二)综合性的土地保还没有制定出来
(三)某些皿要的土地保护单行法还未出台
(四)地方性土地保护立法发展较慢
1.缺乏明确、统一的土地保护立法目的及意义。
2.对土地保律责任的规定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五)土地开发复垦制度的不足
1.不注重土地开发的效益。
2.对土地开发、复垦后的用途没有做相应的性规定。
4我国土地保护立法体系现状的完善
土地保护立法,是要通过对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确保土地能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维护土地的环境效能和生物生产能力:通过对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控制,防止土地破坏和浪费,主要包括防止土地污染,防止土地乱占滥用,尤其是防止耕地的浪费;通过采取积极的土地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损害土地质量的现象发生。通过对上述我国土地保制体系现状的了解及存在问题的分析,应该对土地保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使其有助于更好的保护我国的土地和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对土地保律体系进行全面的修改 (二)拓展土地保护的范围 (三)加强地方土地保护立法 (四)完善土地保护相关法律 (五)加强对土地污染的防治
1.健全土地污染防治法制,加大执法力度。 2.采取各项技术措施,积极预防土地污染。
3.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土地环保意识。 (六)完替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开发复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