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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行为是否违法?

来源:化拓教育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部分不还,不犯法。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借款人应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要求返还;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超过部分不能计入。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应支付的本息总和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总和。

法律分析

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不还,不犯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高利贷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应对措施

高利贷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应对措施涉及到保护借款人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高利贷行为是违法的,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借款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高利贷行为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放贷行为。此外,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高利贷风险的认识,鼓励借款人理性消费和合理借贷,以减少高利贷行为的发生。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高利贷风险。综上所述,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监管力度的加强以及宣传教育的开展,可以有效应对高利贷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若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约定支付利息,法院将予以支持。然而,若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将被视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也将予以支持。此外,如果借贷双方在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所需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因此,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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