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有
(1)各部、委;
(2)省、自治区、直辖市;
(3)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地方;
(4)经批准的较大的市。
行政规章是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依据。
法律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组织起草,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组织起草。 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