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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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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1、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组织编制。

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后,报审批。

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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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报经同意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审批。

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

省域(或自治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工矿区。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和工矿区。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工矿区和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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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第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核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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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公布,并报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o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保存丈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市,由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制定。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

护单位的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报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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