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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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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不受理情形和所需材料。医学会不受理直接申请、已调解或判决、已提起诉讼等情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需提供病历资料、实物和其他相关材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协商、处理纠纷和行政处罚的依据,但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而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和行政处理中起关键证据作用。

法律分析

一、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也是关键的证据。

结语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包括当事人直接向医学会提出申请、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已经受理的争议、已经通过调解或判决达成协议、当事人已提起民事诉讼、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损害以及其他卫生部规定的情形。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包括病历资料、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护理记录等,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否则需承担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医患纠纷解决、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纠纷案件、行政处罚以及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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