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适用的情形有: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5、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6、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留置权具体有如下特征:
1、从属性。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2、法定性。留置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3、不可抗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