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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来源:化拓教育网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运作,加强公司投资管理,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实施的投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作为出资,实施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自建自用以及以持有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增资扩股等长期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限制从事证券、期货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金融资产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下述方式投资于产业的项目:

(一)投资设立或参与投资设立企业;

(二)收购兼并企业或股权;

(三)合资合作;

(四)对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增资扩股;

(五)实现债权转化为股权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下述方式投资于固定资产:

(一)基本建设;

(二)技术改造。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实施投资,由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投资事项做出决策。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负责公司及子公司投资事项的审核和批准。

公司经营层办公会负责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的审核和批准,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复。

第六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项目实施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符合投资决策流程,对项目进行科学论证;

(四)限制不属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主业范围的投资和公司年度投资预算以外的投资,以及参股性(不具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

(五)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履行信息保密和信息披露相关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决策权限

第七条 投资审批层级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年度投资预算、投资项目,按审批权限,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投资规模与公司实际能力相适应:

(一)境内单笔长期股权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二)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时,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第九条 公司所有投资项目按规定均要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以下投资事项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内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已批准或备案项目投资方案做重大调整的,如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其他超出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司认为确实需要投资的项目。

第四章 投资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施流程管理

(一)年度投资计划

各部门应当根据自身实力和发展需要,谨慎、合理地安排投资,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将年度投资计划和上年度投资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批。

(二)项目立项

公司的拟投资项目,投资部门配合投资项目的立项、调研等前期工作。拟投资项目应在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指导下,以立足主业,符合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为立项依据。

(三)可行性研究及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立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意义和发展前景;

2.市场预测分析;

3.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合作方(如有)的基本情况、技术方案、政府审批等相关事项);

4.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安排;

5.成本估算及经济效益预测;

6.风险分析和规避预案;

7.被投资单位近年的资产和负债情况(适用于股权投资);

8.合作方的资信情况及对项目影响的评估等;

各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对投资项目实施提出初步投资意见(专业性强的项目建议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报告)。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初审、报批、备案等工作,必要时,总经理办公会可组织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四)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决策权限要求,准备资料,上报审批

1.公司投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实施过程中投资条件发生变更,投资方案的调整导致投资性质或投资金额发生变化

的,应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章 投资项目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批准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或经营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财务以及分配制度按要求进行控制,以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跟踪评价机制,根据公司的内控管理要求,对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状况、跟踪、评价。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送投资统计报表、投资工作实施情况、投资项目分析报告等资料。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对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投资协议中约定的退出情况等情形出现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对投资项目做出调整,防范风险,减少损失。投资管理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的,应向该项目审批主体报告,由该项目审批主体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十六条 对已投资子公司,加强内部审计,控制风险。投资管理部按公司安排,实施内部审计,原则上每年一次例行审计,对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做出评价,如有特殊需求,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的转让和终止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股权投资:

1.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2.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终止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三)项目的转让和终止均需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进行,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相关部门应做好审计及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投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是执行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其实施的投资项目负完全责任,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投资项目的调研、报批、运营和管理。投资项目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投资项目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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