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补缴:
1. 逾期未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 补缴应缴费用的,应当按照应缴费用的月数和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补足应缴费用;
3. 补缴时限为个人自欠费次月起6个月内。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补缴:
1.逾期未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补缴应缴费用的,应当按照应缴费用的月数和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补足应缴费用;
3.补缴时限为个人自欠费次月起6个月内。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参加社会保险的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补缴:
1.逾期未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补缴应缴费用的,应当按照应缴费用的月数和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补足应缴费用;
3.补缴时限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6个月内。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和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总结:如果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逾期未缴,则需补缴应缴费用的月数和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并支付滞纳金,补缴时限为欠费次月起6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