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一、三大诉讼法比较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但刑事诉讼为了保证被告人的权利,规定只能向上转移管辖权,而不得向下级人民转移。如认为某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中级审理后认为不会判处无期或死刑的,不得再退回基层人民。
民事诉讼:可以由上级交由下级审理,也可以由上级主动依职权审理下级的案件,或由下级报请上级审理。
行政诉讼:基本同民事诉讼,但在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中删除了”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审判”的规定,新法在管辖权转移中仅规定上级有权审理下级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