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标的指的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一、行政诉讼的流程
(1)起诉。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
此时,人民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同时,参照部、委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3)审理。人民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