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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和法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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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阶不同,即法律地位和等级不同;

2、立法权限不同,法规权限更高;

3、立法程序不同,法规为享有立法权部门制定;

4、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效力不同,法规可作为判决依据;

5、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区规章,规章属于在、法律、法规等指导下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一)概念不同

1、法规即法的规范,是国家或地方立法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领导和管理,依照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性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

2、规章即规章制度,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活动和有关人员的行为,依照法律和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

(二)类别文种不同

1、法规按制发主体的不同,分为全国法规、行规和地方法规三类。常用文种是条例、规定、办法。规章按性质内容的不同,分为行政规章、组织规章、业务规章和一般规章四类。

2、行政规章常用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组织规章常用文种是章程;业务规章常用文种多为章程;一般规章常用文种为规定、办法、细则、制度、规则、规程、准则、守则、公约、须知等。

(三)制发主体不同

1、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称全国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市和计划单列市制定的法规称地方法规;制定的法规称行规。

2、行政规章由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市和计划单列市制定;组织规章由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定;企业可制定业务规章;所有机关、团体、单位均可制定一般规章。

(四)制发程序不同

1、全国性法规须经全国及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方能发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须报全国常委会和备案;省、自治区所在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须经省、自治区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常委会和备案。

2、行规须经常委会议审议或总理审批,由或授权各主管部门发布。行政规章须经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发布实施;组织规章、业务规章、一般规章也要经会议讨论通过,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

(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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