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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劳动法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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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劳动(力)资源(又称人力资源)的定义: 1,人力资源(H maReso rces,简称HR)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处于劳动年龄、未到劳动年龄和超过劳动年龄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和; 2,或者表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总人口中减去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后的人口; 3,人力资源也指一定时期内组织中的人所拥有的能够被企业所用,且对价值创造起贡献作用的教育、能力、技能、经验、体力等的总称。狭义讲就是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团体所需人员具备的能力(资源)。二,劳动力资源的质量: 1,包括体质和智能两个方面,有人认为还包括思想、道德方面的内容; 2,劳动力人口的体质,包括人体的生理发育状况、人体功能、对于一定劳动负荷量的承受能力和恢复疲劳的能力。人体的发育功能指标包括身高、体重、力量、速度、耐力、灵敏度、忍韧度等; 3,体质是智能存在和发展的生理基础; 4,劳动力人口的智能,包括智力、知识、技能三个方面; 5,智力是人们认识客观事物、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维力、想象力和实践能力。知识是人们从事实践活动的经验和理论; 6,技能是人们合理化、规范化、熟练化的动作能力。三,影响劳动力资源质量的因素:主要有:①遗传;②营养;③教育;④自我努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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