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标题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残损、版本: 2 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责任部门:药剂科 查制度 修订人: 批准人:
一、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对使用过程中破损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及时填写破损登记(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批号、数量、生产单位、损人),并通知本部门品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后,由主管人员保管,等待处理。
二、对由于特殊情况造成品、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上报主管院长审批后,作过期报损处理。
三、药剂科对待报损的品、精神药品认真填写销毁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批号、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销毁原因、批准部门。
四、对已填写报损登记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剂科集中管理,再次确认无误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监督销毁。
五、根据品、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储存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调剂室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安装防盗设施。
六、建立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交记录。每班次认真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对不能确认正常消耗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七、临床科室所存放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交记录。临床科室要将本科室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名单上报药剂科。
八、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现丢失、被抢、被盗的、骗取或冒领的,要及时、严密保护现场,立即逐级向医院主要领导及黄石市卫计委、黄石市、黄石市药监局报告。相关人员应及时进行书面登记,写明案发时间、地点、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批号、数量、生产单位等,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对相关责任人,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医院值班人员应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做到勤巡逻、勤检查,每隔一小时对药库、药房等重点部位进行巡查,24小时不间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凡玩忽职守致使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日期:2016.12.30 生效日期:2008.12.30 审核人: 页数: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