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胜诉后,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会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t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t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t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t
(五)违反消费令的;t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七条各级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t各级人民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t第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