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驾校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事故发生驾校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 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